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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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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虚拟财产基于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产生,具有债权属性;而它在特定范围内的对世性和直接支配性,又使之兼具物权属性。发生在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日益增多。虽然我国对此类纠纷的法律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涉及,但在立法上至今仍是空白。因此,应当加强民事、刑事领域的相关立法,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  相似文献   

2.
“虚拟财产”交织了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双重因素,只有当它与现实世界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世界法律调整的范畴,因而只有玩家与运营商的娱乐服务合同由现实法律调整。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实乃玩家享有的债权的内容之一,它不能脱离该合同而单独存在。运营商若丢失或删除它则承担违约责任;玩家之间移转它实质上是债权的部分让与;玩家之间偷盗它则构成第三人侵犯债权。  相似文献   

3.
QQ号码的使用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而普及,其法律性质尚未明确,用户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网络财产的分析揭示QQ号码的物权属性。针对这一属性,对由于侵权责任人的原因造成的对原用户的损害,笔者认为可采取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4.
玩家们基本上都认为虚拟财产应定位为合法的、允许玩家之间进行现金性交易的"物品";但游戏商们部分持完全不支持态度、部分持中立态度,但没有游戏商公开支持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定位.原因何在?笔者欲在本文中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一个探讨.我们不可否认虚拟财产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属性.但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根本点不应在于虚拟财产体现为一定的FLASH表现形式时的性质.在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作出法律界定时,一方面可以肯定作为游戏商与玩家服务合同中涉及的虚拟财产具有债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应注意到玩家与玩家之间交易的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对于这一特殊性,笔者认为,应将其作为一项区别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特殊财产形式以示区分.将玩家与玩家之间交易的虚拟财产定位于合法财产也完全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债权让与制度已为各国或地区法律广泛承认,但是债权毕竟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其首先为当事人双方所创造,其次债权的让与亦可能涉及债权内容的改变。故怎样平衡原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与债权自由转让之间的关系,成为债权让与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尤其当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时,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否应受限制这一问题,各国立法或学说,甚至《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规定都不相同,主要可以概括为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约定无效和约定对抗等模式。债权让与制度之设计应关注债权之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相对效力更好地兼顾了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更为可取。  相似文献   

6.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组数据信息,是保存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完全符合法律上财产的内涵,并决定了其是一种特殊的物,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在权利归属上,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是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相似文献   

7.
将来债权证券化的制度基础是债权让与制度。但以保护债务人为目的的传统债权让与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将来债权证券化的需求——将来债权转让应具有对世效力以促进将来债权自由流转。借鉴比较法经验,构建我国证券化下将来债权让与制度:将来债权发生时债权让与效力溯及至让与合同成立时;公示机制采以登记对抗主义;债权受让人对其他竞合求偿人采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原则;相对排除"禁止转让约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网络虚拟财产,也称网络虚拟物品,一般认为是指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空间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所支配、使用的电磁记录,即以数字化的方式而存在的财产.其外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帐号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法律界有争议.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和犯罪构成等几个方面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9.
我国已形成制造木马、传播木马、盗窃QQ账户信息、第三方平台销赃、洗钱等分工明确的网上黑色产业链。QQ盗号黑色产业链犯罪侵犯QQ用户的个人信息、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严重危害了我国网络环境的健康运行。对QQ盗号黑色产业链犯罪的认定及应对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性及民法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系指网络游戏存续期间,玩家以支付货币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以虚拟物品形式显示的数据记录以及使用或处理这些数据记录的权利。虚拟财产在性质上是一种类似于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虚拟债权凭证,具有证权一体性和无因性。现实中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因而对玩家与运营商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界定,进而设计一套简便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1.
虚拟产品是网络时代的技术存在,而用户创制物是其中重要的一种。用户创制物应当被认定为一种新类型的财产,用户应当享有对抗第三人侵害的救济权利。然而用户创制物的保护不能离开网络运营商,网络运营商在协议中应当承认用户财产权并愿意履行保护义务,这是用户创制物法律保护的前提。围绕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方面保护用户创制物。  相似文献   

12.
网络虚拟财产自身具有的虚拟性、技术限制性、交易性、价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征决定了其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是不同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利。对网络虚拟财产,应通过制定网络游戏基本法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3.
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内的、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能由持有人操控或支配的专属性数据资料。在民法领域,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已有一致意见。在刑事法领域,对虚拟财产应否具有财产属性这一问题,尚有争议。虚拟财产属于民法学意义上的债权凭证,也属-I-~,1法规定的财产范畴。从刑法角度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对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这是一个数字时代,虚拟财产逐渐进入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以及虚拟财产的转让等,成了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结合法律理论和实践对以上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虚拟财产不是物权。从不同主体的角度看,在不同的情形下,虚拟财产可能是著作权,可能是债权,还可能既包括著作权又包括债权。  相似文献   

15.
网络游戏之虚拟财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以可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债权。虚拟性、价值性、合法性、现实性是法律意义上虚拟财产的必备条件,可通过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两种途径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6.
随着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的增加,网络游戏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刑法该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倾向于将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这一刑法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债权,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即便窃取财产性利益可以构成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也不属于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无体物,盗窃罪说同样存在无法解决的缺陷。  相似文献   

17.
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拟财产"是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产物,是网络玩家从事网络游戏的物质基础和工具,是一种新的财产形态.它具有虚拟性、预先设定性和一定程度的可再现性、交易空间的特定性以及无法以客观的形式表现出来等特点.现行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在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时,应选择虚拟财产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依据;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玩家游戏数据的保存义务,应当以五个月为限;只有因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的稳定性、网络的安全性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网络游戏数据的丢失,网络游戏运营商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黑客入侵以及玩家自身保护不力而造成数据丢失,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当免除责任.  相似文献   

18.
由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而无具体规则可供执行,故实践中网络平台提供方限制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的单方规定便往往成为法院裁判网络虚拟财产转让有效与否的依据。网络平台提供方对网络虚拟财产转让予以限制的单方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只有取缔网络平台对虚拟财产转让的限制,规范好虚拟财产转让的方式,完善其必要的登记及公示制度,制定交易的相关规则,虚拟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利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新型财产权,这决定了其继承问题应纳入继承法规范,但其存在着与传统财产权继承不同的特殊问题。网络虚拟财产是基于网络服务商的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但用户购买或创造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价值,属于用户所有,网络服务协议不能排除其合法继承。保护死者隐私最终是为了保护死者近亲属的权益,因此用户死亡后由近亲属继承其网络虚拟财产不会存在侵害死者隐私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了法学领域中斯的研究方向.虚拟财产法律属性问题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学界流行的"物权说"、"债权说"、"无形财产说"等学说均有合理和不足之处,单纯的物权说或债权说只能部分地解释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而虚拟财产具有债权和物权的双重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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