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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旨在寻求私法自治与交易信赖之间的平衡.它渊源于罗马法,但法国民法、德国普通法尚未形成完善的错误制度.19世纪中期萨维尼提出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也未能解决错误问题,且遭到耶林、贝尔的批判.随后,表示主义者提出了影响深远的错误信赖理论,它成为错误制度的法理基础.德国民法典遂确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规定了错误人的撤销权和信赖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应借鉴德国体例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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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是造成意思表示瑕疵的重要事由。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学理上对与此有关的很多问题还存在争议,本文拟从两大法系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比较研究、我国立法现状及意思表示错误有关问题的理解等方面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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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对于"错误"意思表示情形及效力问题的规定只局限于"重大误解",而对于其它的"错误"情形则未涉及.本文在分析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错误"的具体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错误"规定进行评析,在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效力以及补救方式方面,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提出了完善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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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内涵一般认为,意思表示是旨在达成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表达,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意思表示又可以解释为关于法律行为的意思的表达。意思表示就是将足以构成法律行为内容之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2意思表示的明示和默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和形式有明示和默示之分,明示的意思表示指以言语或其他社会公众习用的表意方式进行表达或表示的情形,他人可直接了解表达或表示的外观意思;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以社会非习用方法为表达或表示,他人根据具体情况才能推知外观意思的情形:因此又称为“意思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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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误解制度中,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过失。依据意思表示错误中表意人和受领人的过错对撤销权及损害赔偿的影响,可以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分为相对人过错要件型、过错排除撤销型、过错非要件型以及过错赔偿要件型四种主要模式。我国法上重大误解之撤销权及损害赔偿的法律效果,应基于双方不同的过错情形,作出不同解释:第一,撤销权之享有不应以发生错误一方主观上无过错为要件,《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2款之但书亦不应包括表意人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情形。第二,《民法典》第157条应作限缩解释,排除发生重大误解的表意人在赔偿责任上的过错要件。第三,若双方对错误之发生均无过失,亦无可归责性,则应适用风险分配规则,由表意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错误的发生可归责于相对人,则表意人可免于赔偿。第四,相对方不存在合理信赖,应构成损害赔偿的排除事由,但双方都存在重大过失时,不免除发生错误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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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错误---中德民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德国民法中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即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两种情形。前者由受他人不正当干涉而产生 ,后者则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 ,导致表示行为没有正确地反映效果意思。我国《民法通则》没有采取这种传统的分类 ,而是按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作了另一种划分。第一种是行为人一方或双方故意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二种是行为人非故意而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1〕(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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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采用数学方法计算单处和多处伤残的赔偿数额.方法根据伤残程度等级分类和赔偿过错系数,建立伤残赔偿计算数学模型.结果应用所建立的伤残赔偿计算数学模型,可以直接计算单处或多处伤残的赔偿数额.结论伤残赔偿计算数学模型,在一定的法律规定条件下,可以准确的计算人体伤残赔偿数额,方法简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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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错误出生之诉中,因医生的过失未检测出胎儿有严重的疾病,致使孕妇生下有缺陷的婴儿,使父母为缺陷儿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照顾费和抚养费,同时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对这些损害,父母有权要求赔偿。在我国,可以适用侵权法和合同法来处理此类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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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侵害著作权纠纷中准确地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是两岸法律界共同面对的重大难题。海峡两岸著作权法在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把握、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相关判例也表明两岸这方面有着相似的司法态度。但两岸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许多差异,相关判例也表达着不同的司法理路。在大陆地区进行新一轮著作权法修订之际,我们宜在立法上明确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谨慎对待惩罚性赔偿,丰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严格把握损害赔偿额确定的酌定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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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动产登记之行政属性的现实基础上,要处理登记错误,不能仅依靠诉讼途径,更要注重更正登记制度的建设。在登记机关违背实质审查义务而导致登记错误,并致人受到财产损害的,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立登记机关、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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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足额赔偿。环境损害范围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与此相对应,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也应是一个发展的过程,除了传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之外,还应当包括公民环境权益的损害和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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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损害赔偿如同一个装水的"杯子",乐观派将其视为是半满,着力鼓噪如何将其另一半注满,新《商标法》中法定赔偿限额的提高是典型的例子。然而,对中国商标司法的实证研究表明,原告对商标的主观估值和损害赔偿的预期并不高,司法满足度更低。这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定标准过低,企图通过提高法定赔偿限额来改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不切实际的。商标赔偿是一个市场问题,其保护水平在很大程度也取决于交易和评估市场的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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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盘查措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盘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并同时适用于刑事侦查领域。世界各国均对盘查设立了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并针对不同种类的盘查措施给予不同的限制。我国的盘查措施的种类单一,立法未能设立启动盘查措施所需的要件,未能区分盘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界限,此外,出租屋成为盘查的重点场所,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阙如,这些都是我国盘查措施适用中突出的问题。建立科学的盘查措施体系,严格确定盘查措施的界限,逐步取消对出租屋的盘查制度,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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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补偿费研究——尝试一种非主流观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亡补偿费的性质不仅关系死亡的民事救济,还涉及生命权的有无以及宪政和刑法理论对于生命的关注.现行法将死亡补偿费定性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客观上把人看作获取收益的工具,有悖生命伦理.死亡补偿费应该是对生命损害的补偿,死亡赔偿项目除包括死者生前的健康和财产损失,现行法规定的其余赔偿项目都应以死亡补偿费概括.死亡补偿额以35岁为基数,赔偿可支配收入35年,每增加或者减少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赔偿不低于10年,对二亲等亲属的赔偿数额酌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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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理论和实务在对传统合同法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进行例外论述和规定时,虽然考虑到应对该例外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是都缺乏系统性。由于传统的合同违约责任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的二元结构尚存,因此有必要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可以对其进行三重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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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分析了海洋环境、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的含义,区分了资源损失与财产损失、渔业资源损失与渔业损失、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与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海洋环境损害”的定义,主张放弃“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的提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害等都应属于利润损失之外的环境损害,而且对此种海洋环境损害的赔偿,只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复原措施的费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