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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理论及实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形式设置报酬,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因而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在商品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随处可见。诸如公司征名、广告征词、商品有奖征答、寻人寻物等等。纠纷也越来越多。不久前,报载天津一公民失落皮包后,在报上三次刊登悬赏广告,出三万元寻求失物。后拾得者持包前往,领取赏金。但失主以登报不是法律依据为由,请公安局出面调解,欲把酬金改为二千元。拾得者不允,愤而起诉于法院。鉴于目前我国尚未对悬赏广告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还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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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效力曾有理论争议,但司法层面上已经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这两个案件不涉及悬赏广告是否为合同的问题,而在于是否构成悬赏广告。任何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悬赏广告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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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 ,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古已有之 ,现阶段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如近年大量出现的公安机关缉凶悬赏广告 ,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 ,而由此所引发的此类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大多数法院都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广告人应受其约束。但也有部分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例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 ,但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存在不同看法。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 ,英美法系大多认为是“契约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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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许可领域中 ,对于一些许可事项 ,法律明确赋予被许可人一定的作为义务 ,这些义务是被许可人取得特定权利、获得特定资格的基础 ,此类许可在性质上属于附法定义务的许可。如果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此类法定义务 ,有关行政机关可依法取消赋予其的特定权利或资格 ,终止许可关系 ,这种废止许可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所称的“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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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企业预先核准阶段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技术性结论,不具备行政确认的性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劳动鉴定委员会是一个由多家机构组成的技术性、群众性的鉴定机构,不是一个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其鉴定行为也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行政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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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制度是主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许可证,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制度。许可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具体地说,对于一般公民禁止的行为,行政机关允许特定人可以作为,如国家禁止一般公民组织从事酿酒行业,而经过行政机关许可的公民组织就可以生产酒类。从表面上看,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公民某种权能、资格的行为,实质上它是对特定人不作为义务的解除。不难理解,许可事项在法律还没有限制以前,是任何人可以作的行为,正是法律规定的结果,使得只有一部分人才能从事某种特定活动。所以经许可而获得的某项活动自由往往被视为公民自身的一种权利。美国一法院就认为“如果州政府核发从事本身与公共福利无害的专业或职业许可证,这种许可证就成了有价值的个人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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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本身符合必要性要求,但因防卫人不实施救助而导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的,不构成犯罪。法益衡量理论与正当防卫作为公民权利的概念内涵存在根本冲突。不法侵害者容忍必要防卫行为的义务,是“自我决定导致自我负责”这一基本原理在其违反“不得侵害他人”义务时的具体表现。由侵害者承担必要防卫行为溢出的重大损害结果风险,是符合法秩序平等保护公民权利宗旨的自由与责任分配方案。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框架下,防卫人不负有救助侵害者的义务。这是因为必要防卫行为及其结果终局性地落入了不法侵害者的管辖责任范围,相应地,防卫人被免除了管辖责任从而没有义务救助侵害者。不能基于德国判例要求防卫人依照德国刑法第323c条救助不法侵害者,而在我国未规定见危不救罪的情况下要求防卫人负担保证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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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之间因酬金支付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法院处理时随意性较强,这一问题显得比较复杂,人们无所适从。对此笔者愿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学界。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及要件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颇有争议。目前主要观点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契约说又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向不特定人作出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规定了广告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行为符合要约成立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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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悬赏广告既有别于合同 ,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广告 ,它是悬赏人的单方行为 ,是一种许诺 ,并基于这种许诺在悬赏人和指定行为完成人之间产生了债的关系 ,因而不能适用现行《合同法》和《广告法》 ,而应该适用民法中债的规定。但是 ,现行《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 ,因而只能寄希望于处于编纂中的我国民法典能够充分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做法 ,将悬赏广告的法律调整纳入其中 ,确保悬赏广告“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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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生效制度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意义上的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表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付报酬的法律行为。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如悬赏找人、寻物、征文、征求技术方案等,由此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出现,而且有许多纠纷都是因为悬赏广告是否生效、其效力内容如何分配而引起的,但我国尚无法律对悬赏广告加以明文规定,故认真探讨悬赏广告的生效制度(主要包括悬赏广告的生效要件和效力内容),对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都是大有神益的。一、悬赏广告的生效要件悬赏广告的生效,是法律对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约束力的承认。悬赏广告的作出,说明了悬赏广告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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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及其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悬赏广告及其法律问题初探杨丽今日之中国,广告作为重要的商品宣传手段已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悬赏广告,如悬赏寻物、通辑罪犯、图案、作品的征集等等,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已屡见不鲜,但由此带来的悬赏广告人与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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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责任——以行政机关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简要梳理了法院对受欺诈行政行为的审查后,以行政机关为视角,认为基于相对人欺诈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判断导致这种违法性的过错标准应当是法律上对义务的配置,因而行政行为的违法与行政机关的过错并不完全一致;受欺诈行政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必须以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为要件而不能仅仅以客观违法为要件。本文以此为基础,主张在我国进行四个方面的法制改革,即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改革仅以违法为构成要件的行政赔偿制度和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实施授益行政行为的事前和事后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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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行为之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识表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以设定、消灭、变更、确认和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合法、公正是其内在的必然要求。一个合法、公正的行政行为即使不利于行政相对人也能有效成立,反之.不合法、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即使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也不能有效成立,更不具有法律效力,还导致对这种不能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必须进行法律补救。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补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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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笔者在办案中经常发现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意隐瞒一些于己不利的证据。问其原因,一是认为隐瞒于己不利的证据可以避免在诉讼中陷于被动不利的局面,进而避免败诉的结果;二是认为隐瞒证据的行为即使被发现了也不会给自己带来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法院顶多只能按照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而不能判其败诉。在这种心态支配下,诉讼中当事人隐瞒、隐匿证据的现象比比皆是也就不足为奇了。那么,真如这些当事人所认为的那样隐瞒证据就不会被法院判处败诉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得从当事人是否在诉讼中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说起。 笔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