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企业员工酒驾醉驾发生的原因,既有受传统酒文化影响、社会舆论过于宽容的社会环境因素,又有员工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酒驾醉驾后果认识不足等自身因素,此外还有企业普法教育不到位、监督不严等管理因素。治理企业员工酒驾醉驾,应做到四个“强化”,即:强化思想教育、强化严肃惩治、强化文化培育、强化综合施治。  相似文献   

2.
"醉"与"非醉"作为醉酒驾驶罪与非罪的标准,明确具体,毫无歧义,这是危险驾驶罪的最成功之处。全社会对醉驾入刑充满热情,不仅仅是因为其给猛于虎的车祸套上了枷锁,更深层的原因是,占总人口绝大部分的草根阶级寄希望于这个一施行就轰轰烈烈的法律,能够钻破特权阶层的精钢盔甲,让不尽如人意的社会司法透出公平正义的一线曙光,由此也引发出我们对立法、司法及刑罚制度的一系列思考。  相似文献   

3.
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图不仅仅是要惩罚出现醉驾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行为,同时还包括通过刑法的震慑作用来遏制醉驾行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醉驾入刑不应有情节上的要求。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的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于当时呼气检测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一律再进行抽血检测,这样才有利于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及时地取得证据、固定证据。同时应进一步收集其他的证据材料。  相似文献   

4.
醉酒驾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写入《刑法》,意味着醉驾入刑的法治化,这将从根本上提高醉驾的违法成本,对治理这一社会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公安民警在查处醉酒入刑的执法过程中应遵守程序,严格依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来维护醉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醉驾入刑下警察规范执法的策略有:制定统一的执法规范,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民警培训和投入精密查处设备。  相似文献   

5.
“醉驾入刑”目的在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催生了汽车代驾业的迅速发展。我国汽车代驾行业缺乏严格管理,存在主管部门不明确、准入门槛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隐藏了一些犯罪因素。公安部门对汽车代驾应当重视,采取严格行业管理,对代驾人员实行信息备案、进行考核培训等措施,积极预防代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犯罪。  相似文献   

6.
在醉驾案件中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醉驾主刑刑种单一并且偏低以及逮捕措施在醉驾案件中无法适用导致公检法机关进退两难的问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刑法修正案》或立法解释的方式直接将包括醉驾、飙车在内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最高刑提高到有期徒刑或者直接将这些行为纳入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醉驾入刑的实施,不少违法者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使得警察执行公务受阻、受扰,甚而受到人身和名誉侵害的事件日渐增多,已经成为新时期影响警察执法、社会秩序的一大问题。可以说,有效保障醉驾入刑下的警察执法权益已成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树立警察执法权威、维护人民合法利益和调动警察积极性的有力举措。当前,醉驾入刑下警察执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机制主要有:加强立法保护、设立维权专门机构、配备执法装备、加大宣传力度和提高警察防范能力。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酒后驾车行为,醉酒驾驶的危险性以及醉酒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所认知。在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醉驾行为赢得民意支持的同时,关于公安机关执法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严密、执法结果是否公正以及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的警察权益保障等问题,也受到广泛的关注。因此,广大公安民警在查处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过程、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相似文献   

9.
醉驾入刑一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酒驾案件同比下降四成多,而毒驾作为道路安全的另一重大隐患,已经日渐显现。吸食毒品后,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下降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力,以致诱发交通事故,其危害性极大。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部分地方醉驾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滞后,而对于毒驾,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制。为此,应尽快出台对醉驾的司法解释,明确入罪及量刑标准;应明确规定毒驾为犯罪。此外,在执法实践中,要健全毒驾检测、查处机制,加强禁酒驾、禁毒驾宣传,强化驾驶员源头监管,加强有针对性的路检路查,最大限度地杜绝酒驾、毒驾。  相似文献   

