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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虽能解决行政合同纠纷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问题,但对于建构系统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仍缺乏针对性。因此,应具体考察行政合同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补充设立单独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规则。本文认为,要明确行政合同纠纷必须以准用私法的公法模式予以解决,同时应建立双向性诉讼结构,逐步完善行政主体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调解原则、审查原则、判决形式的制度规则。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混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不易操作、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受到很大影响。美国的做法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保持法院司法审查的灵魂,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化.同时确立行政执行之诉.强化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行为执行之诉的适用范围.应当以执行标的为基本划分标准,辅之以其他标准;在程序构造上,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裁判和救济等方面设计与非诉行政执行不同的程序和制度.突出其和行政诉讼普通类型的区别和它的“执行”特征。  相似文献   

3.
韩国的行政审判制度虽然最初是基于《诉愿法》的实施而导入,但早期的行政审判制度不仅未能发挥其权利救济机能,反而被认为是行政诉讼的阻碍。对此,宪法新设了"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进行行政审判。行政审判的程序由法律规定,应当准用司法程序"的规定。依据该宪法规定,韩国制定了《行政审判法》,并通过数次的修订,逐步强化了行政审判程序对司法程序的准用。如今,在该制度已经接近了宪法所设定的目标,即达到了对司法程序的准用后,行政审判制度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亟待探讨的问题。行政审判制度作为一种准司法化的程序,其区别于以实现行政自我监督机能为核心价值的其他行政不服程序;而同时,行政审判制度作为一种以权利救济为目标的行政不服程序,其又区别于作为司法程序本身的行政诉讼制度。应怎样使韩国的行政审判程序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之间凸显其存在的自身价值,是行政审判制度今后的发展使命。  相似文献   

4.
法国工业产权授权、无效的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8,自引:2,他引:6  
在2001年专利法修改以前,当事人就发明专利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当事人就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所争议专利或者商标是否涉及民事争议,案件分别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随之,首次涉足此类案件审理的行政法官们又进一步对案件的审判思路提出了他们的观点:把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作为审理中心,只是审查两个委员会所做决定的合法性,法官应避免对专利的创造性和商标的显著性直接作出  相似文献   

5.
1979年至1989年十年间,大量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民和企业不服行政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行法主要分布在税收、行政收费、金融、资源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领域。分散的单行立法建构了有限的行政案件范围,将可诉行政行为限定为行政决定,将可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限定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一时期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单行法仅在《民事诉讼法》之外规定了原告资格、起诉期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等行政诉讼制度,并确立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早期行政诉讼立法直接影响了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结构和内容。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中行政附属问题的最显著特征是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存在。这种交织常常会影响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仅仅依靠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任何一种诉讼程序都难以化解民事诉讼中对行政附属问题审理时的矛盾与冲突。我国可以建立民事附属行政诉讼制度,在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对于关涉民事裁判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这一制度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7.
韩思阳 《行政法学研究》2006,(4):114-117,130
<正>作为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的典型案件,“焦作房产纠纷案”引发起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作何改进的争论:主流观点是:行政诉讼法中应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文试质疑这一主流观点,并对此种类型案件的解决开发出除附带诉讼模式外的多种解决途径。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可行与否的关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行,关键不在于行政庭能否审理民事案件,因为即使行政庭可以审理民事案件,行政庭运用何种程序对诉讼进行审理仍未明确,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程序的要求是前所未有的,在法定程序理念、行政主体概念、案卷主义原则等行政程序上均有创新.同时,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程序的规范存在着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过于单一和仅限于"法定程序"审查的不足.笔者认为,这些不足可以通过完善行政程序和确立正当程序司法审查标准来弥补.  相似文献   

9.
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先后进入修改程序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关于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1〕关于这一主张,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有限纳入论",即只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诉讼,排除行政规章;〔2〕二是"全面纳入论",即将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都纳入行政诉讼,"至于行政法规的审查,已有《立法法》确立的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也是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确立,但经过二十三年的司法实践,其与当前社会发展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增多,其中,有关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职能作用问题就亟须进一步明确。目前,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提上议程,为深入地探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立法方向,强化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以"行政诉讼法修改与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完善"为题,对行政诉讼法修改与行政检察监督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行政判决有三种形态第一种表现为正式的法源,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规范,称之为“行政判例法”;第二种虽非正式的法源,却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约束力,在现实中发挥着和法律规范相同的作用,可称之为“行政判例”;第三种行政判决,既非正式的法源也不具备实质意义上的约束力,可称之为“行政案例”。中国需要建构具有自身特色的行政判例制度,这种建构应该借鉴大陆法系的经验,以行政判例模式为蓝本,走一条介于行政案例和行政判例法之间的中间路线。  相似文献   

