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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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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大学生》杂志社 被告:李翔 被告: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京讯公司) 一审结案日期:2000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结案日期:2001年8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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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世纪友爱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友爱公司)被告:北京启明东方大众广告传播公司(简称启明东方公司)被告:《生活资讯》杂志社(简称杂志社)一审结案日期:2001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日期:2002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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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 《律师世界》2001,(7):12-14
今年 6月 5日,中国首例由电子邮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二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出示新的证据,进一步否认收到被告所称的电子邮件。由于本案一审时,法院首次将电子邮件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判决原告败诉。这在国内司法审判中尚属首例,故而引起司法界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一封未收到的电子邮件, 让她蒙受不白之冤, 失去了心爱的工作   上海吉列有限分司系由上海刀片厂与外商企业合资成立,其人事和财务归吉列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称吉列公司 )管理,合资企业的中方员工,以双向选择方式每年与公司签订一次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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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钊原告:北京伸贡医疗保健器械有限公司被告:清华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结案日期:2002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日期:2002年12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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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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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日本株式会社寿被告:北京创益佳商场被告:北京依谷伟来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依谷伟来公司)被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简称爱好笔业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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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与研究》2007,(1):48-56
原告李宏晨,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讯公司承德分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佟沟教委家属楼1单元901号。 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高原街2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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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承运人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时,应当按照清洁提单关于货物的记载进行交货。即使承运人以装港空距报告证明其实际接收的货物或装船的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收货人仍有权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提单记载内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二、原油贸易合同和运输单证中没有约定装、卸港的交接计量方法,实际交接时采用了流量计计量、岸罐计量和油舱空距计量等多种不同的计量方式。在此情形下,收货人以卸货港岸罐计量证书的记载与提单记载不符主张货物短少,但其提供的岸罐计量数据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外,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油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以装卸港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与提单相符进行抗辩的,原油实际交付的数量可以依据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确认。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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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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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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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杰 《中国律师》2014,(5):58-60
正笔者曾遇到过这样一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单位在完成部分桩基工程后,与建设单位协商解除了施工合同,双方对桩基工程尾款的支付时间约定了具体的时间节点。在全部桩基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即委托桩基检测,发现原施工单位完工的部分桩基存在质量问题,便要求原施工单位前来修复,但遭到原施工单位拒绝。建设单位遂根据设计联系单,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桩基工程经过修复后再次组织检测,检测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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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的调整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具体规定,而司法实践中违约金的约定标准各有不同,这两种现状的冲突导致相同案情的判决结果在各法院之间、甚至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出现不同结果。同时,在调整违约金的主体、缺席审理情形的处理等问题上,尽管已有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作出了一些试行性规定,但仍无法形成统一的规范。笔者拟通过一则民间借贷案件对上述问题作粗浅分析,意图为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作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15.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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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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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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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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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在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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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调解程序中,经人民法院主持,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就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的处置等问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故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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