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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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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失危险犯立法在国外尤其是德日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已经相当成熟,然而在我国,这一制度还是一个刚刚崭露头角的"新星",甚至很多学者根本不承认我国刑法立法中存在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笔者认为,我国是存在过失危险犯立法例的,而且过失危险犯的范围应该扩大。基于这样的论点,以过失危险犯之存在与提倡为切入点、进而提出了过失危险犯的具体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
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研究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内外重大责任事故罪危害结果样态差异的比较研究,结合过失危险行为应否犯罪化的论证,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应当研究解决危险结果的认定、危险结果的范围、危险结果的危险构成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3.
过失危险犯最大的争议来自于理论上对过失犯和危险犯的界定,而对过失危险犯的争议在于危险状态是否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危险状态不应包含在危害结果含义之内。否则,结果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容易与社会危害性概念相混淆。因此,刑法应确立过失危险犯。具体可在刑法第15条第1款后,加上“法律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同时在分则中就过失危险犯进行分别列举。  相似文献   

4.
过失危险犯是自产业革命以后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产生的 ,其存在是对传统过失犯罪须以“一定的实害结果”为必备要件的挑战。在环境犯罪中引入过失危险犯 ,不仅是由环境犯罪自身的特点所决定 ,而且体现了刑事法律重在预防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罪状。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立法理念、罪状表述方面仍存在纰漏。从立法上完善污染环境罪应增设环境危险犯,完善罪状表述,创新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6.
本文立足于目前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即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深入挖掘问题产生的根源——对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构成要件的理解,分析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理论构造,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否定本罪为结果犯和危险犯的结论,肯定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已在民众的呼声中顺利通过,但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来说依然任重道远,如何论证和理解法律规定成为关键。以风险刑法理念作为理论基础创建的危险驾驶罪必须合理解决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契合问题,以彰显以人为本的现代刑法理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和理解犯罪构成,并检验刑事法律后果,从而提出可行性的立法和司法方案。  相似文献   

8.
的罪过是过失,并且过失的内容包括危险状态和轻微的危害结果。可以把危险驾驶罪情节分为有形情节和无形情节,前者包括财物损失数额和人员伤害情况,后者包括影响、具体场合、时间、危险状态等。有形情节不能纳入入罪标准范畴,而无形情节应当纳入。应当坚持以主观罪过的不同,区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其主观罪过时,可以采取将行为人的年龄、背景、经历、事后表现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的方式进行推定。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各地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例层出不穷、数量大幅攀升.现行立法虽有进步,但其处罚的基本形态为实害犯、行为犯.这样的立法设置对于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来说存在滞后性.为了更好地遏制并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应当在污染环境犯罪中增设危险犯.  相似文献   

10.
在《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338条进行修改之后,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除了国家关于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外,还包括国家、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环境权。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1997年《刑法》将污染环境罪规定为结果犯,这不利于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也不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而应当增加关于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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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高科技的广泛应用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福祉,也让人们承受着各种高危风险.尤以最近几年,频频发生的酒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系列性恶果.为了应对如斯形势,公安部紧急下发禁酒驾令,司法机关也对酒驾等行为予以重拳打击.然而,即便是在这样的高压形势下,各地仍不时有危险驾驶肇事发生,公众和学者对此表现出了普遍的焦虑与不安;...  相似文献   

12.
情节犯是指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犯罪。对于我国刑法分则第398条、第432条和明文规定情节犯存在过失的现象,很多学者认为是立法的粗疏所致。并由此提出情节犯的主观罪过只包括故意。这种"过失情节犯"的立法具有合理性,是以重大法益为对象,基于保护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所做的功利选择。以刑法第398条所规定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为视点,探讨"过失情节犯"的立法问题,并在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平衡下对"过失情节犯"的罪刑加以限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历来有形式说与实质说之争。虽然实质说是在对形式说的批判基础之上形成的,但因无法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反而陷入了更大的困境。形式说对法益前期化、周延化的保护,符合积极的一般预防的趋势;其拟制的危险,极大地减轻了证明的负担。至于其本身的不足,拟制的危险在个案中并非必然发生,可以通过主张若不违反主客观的注意义务则排除违法性来克服,进而实现与罪责刑法的契合。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的过失危险犯立法存在着刑罚偏重、范围过窄的不足.从应然的视角看需要增设交通、建筑、采矿等高危领域的过失危险犯罪名,在刑罚配置上应多采用短期自由刑和罚金刑,在条件具备时尽快规定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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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通说认为该罪为过失犯罪.修八通过后将其确立为污染环境罪,关于其罪过形式的争议更加激烈,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混合(复杂)罪过说以及模糊罪过说.本文在论证其他罪过形式的不合理之处的同时,重点分析论证了混合罪过说存在的法理依据和事实层面的依据,它不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严格责任相适应,而且能够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难题,有力的打击环境犯罪,更好的实现刑法保护环境法益的目的.为了解决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难题,国家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刑法修正案,对此加以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当前中国正处于风险社会的关口,环境犯罪问题尤为突出。在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存在着诸多的瑕疵。为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新挑战,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实现由结果本位向规范本位的适度转向,由此,刑法应当适度调适犯罪圈的大小、建构双向的责任推定原则以及改革和创新刑罚制度,以充分实现环境刑法与风险社会的衔接。  相似文献   

18.
在现行法层面解读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例的横向比较,对我国食品犯罪问题进行定性分析,进一步指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对象、主观罪过心理形态以及刑罚结构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以探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解决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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