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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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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1,(6):84-99
我国民法典应当保留宣告失踪程序 ,但宣告失踪应以失踪人财产有代管之必要为条件 ,财产代管人与法定代理人有同等地位。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宣告死亡申请权不应有顺序之分。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与自然死亡日期不同 ,当构成死亡宣告撤销事由。死亡宣告撤销前恶意继承人实施的无偿行为或单方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予撤销  相似文献   

2.
死亡宣告     
自然人若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者的婚姻关系消除,财产继承开始。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宜告。此时,妻子若未改嫁,除非她反对,否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若已改嫁,婚姻关系不能恢复。孩子如果已被收养,被宣告死亡者也不能要回。  相似文献   

3.
宣告死亡制度存废之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人失踪之后,对其本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益保护的立法体例,各国民法可分为法国式、德国式、意大利式、苏俄式四种类型。《民法通则》制定之初,受苏俄民法影响,继受了苏俄式。然而,此立法体例在实务中弊端甚多,我国大陆地区制定民法时,应摒弃现行立法体例,继受法国式。  相似文献   

4.
袁玮 《法制与社会》2014,(10):18-19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具体应用时难以区分,所以,从我国社会体制和法律制度来看,很有必要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者进行整合,取消宣告失踪,保留宣告死亡。学术界有很多人持此观点。本文就是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概念和制度效果出发,简单的从时间方面、效果方面、程序方面以及关系方面介绍了二者整合的原因;整合以后的利弊以及整合以后对整个民法和司法部门工作程序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郝志鹏 《法制与社会》2010,(11):29-30,32
我国民法确定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并存模式,然而在与世界各国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立法体例分析与比较后,再结合我国法律制度发展实践与具体国情,我们发现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缺陷明显,宣告死亡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文选择该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分析与实证研究,检讨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并存地位,通过系统化的分析,提出以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辅助完善后的宣告死亡制度取代现存制度的建议和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6.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理上一直存在两种主张:“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单一要件说”认为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唯一特别要件;而“双重要件说”不仅要求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而且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二者缺一不可。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倾向于“单一要件说”,而实践中又偏离“单一要件说”倾向于“双重要件说”,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背离,在现代民法中日益凸显,对“单一要件说”也是质疑不断,而“双重要件说”更加符合社会现实,似乎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7.
刘永廷 《法学杂志》2008,29(2):137-139
对于行政不作为,目前在学术上还没有一致的概念,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我国在立法上的规定又比较模糊。本文在分析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后,通过分析在行政不作为认定上存在的分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申请要件、职权要件、期限要件、形式要件和利害关系要件。  相似文献   

8.
死亡宣告与婚姻关系之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李瑛 《法学杂志》2007,28(4):38-40
失踪人在宣告死亡后自然生存,法律允许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如失踪人在判决确定死亡之日前死亡,法律也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反证,以推翻宣告死亡所为的推定。死亡宣告一经撤销即失去效力,并视同没有死亡宣告,财产关系回复原状,但婚姻关系消灭的效力不受撤销之影响。  相似文献   

9.
宣告死亡制度是通过法院的宣告,人为地使自然人的人格归于消灭。其目的重在维护被宣告死亡人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但其结果对失踪人的影响也甚为巨大。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将对其婚姻关系、财产关系与子女监护关系等产生影响,而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对上述关系状态的影响如何也需讨论。  相似文献   

10.
叶睿 《法制与社会》2012,(4):282-283
深入把握死亡宣告制度是认定被宣告死亡人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之要核所在.本文认为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后生存配偶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前,被宣告死亡人与其生存配偶之婚姻关系属相对消灭,仅赋予生存配偶之婚姻选择权,被宣告死亡人在此期间再婚的,原则上都构成重婚罪.  相似文献   

11.
文章从分析秘密入手引伸出商业秘密,并对中外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必要的比较,侧重讨论分析了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尤其是提出了商业秘密不易破解性的条件及其观点。  相似文献   

12.
杜晓君 《法学杂志》2007,28(3):144-146
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也译为反人类罪、违反人道罪,其含义为广泛地或者有系统地对平民进行攻击的行为.当性暴力被以大规模和有系统地实施时,其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本文通过武装冲突中强奸、性奴役等性暴力行为性质分析,论证了其构成危害人类罪的条件.  相似文献   

13.
我国通说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从而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危害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研究之外。但是,当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在共同犯罪中为实行犯或主犯之时,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容易在共同犯罪上产生处罚上的间隙以及量刑上的不合理。应当借鉴国外共同犯罪的理论对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4.
张艳丽 《法学杂志》2007,28(3):71-74
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是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为了规制破产欺诈行为,①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在第31条和32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和破产可撤销行为,②但是没有明确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此规定不利于破产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认定.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和国外立法经验,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应采纳概括性一般构成要件和列举性具体构成条件相结合的立法体例;一般性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行为应当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临界期内";至于"行为人主观恶意"只是部分可撤销行为构成条件;同时,对"行为人主观恶意"的判断应建立美国破产法"主观标准客观化"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5.
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界定及构成要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郭登科  付荣 《现代法学》2003,25(2):137-141
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入手 ,分析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6.
梁三利 《法学杂志》2007,28(6):99-101
法院结构呈现出二元性、异质性和矩阵性特征.法院异质结构是政治现代化的外因和法院自身结构变化的内因双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审判权的专业化和行政权的科层化存在冲突,两个系统分而治之及法院行政决策权由法官(法官集体)来行使是整合的关键.结构同质化和科层模式成为中国法院的特征,法院改革就是实现同质化结构向韦伯型法院结构的转型.  相似文献   

17.
梁景明 《法学杂志》2008,5(1):116-118
法律监督不仅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属性有法治属性和政治属性的二重特质。法律监督不仅具有制约权力、治吏清障、保障法治、服务社会的法治功能,而且具有推动政治民主、影响政治文化、推进政通和谐的政治功能,其功能系法治功能与政治功能的二重推动。  相似文献   

18.
在当前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过去虽然重视但探讨不多的死刑适用慎重性问题进行全面的研讨。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当前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死刑适用的慎重性,既包括适用死刑的慎重性,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的慎重性。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死刑政策的重要方面,需要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分析,注意刑事案件适用死刑之问题的重要性,强调死刑适用或者不适用的谨慎性。适用死刑,或者不适用死刑都有必要适应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空白刑法的规范诠释:在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之间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空白刑法存在较大的规范弹性,由于概括性的委任立法其具有难以避免性和合理性;空白刑法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更为明显,应当在诠释时有别于传统刑法;部门法规范的易变性使得空白刑法容易出现偏离立法规范目标的情况,要避免行政权力的刑事实质化。与此同时,准确诠释空白刑法的构成要件明确性,必须进行刑法的独立规范判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倡双向对应的规范诠释路径,能够有效地实现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之间的平衡,实现概括的类型化转向具体的定型化。  相似文献   

20.
死者的占有与犯罪界限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在杀害他人之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得财物的行为,理论上存在抢劫罪说、盗窃罪说和侵占罪说的争论,盗窃罪说是多数说。但在成立理由上,不同的学者观点分歧较大。第三人在被害人死亡不久之后,取得其财物的,一般认为成立侵占罪,但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构成盗窃罪。如何解决与死者占有有关的问题,需要考虑死亡是否与取得财物者的侵害行为有关,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在否定死者占有的前提下,有限地承认死者"生前占有"的延续,从而对行为人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对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则确定为侵占罪,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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