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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还是单一处罚?——浅析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及其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情况。牵连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二、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一、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法理论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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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又实施刑法第399条以外渎职犯罪的,是以一罪还是数罪处断,历来存在极大的争议。从严密法网的立场出发进行解释,则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构成要件,且其含义需严格限制,即对财物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认识;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中的徇私系犯罪动机,行为人有徇私之行为不在渎职罪评价范围之内,如构成犯罪的可由其他刑法条款进行评价;受贿罪与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之间不存在想像竞合或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受贿又渎职的不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属于实质数罪;刑法第399条第4款从一重罪处断规定是特别规定,对其他受贿又渎职的行为不能适用,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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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刑法第399条第4款与刑法第385条的关系引出话题,得出两者应是牵连关系。但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处断规定不统一,有从一重、从一重从重处罚、数罪并罚,这样规定对司法实践和研究带来极大不便,而且引起立法的不公平。笔者认为,应当时牵连犯统一实行并罚。第399条第4款是一个例外规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是由于立法缺陷造成的,建议在立法修改时予以完善。在立法修改之前,对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贿赂的或索贿并构成其他犯罪的几种情形,提出了几种处理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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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牵连犯这一概念,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却有许多条文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如何处罚做出了规定.虽说如此,但是在对牵连犯的理论研究中依然存在很多争论,而其中争论最多的就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选择.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从一重处罚;二是从一重从重或加重处罚;三是数罪处罚;四是折衷论或综合论,即视不同情况来决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造成这种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理论上的争论,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对牵连犯的罪数认定有分歧;二是对牵连犯处决时的罪数选择有分歧;三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规定引起了理论上的分歧;四是对于牵连犯在整个刑法体系中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系的认识不够充分.事实上,如果不考虑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牵连犯的规定,同时将牵连犯理论与罪数论,并罚论和罪责型相适应原则结合起来考虑,那么对牵连犯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将是最合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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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处断原则作为刑法学上的一个“世纪难题”,对其探析应坚持系统论方法。其处断模式选择上,只能选择单一的处断模式,而不应是混合式的双重处断模式。对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能更好地使牵连犯与整个犯罪论体系相融洽,能更好地反映刑法所蕴藏的公平正义之价值功能,更易于被公众接受,带来较好的社会效果。在以后立法中应将牵连犯的处断模式统一到数罪并罚原则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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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刑法于2005年重新修正,刑法第55条删除了牵连犯的规定,此种做法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因为牵连犯概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一重处段原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更是存在着诸多矛盾之处,牵连犯理论其实已经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顿境地。所以大陆刑法应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取消牵连犯,原先适用牵连犯处理的犯罪情形分别按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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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牵连犯问题,有必要先区分“规范的牵连犯概念”与“事实的牵连犯现象”两个范畴。在牵连犯现象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关注点从牵连犯存废之争转向如何界定类型化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现象进行归纳总结和类型化分析,是可尝试的问题解决方案。通过样本分析发现,立法中唯一呈现出类型化特征的“受贿犯罪与徇私型渎职犯罪”类型,因受制于加重犯立法模式和司法解释数罪并罚的规定,难以被推广运用。相较而言,司法解释提供了更丰富的分析样本,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侵害法益同一型、必然性关联型和高伴随关系型。前两类分别因“侵害同一法益”和“(准)想象竞合”特性而具有较牢固的从一重处断基础;而占比最多的高伴随关系型,大多数也坚持了客观的、类型化牵连关系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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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盗窃为手段的敲诈勒索中,两行为须同时符合各自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牵连犯,每一独立的犯罪构成需以着手为起点进入实行阶段才可进行刑法评价。但在有些情况下牵连犯中的一种犯罪构成本身又包含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如敲诈勒索中发出胁迫的手段行为与索取财物的目的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复行为犯罪"。针对具有牵连关系的复行为应以其手段行为或原因行为的实行,作为认定该种犯罪构成的"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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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牵连犯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呈现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连接关系,因而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为了避免适用数罪并罚的繁琐性,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简单说,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牵连犯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牵连犯追诉时效的确定成为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牵连犯之追诉时效的起算和确定,应当从作为处罚标准的重罪的成立之日起计算。可称之为从一重计算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牵连犯的构成特点,牵连犯之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自各个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之日起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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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立法上存在前后矛盾和刑法理论界各执一词,导致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有作一罪论处的,也有作数罪并罚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渎职犯罪的查处工作。本文认为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行为人渎职而同时又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是实施了二个犯罪行为,构成实质的二罪,且二罪间不存在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关系,同时牵连犯也不能全面评价该类犯罪。对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符合罪数理论的主张和刑法的基本规定,也是我国当前打击腐败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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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新界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牵连关系是牵连犯认定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也是牵连犯的本质属性之所在。本文在对牵连关系诸种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 ,主张牵连关系的成立以主客观结合说为妥 ,而牵连关系的主观因素是数行为犯罪目的的同一性 ,其客观因素则以刑法上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予以认定 ,即只有当一个犯罪行为在刑法上被包含于另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之中时 ,方足以认定具备牵连关系之客观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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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行为人明知其持有、运输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是一种对行为对象的明知,行为人虽然对"伪造的信用卡"和"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施加了影响,因为其不具有合法性,与刑法所保护的信用卡管理秩序也就不存在必然的本质与现象的联系,也就不能反映和体现信用卡管理秩序,因而是行为对象而不是犯罪对象.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与以骗领信用卡方式实施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之间构成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但由于刑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因而虽然是牵连犯,但不能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这是牵连犯处断原则的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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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刑法罪数理论中极其重要且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也是分歧最多的一个概念。司法实践中运用好牵连犯,对于认定犯罪准确适用法律是至关重要的。本文认为运用牵连犯处理案件关键在于把握牵连犯的概念特征、牵连关系的判定标准、对牵连犯进行处断的原则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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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颁布以后,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成立数个犯罪构成的牵连犯,在“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罚”的刑罚理论支配下,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这种理论认为:牵连犯从犯罪表现形式上看是属于数罪,但这种数罪不是各自独立和彼此无关的犯罪,而是彼此联系着的,具有内在的牵连关系;犯罪人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此罪的犯罪行为是为彼罪服务的,故不应按数罪并罚处罚,而是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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