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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王海打假行动”受到传媒及公众的瞩目.王海打假所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是应予以肯定的,并且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但也有人提出王海打假虽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但其知假买假、索取双倍赔偿的行为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某些具体规定.《试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修改》一文试就此观点作一分析,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试图为“王海们”的打假行为找到法律上的依据,用法律来调动消费者打假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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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南京新闻媒体热炒了一起名誉侵权诉讼案件:原告是自称“刁民”的全国打假第一人王海,被告则是全国首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庭长李春海法官。本案起因是:南京某报在今年3月15日头版刊登了题为《“红脸”法官李春海》的专访。该专访中,李春海对王海知假买假行为及王海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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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王海知假买假,双倍索赠的行为,经新闻媒体的报道,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王海的行为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全国其他地方先后出现了一批效仿者,从而引发出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王海现象”。对王海现象,有支持者,有反对者。从法院司法审判的立场来看,是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予以支持,做法极不统一,同一类型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王海现象引发的法律问题亟待分析、研究,最高法院应及时做出司法解释。一、消费者的基本含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司法保护,争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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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1995年2月的一天,当时22岁的山东小伙子王海在位于北京宽街的法律出版社读者服务部买下了一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有关“加倍赔偿”的规定吸引了他。他产生了买假索赔以此来验证这项规定的想法并实践之后,石破天惊。他作为一个业务员的人生之路从此被改写。 他当年买假索赔的行动在京城掀起了一道旋风,也使自己一夜之间名扬天下。但从出名那天起,他就一直被人争议着。这一切在当时被称为“王海现象”。 转年,为配合“3.15”宣传活动,《法律与生活》在第三期刊登了《提醒了上帝——王海现象冲击波》一文。在文中王海被称为“敢吃螃蟹第一人“,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写下了这样一段话:“王海因打假一举成名,与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支持密不可分。如果王海得不到强有力的后援,那么他这个平头百姓肯定是孤掌难鸣,很可能在碰一两次壁后,也沦为‘顺民’中的一员。那样的话,对国家、对广大消费者,损失可谓大矣!愿中华大地的‘王海们’多起来!愿王海现象不再成为新闻!” 诚如作者和我们希望的那样,不久,一批“王海”站了出来。但是,王海现象并未消失。我们认为,2000年初爆发的王海事件正是王海现象的延续。这时的王海已经不是在单枪匹马地买假索赔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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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现象”的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海现象”历经数载,相关判决迥异。纵观该现象,其核心问题不过是王海一类“购假索赔”者是否为消费者。本文从法规、理论、实践多方考察,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肯定的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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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我国众多的法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无疑是一部颇有成效的法律。然而.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自从“王海现象”出现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在法学理论界、新闻界以及司法部门,对于王海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却从未停止过。这场争论的焦点是;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是消费行为?是否属于“生活需要”?是否可以获得消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在这场争论中,正反双方引经据典,各执己见,但最终似乎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 一、两个相同的案例,两种不同的判决 出于对“消费者”概念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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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传媒不断报道自称“刁民”的“打假英雄”王海“运气不佳”,在其“知假买假”后,由于与商家协商双倍返还不成,于是,鸣冤叫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商家双倍返还其损失。而法院审理后,均判决驳回王海要求商家双倍赔偿的请求,仅判令商家返还购物款。对此,社会议论纷纷,消费者很多不理解,也有一些传媒载文指责法院判决不公,认为法院的判决变相纵容和支持商家售假。其实,人民法院对于王海们“知假买假”的所谓“打假行为”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双倍返还”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首先,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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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个司法解释之后,你以后打假就更有底气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笑着对王海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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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知假买假索赔的“王海现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在向市民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不予“知假打假”者消费者待遇。本文从“王海”现象深入其核心,从法律方面阐述支持“知假打假”的合理性,为立法活动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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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消费”是一个边界模糊的模糊概念,可以存在多种理解,但通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解释,是用清晰定义的方法完全否定消费者这一概念的模糊性,抹煞了中间状态,是用精确思维解释模糊概念,结果遗漏了大量不完全属于消费者、又不完全不属于消费者的中介现象。认定王海是不是消费者,不应当采取一分为二的“对劈”方法来推断,而是可以综合各种因素采取不同的推理模型,得出判决结果,但并不只存在唯一正确的判决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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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治而斗争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治而斗争郭道晖山东有个王海,重庆出了个李波。一个是打假名人,一个是反暴利斗士。他们都在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斗争。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更把这一斗争推向高潮,各新闻媒介不断地进行了颇具声势的宣传。饭店高价宰人,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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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关于"王海现象"的激烈争论集中在消费者概念的语义和逻辑层次,局限于狭隘的知识立场,缺乏法理上的分析。这种表面的讨论,实际上遮蔽了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即在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国家和民间社会之间两种力量之间的竞争与博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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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法修订草案,对“打假英雄“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了新的解释: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则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不受立法支持(2002.7.17<文摘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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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开我国惩罚性赔偿之先河,自从"王海现象"以来,第49条规定已深入人心,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渐觉醒,不断拿起法律武器向欺诈消费者的商家宣战,要求"双倍赔偿"。但是因为其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现实生活中的某些实际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本文从双倍赔偿问题谈起,多角度地探讨了49条规定之合理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