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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刘莱谎称自己是省公安厅刑警队重案组组长,骗得女子王某与其恋爱并同居。其间,刘某通过盗取警服、警帽,伪造公安厅文件、荣誉证书等手段,骗取王某及其亲属的信任,骗得王某及其家人现金5万余元,并挥霍一空、后刘某又冒充省公安厅刑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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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有仇,张某总想哪天干掉李某。王某和赵某知情后提出只要张某给他们二十万元人民币,可以帮张某弄死李某,张某欣然给王某和赵某十万元钱,并答应把李某弄死后再付给他们十万。经民警侦查查明,王某和赵某并不是想弄死李某,只是以此采骗张某的钱,而张某则是真想雇王某和赵某弄死李某。请问:张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构成.是犯罪预备还是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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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5):61-62
刑法理论对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性不证自明.刑法规范是具体的,刑事案件是复杂的,刑法理论是抽象的.本文运用刑法理论分析了一起刑事案件,认为被告人行为应当定伪造印章罪,而非伪造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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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安》2012,(22):70-70
编辑老师:你好!我在银行从事保安工作。今年9月15日上午10点,付某急匆匆跑到银行询问我们有没有捡到银行卡。原来,1个小时之前,付某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取完钱之后,一时大意忘记取卡就急匆匆走了。回到家之后,才想起来,于是急忙到银行来找。听我们没有捡到,付某又拿出存折查询存款,发现卡内的15000元已经被人取走。见此,付某急忙到派出所报案。不久,办案民警到达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提取了取款机上的监控录像。调查发现取走付先生钱的是一名20岁左右的男子。随后,民警通过线索找到犯罪嫌疑人胡某,并于9月18日下午,在胡某家中将其抓获。事后得知,案发当日胡某在银行ATM机前排队办理业务,见前面的人在取款后忘记取走银行卡,胡某趁机取走了卡上的15000元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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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伪造”的滥用会侵害公民权利、社会秩序甚至国家安全等多种法益,因此有必要借助刑法手段予以有力抗制。然而,我国现有刑法评价体系尚无法有力应对并呈现刑事扩张化风险。对此,可在司法解释层面引入预防主义,通过比例原则明确“深度伪造”滥用行为的需罚性判断,并借助宪法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限缩刑事规制范围。结合以法益关联性对虚假信息作类型化分析、摒弃唯数量论、限缩主观要件范围的基本教义,在规范层面明确刑法干预“深度伪造”技术的合理限度。通过建构个人信息阶梯型保护体系、企业合规体系填补刑法的空白区,实现技术发展与社会秩序维护等基本价值诉求间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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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李某参加所在单位新疆某管理局为职工提供的集资建房.并交纳集资建房款10万元。2011年1月.李某与外单位人员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享有的单位集资房在原有房款基础上增加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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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深度伪造”滥用行为将对现行法定证据、民事侵权救济、刑事制裁甚至国际安全机制等法律制度带来多重现实挑战。法律规制此类行为需要协调安全与自由两个层面利益需求引起的冲突,应以安全价值为主导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各国在监管“深度伪造”虚假信息的过程中形成了数字平台“自我监管”、政府“直接监管”以及“平台+政府”联合共同监管三种治理模式。抑制“深度伪造”滥用行为需要国际与国内法律互相配合,在国际法上,我国可倡导建立或完善具有针对性的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在国内法上,我国可采取“平台+政府”联合监管模式,强化数字平台“准行政”审查责任并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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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77-79
艾滋病患者卖淫嫖娼行为的性质较为复杂,对其定性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规定,艾滋病患者卖淫嫖娼行为有的构成犯罪,有的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一罪,有的构成数罪;有的构成传播性病罪,有的构成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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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12月25日,沈某无证驾驶轿车撞倒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沈某指使同车的张某为其顶包,并承诺事后给张某一笔钱补偿,张某遂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系驾车肇事者。后经公安机关全面侦查和说服教育,张某供认了替沈某顶包的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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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从昭通巧家到昆明务工的陈某、饶某夫妇利用电信公司的机器故障用续费卡恶意充值40多万元。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所得利益是有法律及合同上的根据,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不当得利。此案曝光后,炒得沸沸扬扬,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2008年2月27日、28日《春城晚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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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强索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方式多种多 样,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不 同。如何从理论上加以区分,是科学地对未成年人的强索 行为定性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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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1):34-39
毒品买卖不仅具有私密性,而且涉及多方主体、多个环节,毒品代购就是其中一种方式。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类犯罪主要规定在分则第七章第八节,但对毒品代购这一行为方式未进行特殊规定,现有法律依据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中有相关规定,以牟利、运输等关键词作为认定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关键。一方面,会议纪要本身性质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另一方面,其内容上的规定也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为呼应我国禁毒以及世界禁毒政策,有必要对这一行为进行分类,将其规范化,以便与现有刑法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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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使人精神亢奋,产生幻觉,降低思维和判断能力,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将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由于缺少便利、有效、低成本的毒品快速检测方法,公安民警在交通执法中,对毒驾行为检测率低,大量毒驾人员成为漏网之鱼,严重影响了对毒驾行为的打击效果和对毒驾人员的警示作用。通过对目前常用的,以尿液、唾液作为检材与通过免疫胶体金方法快速检测毒品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以末梢血作为检材,通过电化学方法,或者化学显色反应的方法进行毒驾的现场快速定性检测,不仅可以有效提升现场操作性,而且能降低检测成本,从而更有利于毒驾检测在基层执法中的应用推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