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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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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成靖 《政治与法律》2007,11(5):111-116
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类广告,是以普通消费者、专家或是公共机构的名义、形象推荐、证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一般称之为荐证广告。现在国内有大量的社会名人以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参与荐证广告。目前,这类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不在少数,但却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美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荐证广告指南",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成熟的判例。我国有必要借鉴这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立法,以规范荐证广告。  相似文献   

2.
台湾地区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经验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林洋 《法学论坛》2013,(1):154-160
广告代言究其实质系对广告商品或服务的"荐证"。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在许多方面值得大陆地区借鉴。对于广告表演与广告荐证的性质界定,台湾地区实行名人与普通人之间的二元区分。"真实消费"与"专家身份契合"是台湾地区广告荐证的基本要求。追究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的法律责任,渗透着台湾地区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与虚假广告约束的社会政策考量。  相似文献   

3.
虚假荐证责任是指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作虚假荐证所应承担的责任。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个人广告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广告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我国广告法采有限承认原则。"雇主责任论"并不能使广告荐证者免责。令广告荐证者承担虚假荐证责任既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目前,我国广告法中的虚假荐证责任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应在明确其价值取向及功能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重构,以使广告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负担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4.
虚假荐证责任是指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进行虚假荐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广告进入契约的立法实践并不能为广告荐证者承担契约责任提供可能,其本质上系侵权责任,属于广告侵权责任而非产品侵权责任.对于虚假荐证责任我国立法采“虚假广告说”,这实际上模糊了虚假荐证与虚假广告的界限,我们应还原虚假荐证责任“虚假荐证”的本质.  相似文献   

5.
基于信息的荐证广告之法律规制——以保健品广告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健品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充分展示任何制度建设都必须考虑信息约束的重要课题。基于其"信任品"的信息特质,信息成本决定了保健品的荐证广告应以"效验宣传禁止"作为代言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判断标准。该判断标准为不具备专业信息优势的代言人构筑了自我保护机制,也避免了在权利相互性视角下对广告形式选择权的过度限制。但是,如果不把应然层面的高查处概率转变为实然,"效验宣传禁止"的信息比较优势反而会蜕变成激发虚假代言的诱致性因素,"藏秘排油案"的生成机制就展现了这一异化过程。作为法律规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是否涉及效验宣传为核心建立违法代言信息系统将促进代言人声誉约束机制的形成,并减少追究代言责任的执行成本。  相似文献   

6.
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责任两岸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三鹿门"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于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责任的关注.刚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于个人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作出了积极回应.两岸立法对待此问题的态度迥异,相关规定个性多于共性.整体而言,大陆立法较为粗略,台湾地区的立法则相对较为完善.当然,两岸的相关规定均存在不周延之处.在虚假荐证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广告荐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看,《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60条与《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即要求"其他广告参与者"在广告中的角色为产品的荐证人;其行为构成虚假荐证;消费者有受损的事实;荐证行为与消费选择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依据这些责任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荐证人和虚假荐证的认定、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具体责任形式的确定等问题,都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8.
荐证广告是商业广告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又称为代言广告、推荐广告或证言广告等,指任何以广告主以外之他人,于广告中以言词或其他方式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制播而成之广告。凡是在荐证广告中以言词推荐、证明或以其他方式例如题名、题词、推荐信、证明书、感谢信等对广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功效进行推荐、证明的个人或组织皆为广告荐证者(以下简称荐证者)。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存在大量的荐证广告,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名人荐证广告。近年来,许多荐证广告因内容虚假被曝光,而有关消费者与荐证者之间因虚假荐证而引起的诉讼纠纷也不时见诸报端。海峡两岸对于荐证者的虚假荐证民事责任规定各不相同,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广告荐证连带责任的证成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林洋 《法学》2013,(1):22-30
学界关于广告荐证侵权责任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其中"连带责任说"作为主流观点为我国立法所确认,而"按份责任说"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际上,广告荐证侵权具有共同侵权的特征,广告荐证"连带责任说"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相反,对广告荐证侵权适用按份责任则很难找到契合的理论支撑。尽管如此,广告荐证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主观过错较小或原因力较小的广告荐证者适用连带责任仍然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为避免使最终责任份额较小的广告荐证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面临不能全部受偿风险的不公平情形的发生,应将有限连带责任引入广告荐证责任领域。  相似文献   

10.
广告荐证者代言虚假广告是一种侵权行为,带有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在归责原则上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仍然存在一定的免责事由。针对现行法律规定及广告法草案,建议对广告荐证者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规定细化、具体化。  相似文献   

11.
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使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但现行法律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存在极大缺失。由于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确立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明确义务性规矩,增加民事责任主体,区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更好地对虚假广告代言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虚假广告泛滥,广告代言人是虚假广告重要的参与者,但我国却缺少相应的法律来规制他们的行为,追究他们的责任。虽然《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生产劣药、假药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代言人责任的承担做出了具体规定,但这对于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也只是杯水车薪。笔者认为,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规制,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代言人本身。本文将主要从民法的角度讨论广告代言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因其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影视、体育名人做广告或形象代言,是国内外一些厂商进行商品和企业宣传、公众形象塑造的一个惯例。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缺陷,造成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致使虚假广告代言很大程度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本文就我国明星虚假代言的现状阐述了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明星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如何完善我国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4.
为了研究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文章以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案例为出发点,介绍了虚假广告和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具体含义,然后进行了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研究,最后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文章的研究可以作为完善我国法律和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参考。  相似文献   

15.
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旨在通过对虚假广告代言主体的分析和代言行为的定性,探讨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的责任类型,援引各家观点论证以及借鉴外国虚假广告的规制,构建笔者认为应然的责任制度,从而有效地监管虚假广告,使位于广告的代言环节的代言人负起该担的责任,净化广告的天空。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涉及广告业行为规制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存在明显的立法缺失.本文针对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形式、构成要件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名人虚假广告在我国十分突出,名人特有的影响力使得名人虚假广告比一般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名人虚假广告是一种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详,相关立法有待完善,立法应对广告代言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予以规定,规范广告代言人活动。  相似文献   

18.
关于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连带责任说、不真正连带责任说、补充责任说等,不一而足.本文认为:从侵权法角度看,如果荐证者与广告主有相互通谋的侵权故意、明知或应知所荐证的广告有侵权可能而放任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荐证者无与广告主通谋,亦未放纵该损害的发生,仅因疏忽大意未尽相应审查义务,其荐证行为与广告主的误导行为偶然竞合,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具有惩罚与救济双重功能,其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由于大大增加了对消费者的维权激励,有利于对虚假广告侵权行为进行追诉,是完善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有效途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与广告主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虚假广告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0.
广告代言人代言商品广告已经成为商品广告的主要形式,但是,我国法律目前缺乏虚假广告代言人,尤其是名人作为代言人时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较为全面的保护。鉴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应该通过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涵义和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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