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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李明德《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都要求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但对于成员国或缔约方以何种方式保护,却未作具体要求。因而,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有些国家将之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  相似文献   

2.
外观设计兼具美学和实用功能,是处于版权和专利交叉地带的边缘性智力成果。这种复合性特征决定了法律保护模式的多样性我国现行法律将其纳入专利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存在背离外观设计本质、条文过于粗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专利法的正常激励功能专门立法模式则有利于克服这一缺陷,满足我国现阶段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同时,采用注册与非注册外观设计并行的制度安排,可以加强对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设计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林晓云 《知识产权》2003,13(5):57-61
提起知识产权,通常人们首先想到是有关文学艺术、音像影视作品的版权,其次想到的也许是有关高精复杂技术的专利。但实际上我们日常接触最多的是有关日用品的商标,这些日用品的品牌不仅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且其包装与外观设计本身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受到版权法、专利法及商标法的保护。当然,这种保护并不仅限于日用品,还应该包括所有工业品的外观设计(industrialdesigns)。这里所说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锅碗瓢盆、家用电器、自行车、汽车,乃至机器设备等一切工业制品及日用品的外形设计。在现代社会,物质的极大丰富,导致人们越来越重视产品…  相似文献   

4.
一、外观设计及产品概述TRIPS协议在其第25条和26条中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了规定,这两条规定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且确定了这个领域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其中第25条第1项就明确规定了世贸组织成员保护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所有设计的义务,即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成员均应当提供保护。对此我国是以专利法加以保护的。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  相似文献   

5.
我国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于电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GUI)拒绝以外观设计方式进行保护,这与许多国家的潮流不同.中国目前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似乎可以排除.在对用户界面不提供外观设计保护的情况下,中国司法界提供了诸如版权法、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能否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6.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稿首次明确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规定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25年.而我国一直依据《专利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专利保护,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鉴于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具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合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差距将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带来冲击,建议借鉴欧盟的规则,规定给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首期5年,可续展4次,最长25年”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一、我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在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中就确定其保护的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开始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并延续至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新颖性且不是由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过初步审查通过公告,就可以获得专利法为期10年的保护。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为了避免对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造成冲击,未在该法中提及实用艺术作品,在其实施细则中美术作品的定义也表明美术作品不包含实用艺术作品。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并未作修改,但随着我  相似文献   

8.
日本知识产权法的最新发展薛伟贤日本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半导体芯片法、版权法等法规和依这些法规作出的司法判例。日本知识产权法最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下述修订或新的立法中。一、《版权法》的主要修订1985年...  相似文献   

9.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才出现的现象,是人追求满足物质需要基础上的更高的精神需要的产物。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发展不仅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要,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利益,促进了相关法律的发展。工业品外观设计在性质上介于作品与发明之间,因此世界各国便采用了自专利法至著作权法等在内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模式来保护它。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性质的特殊性,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比较而言,采用专门法模式是更为科学合理的选择,同时可以辅之以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于我国而言同样是如此。  相似文献   

10.
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品的外观设计也日益显示出其经济价值。鼓励在工业品上采用新的外观设计,对公众是有利的,对发展国内外贸易也是有利的。为此,早在1883年3月20日,在11个国家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  相似文献   

11.
关于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德生 《知识产权》1997,(6):18-19,37
外观设计在现代产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法律保护早已引起法律界和产业界的关注。早在1806年法国就颁布了比较完整的外观设计法。随后,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  相似文献   

12.
关于版权法保护的对象,理论界大多数人认为,版权并不保护任何一种思想或理论,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仅是作品的独创的“表达形式”,而不延及作品反映的实质内容。作品的内容按其他法律(如专利法)来给予保护。对于这种“只保护形式而不保护内容”的观点,笔者有些不同看法。“保护形式说”认为,版权法并不保护任何一种思  相似文献   

13.
欧盟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介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序言】 《共同体外观设计法》(欧盟理事会规则(EC)第6/2002号)建立了一种统一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注册法律制度,该法可在欧盟的所有成员国内实施,并且各成员国的注册要求不存在例外。 该法同时对非注册的外观设计提供短期保护。 欧盟的成员国包含几乎所有的西欧国家,并随着欧盟的扩容,将包括中欧以及东欧的一些国家。【共同体商标局——外观设计的注册管理机构】 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注册管理机构是位于西班牙阿里坎特(Alicante)的内部市场(商标与外观设计)协调局,亦称为OHIM或欧盟商标局(Community Trade Mark  相似文献   

14.
德国的工业产权制度历史悠久,早在1876年和1877年,德国就相继颁布了外观设计法和专利法,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技术发明提供了法律保护。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德国工商业界强烈要求立法保护创造性较低的“小发明”。为此,德国又于1891年颁布了实用新型法。该法将工具和实用物品等“小发明”列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对实用新型申请采用简便的登记制。德国第一部实用新型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延用至今,近百年来未作过实质性修改。为了适应工业产权保护制度的新发展,德国立法者在经过长时间酝酿后,于1986年和1990年相继两次修订实用新型法,在实用新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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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专门立法保护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计算机软件在大多数国家是受版权法保护的, 但由于计算机软件种类繁多, 各种软件相互之间差异很大, 因此, 对软件的立法保护应按不同的种类区别对待, 包括算法在内的许多智力成果, 单独依赖于版权法或专利法予以保护都是不合适的, 对软件的保护应是版权法、专利法及专门法律综合保护的体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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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时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模式,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便成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能最终获得实质性授权的判断要件。尽管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要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针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实质是针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做出的规定。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判断时的对比设计不应当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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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同属于工业产权。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外观设计只有取得了专利权后,才受法律保护,才具有排他性。同样,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即商标专用权是以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为前提的。由于外观设计和商标都具有点缀和美化产品的作用,因此有些人对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产生了概念上的混淆,误把商标作为外观设计来申请专利,以致“走错门”。因此,我们必须对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的异同点有清楚的认识,有效地将企业的产品及其信誉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虽然都是法律授予权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无形财产权,但二者存在许多不同之处。首先,作为这些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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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知识产权耗尽及平行进口体制解析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1、专利法和注册(外观)设计法 现行新加坡专利法(Patents Act)是于1995年2月23日生效的新专利法。在此之前,新加坡的专利法实质上隶属于英国的1977年专利法,在这一旧体制下,任何人如果希望就其发明在新加坡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先将其发明在英国申请获得专利,然后再将该英国专利在新加坡进行注册。现在,尽管原来的新加坡“英国专利注册法”已  相似文献   

19.
外观设计又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所谓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对外观设计保护均包括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如大多数欧盟国家、美国、日本和韩国等。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部分外观设计的立法,但是,在实践申,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取和确认、权力范围的确定以及相关的侵权判断都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有关部分外观设计是国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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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外观设计专利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为:“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上述法律条款不仅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还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与侵权的判断标准有其特殊性。进一步而言,是指外观设计专利在撤销、复审以及侵权判定程序中都应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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