10.
由“吸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呈日益增长且难以遏制的态势。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问题,公安机关在推动“毒驾入刑”和查处“吸毒驾驶”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国务院在关于《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也曾建议《刑法》增设“毒驾罪”。2011年我国出台《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与“醉驾”相比,“吸毒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本文以同醉酒驾驶作风险比较和从刑事侦查作操作考量为视角,对“吸毒驾驶”入刑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1.
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把酒驾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内。这是有违谦抑性原理的,原因是:第一,从人性上考虑,酒驾行为并不会给驾车者带来利益,所以就没有必要用刑罚这种严酷的手段来压制酒驾者的欲望;第二,酒驾虽然猖獗,但是它并没有穷尽所有的法律规制手段,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完全可以控制;第三,实际操作起来烦琐的刑事诉讼并不...  相似文献   

12.
我国道路安全事故高发,酒驾入刑以来,酒驾行为明显下降;而与其相比更具危险性的毒驾行为,却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文章从毒驾的独特属性以及我国的社会和法制现状出发,结合国外在毒驾防范方面的先进理念,提出毒驾必须入刑,但在入刑时应当制定统一的检测标准以及便捷、高效、准确的检测手段。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有效地预防此种高危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13.
目前,酒后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多,为了警示和教育广大驾车人员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应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统一裁判标准审理。文章从保障酒后驾驶行为人以及普通民众的基本人权出发,提出应单独设立“酒驾罪”,规定不同于现有惩罚措施的新的刑罚,这符合法益保护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能有效解决酒后驾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交通警察设卡查处酒驾必须坚持先控后查、人车分离和先查人后查车等原则;在精心准备和周密组织的基础上,在道路设卡查处实施包括观察并确定嫌疑车辆、截停嫌疑车辆、控制与接近嫌疑车辆和对截停车辆和嫌疑人进行检查等多个步骤时,按照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讲究战略战术,讲究方式方法,以确保执法活动顺利进行,有效减少抗法及驾车冲撞等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吸毒后驾驶行为(简称毒驾行为)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查获时毒品检测呈阳性)驾驶机动车的行为^[1]。当前,我国因毒驾导致的各种问题正逐渐显现并呈愈演愈烈之势,社会焦虑感日益增强,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关于毒驾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毒驾入刑”仍在论证中,具体的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尚不明确。本文就我国吸毒后驾驶相关的立法现状给予总结,并借鉴我国酒驾相关立法的规定,科学分析我国毒驾相关立法完善的难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福建省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现状及治理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世纪90年代末新型毒品进入福建省娱乐场所后,在七八年的时间里,这些场所内滥用的毒品从最初的摇头丸发展为现在的多种类、混合型毒品并存,消费人群也在成倍增长,由此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福建省各地禁毒执法部门针对本地娱乐场所的涉毒情况陆续开展了整治工作,但一些工作上的难点直接制约了治理成效,因而有必要探讨加强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的治理对策。  相似文献   

17.
危险驾驶罪增设十余年,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降反增,已经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引发各方反思甚至质疑。应当理性认识到,当前处理醉驾案件的模式不科学、办案标准不统一、处置效果不理想,对司法、执法、守法均带来一定困扰。检察机关兼具办理刑事案件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责,应当依法能动履职,释放司法温度、拓宽工作角度,协同各方力量,优化案件办理、深化诉源治理。  相似文献   

18.
领导干部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中的重要因素,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贵州当前面临巨大发展机遇,公共领域面临思想意识多元、行为方式多变、利益诉求多样、矛盾纠纷多发等动态复杂性问题。领导干部作为实现治理总目标的关键变量和核心要素,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贵州优化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及实现战略发展目标等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9.
电动自行车凭借轻便、灵活、价廉和易于驾乘等优点已成为人们重要的代步工具。近年来,S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但是与之伴随的不文明驾驶、车辆超标、交通事故频发、责任认定困难和赔偿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通过对S省7个市的调研,了解了当前该省电动自行车管理中交通秩序管理、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事故处理防范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建议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相关部门应出台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意见、措施、方法,推进地方立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更为积极主动地参与并引导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营造畅通安全、和谐有序的出行环境。  相似文献   

20.
2016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非法采砂入刑对于有效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河湖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从近四年的实践运行来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