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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14日法院一审判处孔哲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后,新闻媒体对孔哲杀人案的审判结果多有报道,其间似乎夹有孔哲应判死刑“立即执行”而不应被判“死缓”的些许微词。但是,应当认为,法院鉴于孔哲有自首情节并认其尚不属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的认识,判其“死缓”并无不当。《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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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判前赔偿减刑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春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2):27-30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采用“判前赔偿减刑”的做法引起了人们褒贬不一的广泛争议。实际上“判前赔偿减刑”的做法有法可依,而且对犯罪人的改造、对受害人的生活和精神抚慰等都有着积极意义。当然,对该项制度也应进一步完善,应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和减刑幅度,并依法定程序进行,使之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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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挪用资金给第三人使用,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而第三人却“大呼冤枉”。民事判决以刑事判决为依据判第三人败诉,在“民刑一致”的法律原则下,如何保护刑事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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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他打官司。损害了我的权益,该怎么办?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的途径,大都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新兴的诉讼制度,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民诉法中被引入。,然而,新修订的民诉法施行10个月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依然难以落地。面对居心叵测的官司,无辜的案外“第三人”或者被拒之法院大门之外。或者立案后审而难判。党和国家有关领导人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从本期披露的民营企业亚星公司的“第三人撤销之诉”遭遇的报道中,我们明显感受到其在面对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时的无助和无力,更感受到最高法院出台“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解释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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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诉讼中的“情判”现象及其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情判”是中国传统诉讼中极具特色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司法官根据情来进行判决的一种审判方式。它的形成和发展与中国传统的情理社会密切相关。历代统治者及司法官员都对此给予高度重视。情判的实质在于维护“礼”,它在传统司法中是一种常态,司法官依情而判往往能受到普遍的赞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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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期向大家介绍过一个唐代的张麓和他的《龙筋凤髓判》。宋代的洪迈在他的《容斋随笔》批评张麓的判词,却颂扬另一个人的判词,说他的判词百读不厌,越读越喜欢。他就是唐代的大诗人:白居易。白居易作为一个大诗人怎么会去写判词呢?上次咱们说过,唐代的科举考试分为“身、言、书、判”四项,其中的判就是写判词。白居易也要参加科举,他的判词就是他为了准备科举考试而写的。当然,这里的判词都是拟判。这些判词收录在他的《白氏长庆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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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辆“宝马”车撞死一人撞伤十二人的案件 ,在法院对被告“判二缓三”(按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之后 ,由于舆论滔滔 ,现正由政法机关进行复查。据说 ,引发重新审视案件的“舆论风潮”,竟是源于2003年12月30日的辟谣。那次出面辟谣者的级别不高 ,是哈尔滨道里交警大队负责人。他说 ,(肇事者)苏文秀不是黑龙江省或哈尔滨市曾任和现任领导(按 :指领导干部 ,或称高级官员)的亲属。新华社记者一篇综合报道中说 :“这个简单得几乎有些含胡的辟谣消息 ,反而成为引起更多媒体关注的导火线。”那末 ,当时如不“辟谣”,不因此引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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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里乾坤大,壶中日月长。国人对酒有着一种特别的情愫。“无酒不成宴”已成为一种习俗。近年来。由喝酒伤亡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法院的判决也五花八门,有的判请客者赔偿,有的判同桌酒友赔偿。甚至有的判酒店赔偿。最近,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喝酒死亡索赔案件。法院判定酒友无须为喝酒死亡者担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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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叫《名公书判清明集》,就其整体水平而言,是中国古代判词中最好的。这是一本由当时的名人写就的优秀公文和判决书的合集,写成于南宋晚期。“名公”指的是有名的人,“书”是指文书,“判”是指判词,“清明”指案件处理得清正明白。它与唐代的判词不同,唐代是拟判,清明集则是实判,也就是真实发生过的判词。所以这本判词集的选择标准不是辞藻华丽,而是“清明”,即案件处理得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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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和施行,为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扎实做好长江保护各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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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位庭长在办理一起涉及到某“权贵人物”子女的刑事案件时,这位“权贵人物”不但不配合法院工作,反而通过庭长的一些“顶头上司”向其施加压力,企图减轻罪责。这位庭长斩钉截铁地说:“南山可移,判不可摇”。尽管有的“上司”斥责他“目无领导”,还有的人劝他“给自己留条后路”,他仍然依法办事,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