12.
从行政法的视角探讨了日本民营化的趋势,在描述了民营化最新发展情况之后,介绍了"民营化"概念的多样性。同时,论述了民营化的法律地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和民营化的宪法规制。在辩证分析降低行政成本与提高行政质量之间的矛盾关系之后,探讨了在民营化案例中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行政审批的行政法制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已对行政审批的法律化作出了承诺 ,随之而来的是将行政审批纳入行政法治的轨道 ,以法规范和调整行政审批行为 ,改变目前行政审批改革多以行政手段为之的状况 ,实行行政审批项目法典化、主体职级对等化、过程连续化、重大事项听证化。  相似文献   

14.
大陆法系的法、德等国已经将行政契约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活动方式纳入到行政程序法典之中,我国正在起草的行政程序法以专章的形式来规范行政契约,对行政契约的研究已经从适法性之争深入到对行政契约制度细微层面的探讨。就行政契约履行障碍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而言,因行政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契约预期违约制度在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方面的特殊性,出现了立法意思代替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履行中意思表示的特殊现象。  相似文献   

15.
行政治理视野下的行政协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过于注重行政治理的威权性,而忽视了公民的主体性,因此难以适应现代行政治理之发展诉求。而行政协商是一种注重行政治理过程中公民与行政主体间的交往对话,凸显行政过程的公民参与性,以及行政治理活动之主体间良性互动的行政方式。它的兴起反映了人们对我国传统单方性、命令性和封闭性的行政治理模式之弊病的反思,回应并诠释了合作行政、柔和行政与开放行政等现代行政治理模式的发展诉求。当前,超越行政协商所面临的制度与现实困境,并不断促进其融入我国行政治理实践,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治理模式之现代转向,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行政法治、行政善治之发展。  相似文献   

16.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行政规定不属于法律渊源,不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必须适用的法律依据。但行政规定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的规范功能。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规定既不能完全抛开,又不能完全信任。为了回应社会现实,应当在形式法治的框架内,融入部分实质法治的要素,附条件地承认行政规定的效力,并由法院依照这些条件和规则予以审查。  相似文献   

17.
王太高 《法治研究》2010,48(12):14-19
与传统的异体、外在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相比.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是一种自体监督、自我纠错.具有“低投入高产出”的正效应。违法行政行为自纠的对象应当涵盖全部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不仅仅针对违法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且对于不正确的行政行为、不合目的的行政行为也同样适用;行政自纠的主体不排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复议机关.但重点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自纠的方式包括撤销、治愈、转换、确认违法;在构建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自纠制度过程中,应当关注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类型、瑕疵性质、时空要素和启动方式等。  相似文献   

18.
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自制理论——以内部行政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自制范畴和理论的提出,是对行政自制现象普遍化、立法和司法的功能性不足、内部行政法重新崛起等客观事实的反思和总结。行政自制理论有其独特的涵义和内容,主张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组织架构、内部行政法律规则和行政伦理,进行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积极行政,并成为一种独特的控权模式。行政自制理论是行政法的一个新课题,旨在重新思考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道路,顺应世界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为行政主导的行政法治进程提供新的理论资源。  相似文献   

19.
行政调查系指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所从事之各种资料搜集活动。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依据"职权调查主义",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并承担调查事实之责任。惟有调查遇有困难,可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提供协助,但对事件之澄清责任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若未尽协力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强制其履行。任意性之调查行为不具处分性,无"行政执行法"之适用。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应属行政处分。违反此种协力义务者应受行政罚上之罚款作为制裁之手段,故不得再依"行政执行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属事实行为,但事先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之行为,应仍具处分性,应受"行政执行法"之约束。直接强制调查行为在法律保留之要求上较无疑义,惟调查时应遵守比例原则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法律若未有赋予其得强制进入之权限,则行政机关原则上仍不得采取强制进入之方式。行政调查于声请令状后皆可从事行政搜索,于个别法律之规定中,单独明定得声请令状实施行政搜索应有容许空间。有关临时进入检查,应践行通知之程序。惟基于较为重大之公益之考虑,且经事先通知将无法达到调查目的之情形,应可容许有不经事先通知之临时检查。倘当事人拒绝放行,须视此种调查是否有得直接施以强制力之规定而定,若法规允许,自得以强制力排除当事人之阻碍,否则仍只能以间接制裁之方式。当行政机关已进入关系人之场所实施检查时,不论是否以直接强制力进入,除进行相关检查外,原则上不得附带从事搜索行为,或对相关证据予以扣留。  相似文献   

20.
程龙 《行政与法》2006,(3):86-87
行政机关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均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这类行为称为普遍性行政措施。作为法律实践策略,可以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定义为行政立法行为,从而将其排除出抽象行政行为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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