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罪名。因私分国有资产被规定为犯罪的时间并不长,司法实践中对该罪认定过程中的有些问题尚存在争议和分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常有发生,且发案呈上升的发展趋势。这一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地危害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了提高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办案质量,本文就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实践认定中的几点疑难做浅易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2.
2004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将一起贪污1262万元、挪用公款2.16亿元案提起公诉。此案颇为曲折,反贪侦察员们为此案的侦破付出了诸多的心血和汗水……部级单位藏着大蛀虫2003年2月12日上午,某基金委员会向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报案,举报该基金会财务局会计卞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9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原检察长伦朝平(现任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常务副检察长)、原反贪局长李卫国(现任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迅速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认为该处会计卞中有私自挪用公款的重大嫌疑,当即派办案人员前往发案单位调查取证,并对…  相似文献   

3.
案由:私分国有资产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食品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杨某某于1990年1月任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直到2005年1月。1998年至2004年期间,由杨某某直接负责主管并提出议定,以该公司名义采取“工龄补贴”、为职工购买“国寿鸿泰”(分红型)保险等手段。将286.4638万元国有资产集体私分。具体事实如下:  相似文献   

4.
江舟 《特区法坛》2004,(5):54-55,41
世人瞩目的粤海铁路工程,总投资45亿元,从广东湛江至海南叉河,是我国第一条跨海铁路。然而,这一宏大工程尚未修建竣工,公司领导班子5名主要成员却已锒铛入狱。领导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全体职工利益均沾。最终,粤海铁路公司领导集体私分国有资产657万元的盖子在审计机关进行第14次审计后方被揭开。  相似文献   

5.
“建立案件评估决策机制,是我们成功破获工业区这8起系列窝案的关键。”在上海某区检察院,记者采访了发生在上海北部某工业区内,继三年前上海最大私分国有资产案后的又一起系列案——刘铁等8人受贿行贿窝案。承办此案的干警的一席话,让记者感受到职务犯罪的升级和隐蔽,给查处此  相似文献   

6.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第396条第一款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新刑法增加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惩治单位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犯罪行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屡见不鲜。然而,被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名判刑的案件寥寥无几,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尽管也接手了一些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但在具体查处过程中却遇到许多困难。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了调研,发现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存在多处“瓶颈”,具体有“三难”——一、定性难。在定性问题上存在…  相似文献   

7.
坐落在浙江省温州市新城世纪广场南侧的温州科技馆,是该市规模宏大的一项文化基础设施,总投资1.6亿元人民币。然而,温州市审计局公布的科技馆审计结果表明,高投入并没有带来高质量,馆内的展品中存在着诸多质量问题。随后,温州市纪委、监察局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其背后隐藏的腐败案件很快浮出水面,科技馆原筹备办公室主任陈建新的违纪违法事实也随之被一一揭露。2006年8月31日,陈建新因收受他人贿赂总计38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4.74万余元,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6年11月27日,陈建新被开除公职。  相似文献   

8.
私分有国资产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侵害国有财产的犯罪,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疑难问题,本文就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披罪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由本刊率先报道,并引起央视等媒体关注的“四川省南部县北环公里工程欠款纠纷案”,日前经检察院机关艰苦细致地侦察,终于揭开黑幕:承包方和发包方恶意串通,以13万元贿赂作为交易,造成50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李英雄、李中甫等涉案人员已被依法逮捕。本刊所坚持的“审计决定应当依法维护”的观点,得到了有效印证。2003年1月,本刊以《对一起政府欠款案的调查》为题,对四川省南部县北环公里工程欠款纠纷案进行了全面的报道。央视《今日说法》栏目随后也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本刊和央视的报道引起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南部县委的高度重视。经过检…  相似文献   

10.
赵晨燕  王聪 《犯罪研究》2012,(3):95-100,111
我国在修订1997年刑法时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一罪名,该罪名设立十余年来,对遏制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作为一名奋战在侦查前沿的检察院反贪部门干警,笔者欣喜地看到很多私分国有资产的罪犯被绳之以法,但欣喜之余也不乏忧虑和困惑,从事反贪侦查工作多年,笔者多次因主体身份问题让一些本可以成案的线索止步于初查阶段。由此,笔者对本罪之主体构成要件要素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结合多年来从事反贪侦查工作的司法实践,提出相对应的操作性较强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李艳茹 《中国监察》2008,(19):54-55
2005年某国有企业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是该企业总经理吴某、副总经理陈某及财务部经理孙某。公诉机关指控,该企业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本企业的名义将截留的部分收入形成的账外资金以奖金、津贴等名目集体私分给公司员工,超过其上级单位下发给该企业工资总额的规定,超发奖金500余万元而未申报,数额巨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3名被告人均辩称。该企业利用账外资金发放的奖金、津贴不是国有资产,是完成任务后的剩余利润,是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该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账外资金是通过截留等手段隐匿起来的。违反我国的会计法和审计法,这部分资金单位无权自主支配。应属于国有资产。该企业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相似文献   

12.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从贪污罪中分立出来新增的一个罪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其中以单位私分国有资产为甚,但1979年《刑法》对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却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处理不一致,有的按违反财经纪  相似文献   

13.
刑事司法中对国有资产界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惩治单位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犯罪行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实践中,存在着主体的认定问题、私分与贪  相似文献   

14.
卫民 《检察风云》2002,(10):9-10
前不久,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成功查处了一起私分国有资产大案:一个连临时工计算在内也不过26人的单位,却在短短一年时间里私分国有资产740万元。这是河北省证券登记公司在世纪之交依托股市交易运作的“大手笔”。  相似文献   

15.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设立的新罪名,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  相似文献   

16.
<检察风云>2004年5期有一篇<粤海铁路资金流失大起底>的通讯,说粤海铁路是我国第一条跨海通道,总投资45亿元,1998年8月开工建设,2003年1月7日正式开通.然而,就在粤海铁路开通不副一年的时间内,主持筹集该条铁路的粤海铁路有限公司(下称粤海公司)原领导班子被一窝端了.据检察机关指控,原粤海公司总经理唐建伟、原党委书记张培金及3名原副总经理,共计私分国有资产657万余元,且班子中有4人曾经受贿.  相似文献   

17.
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97年《刑法》新增罪名之一,由于立法较晚又缺少相应的司法实践,因此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为了解决实践中本罪的认定问题,本文将从三大方面来进行论述:其一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特点;其二是在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时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论证;最后针对完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并运用到实际当中。  相似文献   

18.
3月23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第一法庭,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案件开庭审理,旁听席上坐着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大检察官陈旭等一批司法界的领导及专家.这是上海市检察机关2009年听庭评议活动的现场.4月起至10月底,市检察院还将组织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担任听庭暗访评委,并定期通报暗访情况.  相似文献   

19.
某市国有棉纺织厂设备动力科实行报帐制,工资由厂里如数下拨。科长肖某为了从厂里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指使科内会计刘某每月扩大耗材报损,从厂里套取现金。1998年五月到1999年6月,刘某先后18次作假,共套取现金20万元转入小金库。除3万元用于科里招待开支外,其余17万元经肖某同意后以发奖金、节日福利、加班补助、降温费、烤火费等名义20次私分给全科10名职工,但肖某和刘某各分得现金2.5万元。案发后追缴全部赃款上交国库。某市检察院在讨论定性时意见分歧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私分公款现象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且工厂…  相似文献   

20.
赵鹏 《中国检察官》2007,(10):49-52
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但自1997年刑法增设该罪以来,检察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侦查的案件并不多见,这与当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现状是不相符的。究其原因,一是立法上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相对严格,操作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