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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学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2):14-17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大致有四种学说 :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相对人受到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他民事责任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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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探究后合同责任的性质入手 ,在分析后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区别的基础上得出了后合同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的结论 ;继而又探讨了后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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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为了防范合同欺诈,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有关交易安全的新制度。现将其中的几项主要制度介绍如下: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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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岩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39-41
从狭义上讲,合同仅指有效合同,合同责任就是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但从广义上说,合同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还应包括无效合同以及合同的缔结阶段、合同消灭后的契约阶段,合同责任也应当包括五种具体的形式,即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实际违约责任、后契约责任。本文主要介绍了这五种具体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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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燕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23-25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新合同法中确立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债法制度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弘扬商业道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缔约过失的请求权基础、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适用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关系分别进行了理论探讨,以期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的构筑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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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发展无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理论还是实务,德国都是发源地,也最具典型。缔约过失责任的功能在于当事人一方因过失导致另一方因相信合同的成立但最终未成立或者无效而遭受损失,缔约过失确立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的此种功能可以追溯到1794年的普鲁士土地普通法,但其发展则归功于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发表在《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在文中,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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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同时,应根据合同给付财产的性质分别起算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合同无过错方可以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请求赔偿损失,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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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之法理基础、性质、构成要件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及完善的论述,探讨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设计,以利于更周到地保护缔约人,促进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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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系我国《合同法》上的一项极其重要制度,实践这一制度亟需明确三个根本理论问题:一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内涵;二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三是缔约过失责任中举证责任如何分担。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在这几个方面的规定都欠充分,存在诸多缺陷,本文在深刻剖析这些缺陷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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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在缔约中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加,我国新合同法增加了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以维护交易的秩序,维护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类型、构成及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关系作了初步探讨,并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建立的意义作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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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提出以来 ,学者们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及其类型划分存在着不同的见解与争议 ,笔者试图在此方面作一些新的探索 ,并对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具体界定及其类型划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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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睿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3):57-66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都是继受德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我国大陆由于立法进程晚于台湾地区,得以未经过判例的发展而直接引入缔约过失责任的概括性规定,从而避免了不能全面保护缔约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流弊。我国大陆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将其置于合同法之中加以规定,或者借助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之机,将缔约过失责任所担负的功能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规范调整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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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它是一种道德的法律责任。其适用的空间范围是合同的订立阶段和效力确定阶段,适用的时间范围是合同的整个社会历程,其对事范围、损害赔偿范围也都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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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侵权行为法在某些方面未能给予缔约过失责任足够的空间,但这并不妨碍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责任性质。一方面,在理论上传统侵权法的缺陷可以通过其自身规则的发展得到完善,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应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对待,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首先适用法律上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如果特别法未作规定的,则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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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2):21-26,57
现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明确。司法实践对于交易机会损失是否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及交易机会损失的赔偿范围之认定存在诸多矛盾。交易机会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与履行利益存在差别。实践中交易机会损失的计算方法决定了其不会超过履行利益,但需避免重复赔偿并且贯彻损害赔偿法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