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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A单位因标的额50万元的民事案件被甲法院冻结了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之后又因一起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被起诉到乙法院。该案原告B单位获悉A单位近期有一笔300万元货款的国外信用证到期,该款将会汇入该账户,遂向乙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A单位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对该账户能否再予冻结,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和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文件的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该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乙法院无权再予以冻结;另一种意见认为,银行账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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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从1984年3月起在华丽公司担任出纳工作,1993年华丽公司修职工集资房,马某某被安排负责收取职工集资房款。根据华丽公司当时的规定,在公司有户口并按规定全额缴纳集资房款的,可以参与华丽公司集资建房。马某某符合条件,先后三次缴纳了20000元集资建房款,均由本人开收款收据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1996年8月10日马某某与华丽公司签订了住房合同,华丽公司于1997年给马某某分配了集资房一套。2001年,华丽公司以马某某违反住房合同的规定,要求其退回住房,并缴纳房租费起诉到某区法院,某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华丽公司未办理征地手续,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认定双方签订的住房合同无效,判令马某某搬迁。马某某已于2001年7,q搬出,将此房交给了华丽公司。同时,马某某以某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违背了“因合同无效所取得的财产双方应相互返还,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法律规定,先后向某区法院和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华丽公司返还20000元集资房款。两级法院均以其要求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原审案件审理为由,驳回了马某某的申诉。随后马某某于2004年3月15日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华丽公司返还集资房款2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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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技站职工朱某因家庭承包经营种子、农药、化肥,于1994年10月从信用社立据贷款3万元,由其丈夫刘某去进货,刘某拿到钱后,购买了一万余元的种子,剩余的被其赌博输掉了。ITh年6月朱某在偿还部分借款后申请转据,并重新立下了贷款27万元的措据。lop年7月,朱某与刘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朱某结婚时添置的财产归其所有,婚后共同添置的一套液化气灶具归刘某所有,所大信用社贷款27万元全部由刘某负责偿还。同年8月,该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和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在合议庭合议和审委会研究时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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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以职工违纪为由,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职工认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与公司两度对簿公堂。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两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该公司通过新闻媒体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令该公司恢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职工一定的生活费用。然而,该案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却遭遇了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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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何为“不真正连带债务”?首先让我们看一个简单的案例:甲委托乙保管房屋,在保管期间因丙不慎引起大火,将该房屋烧毁。在这个案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甲与乙之间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二是甲与丙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甲既可以按保管合同的约定请求乙赔偿损失,又可以根据侵权行为请求丙赔偿损失,乙、丙对同一损失各负全部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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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况因A公司欠B公司货款30万元,B公司将A公司以及A公司的验资单位———某市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会计所)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A公司由王某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王某30万元,陈某20万元)。从工商局相关材料(进帐单)显示,该50万元注册资金,先从某市私营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与会计所共同设立的帐户上划入会计所验资专用帐户,待会计所验资完毕后,由管委会转回自己验资的专用帐户。故认为会计所明知王某、陈某未实际投入注册资金,还为其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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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7日下午,几名持枪歹徒闯进某省一银行分理处抢走人民币20万元,并将一名正在办理储蓄业务的客户无故枪杀。2003年3月被害人家属以“储户与银行间已形成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依法应对其在营业期间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3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履行合同维护储户的存款利益方面并未违约,要求被告以合同附随义务赔偿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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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书籍和文章都把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仓储保管合同和借款合同说成是实践合同,而不是诺成合同。例如,1981年辽宁大学学报丛刊第二期《经济合同法讲话》中讲:仓储保管合同,不论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必须以存货方将货物交付给保管方储存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所以,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讲:借款合同的成立,除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借款关系的协议外,还必须具有贷款方交付借款方所借款项的行为。也就是说,贷款方交付标的物是借款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当事人双方关于建立借款关系的协议只是借款的预约,因此,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其他书上的说法与此大致相同,不一一列举。我对此种看法有不同意见,提出来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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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未签居间合同购房者吃亏上当
郝女士生意繁忙,为图省心,她找了一家中介公司代办买房事宜。2009年11月,经中介公司介绍,她买下了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处二手房。入住之后,郝女士发现该房屋的供暖费没有结清。郝女士认为,中介公司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审查失职,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为其支付拖欠的供暖费。中介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郝女士签的是《单独委托过户协议》,仅委托中介公司代办房屋产权过户。过户之外的事情,中介公司概不负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