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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拐卖人口和拐骗儿童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他人的幸福家庭,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害了社会治安。这类犯罪活动在贵州、云南、四川等省的边远山区尤为突出。在被拐卖和拐骗的人口中,多数是十五至二十五岁的女青年,但也有四十岁以上的妇女和未过满月的婴儿,甚至还有在校读书的学生。虽然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提高了法定刑,规定对他们可以在刑罚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日益严重的买卖人口的市场。这里原因很多,我们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关部门不仅对拐卖和拐骗人口的犯罪分子打击不力,而且往往不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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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母亲“是指一对已婚夫妇因其妻不育而与能育妇女订约,约定能育妇女接受该夫妇男方的精子,实行人工受精,使其怀孕。当婴儿生下后,代理母亲立即交出婴儿,对方以收养法律程序来监护这个婴儿。在实践中,这种行为往往以大笔金钱为代价。近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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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与妇女李某商定,去外地将李卖给他人为妻,尔后伺机逃走,得钱伙分,两人一次得李身价款900余元。这种与妇女通谋“卖人”的案件在拐卖入口的犯罪案件中时有发现,有的妇女卖后逃走,易地又卖,如此数次。由于具有卖人的特点,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被作为拐卖人口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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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条是由原刑法第156条修改而成的。现法条增加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同时法定刑从原最高三年至现在七年有期徒刑。使现法条层次分明,操作性强。然实践中仍不乏问题。一、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情节(1)数额较大。数额较大,尚无司法解释。实践中掌握较难,各地不一。有的将毁坏公私财物千余元定罪科刑,有的数千元定罪科刑,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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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出现一些因生女孩而提出离婚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并非婚姻基础不好,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破裂,只因生了女孩,男方就一反常态,以种种借口,到法院提出离婚。有的女方生了女孩之后,由于男方父母不满,从中挑拨、指使、纵容儿子离婚;有的女方因生女孩后,不堪男方的虐待及其家庭的冷遇,被迫提出或同意离婚,等等。但是,不管哪种情况,问题都来自男方及其家庭。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有些人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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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二、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三、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女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五、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权。 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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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月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5,(1)
目次一、外来妇女的基本状况描述二、外来妇女的政治权益保障现状三、外来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四、外来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现状五、外来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现状六、外来妇女的自我认识及未来打算七、对策和建议城市外来妇女的权益状况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需要社会和政府给予更多关注。本课题组受福建省厦门市妇女联合会委托和资金资助, 就“厦门市外来妇女权益保障现状与对策研究”,于2003年9月至12月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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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既规定了全社会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责任,又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仅就女性“四自”精神与保障妇女权益的关系谈些看法。一、“四自”精神是现代女性必备的心理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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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2至3月间,段余萍在学校和路上,物色3岁至6岁的女性儿童,以其父母的同事、朋友为名,谎称带孩子去玩、买东西吃,将小孩哄骗到较远的个体商亭,伴装购买烟酒,后谎称未带钱,将“自己的”小孩暂放在这里,马上送钱来,即带着烟酒溜走。段以上述手段骗出儿童五名,骗得各类烟酒价值500余元。销赃后获利300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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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奸罪侵害的客体,目前国内外法学界说法不一.有的认为: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有的认为“是妇女的人身权利”;有的认为“是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有的认为“是妇女性的自由贞操和社会之风化”等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认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性的自由权利,即是女性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正当的性行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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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没想到,现在到村卫生室看病便宜多了,我家孩子感冒发烧今天来吊了两瓶水,结果只要30多元,比以前整整便宜了20元。”在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新民村卫生站.村民周先生带着3岁的孩子在这里输液,他对于能够在村卫生室看病、“小病不出村”大为满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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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有些地方的乡镇在财税收缴或计划生育、林业、土地管理等工作中,以加大工作力度为由,组织人员成立各种名目的“执法队”,如“林业执法队”、“土地管理执法队”、“计划生育执法队”等等。这种组织和使用“执法队”的现象应当禁止。首先,组建此类“执法队”缺乏法律依据,本身的合法性就很成问题。从实际情况看,这些所谓“执法队”往往鱼龙混杂,有的是临时召集的社会闲散人员,根本不具备执法水平。其次,这类“执法队”的“执法”,往往是“三分道理,七分蛮横”,谁不交钱就斥为“刁民”,谁不交钱就到谁家搬电视、牵牲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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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它不但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也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然而,在实践中,有的人以被害人在被强奸过程中“不喊”、“不跑”、“不反抗”,被强奸后“不告发”为理由,将强奸混同于通奸;有的则视为“流氓鬼混”,这是极其错误的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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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在今年四月三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综合性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五亿多各族妇女盼望已久的大喜事。这部法律的诞生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