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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英美法系的那些没有统一民法典的国家,近些年在普通法民法与版权法之间,以及在商标、商誉法与版权法之间,产生了一个新的边缘领域。正像把工业版权领域的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半导体芯片的保护问题)无论是单独放到工业产权法中,还是单独放到版权法中解决,都难令人满意一样,这一新的边缘领域中的问题无论是放到民法人身权(或商标、商誉权中),还是放到版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中的两大部分——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发生渗透与交叉并非自今日始,甚至并非自近代始。这至少可追溯到200年以前。但“工业版权”的术语,则是本世纪60年代末才出现的。  相似文献   

3.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计算机软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干扰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严重地阻碍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传统的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做法有利也有弊,需要寻求新的对策。根据计算机软件的适用工业产权法保护,又适用版权法保护的特点,可以采取工业版权式保护的方法,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十九世纪后期,科学技术和工业的发展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进一步扩大,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问题也在一些国际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于1883年在巴黎召开的一次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这些会议上有人进一步提出应该成立国际组织来审查和讨论涉及工业产权国际范围的所有问题。于是在1893年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United International Bureaux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这是一个政府性组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法文简称“AIPPI”)便是在这种情况于1897年成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它的宗旨是促进人们认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研究、比较现有法律和拟议中的新法律,以求改进和统一;促进有关保  相似文献   

5.
关于版权法保护的对象,理论界大多数人认为,版权并不保护任何一种思想或理论,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仅是作品的独创的“表达形式”,而不延及作品反映的实质内容。作品的内容按其他法律(如专利法)来给予保护。对于这种“只保护形式而不保护内容”的观点,笔者有些不同看法。“保护形式说”认为,版权法并不保护任何一种思  相似文献   

6.
“工业产权”(Propriete industrielle)这个名词最早出现在法国1791年的专利法中。在此之前,英国和法国称专利权为特权或垄断权。后来,“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一词正式写入1883年在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从此,“工业产权”这一法律术语得到了国际上的承认,各国政府相继采用。目前,全世界有97个国家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我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已加入“巴黎公约”并于1985年8月19日正式生效。从此,我国要覆行保护工业产权的国  相似文献   

7.
软件交叉保护探析徐敏韬软件保护的法律以版权法与专利法最为常见,两者在实务中不无疑义,尤其是在对软件的交叉保护上。本文从软件保护时间的经济学角度出发,对软件的交叉保护作一探讨。一、软件中的法律保护点软件的法律保护有多种方式,既可以用版权法,又可以用专利...  相似文献   

8.
王迁 《法学研究》2011,(4):86-103
为了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我国与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均同时保护旨在防止未经许可观赏文艺作品或运行计算机软件的“接触控制措施”和旨在防止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作品等版权侵权行为的“版权保护措施”。但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存在极大争议。不应以“接触控制措施”能够直接保护“复制权”(防止“临时复制”)和“接触权”以及间接保护版权作为版权法对其加以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因为中国版权法不承认“临时复制”为复制行为,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接触权”,并且只有部分“接触控制措施”能够间接保护版权。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在于其可保障作者等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即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合理报酬。根据这一正当性理论,如果某种“接触控制措施”无法保障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版权法就不应对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9.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将在1992年4月13日至14日在北京举办“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讨论会”。这是中国分会继1985年举办北京国际工业产权讨论会之后,在知识产权领域组织的又一次国际盛会。 1992年是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中国分会成立十周年,在1992年举办这次讨论会具有深刻的意义。在过去的一年,随着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先后公布实施,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0.
一、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上一世纪末,在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由此而建立“巴黎联盟”、缔结《保护文字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并由此建立“伯尔尼联盟”后,分别成立了两个联盟的“国际局”,以便管理两个公约。1893年,这两个国际局合并,成为后来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上述两个工业产权与版权领域的主要公约的同时,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这个公约生效后,依照公约的“过渡条款”,原“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全部职能,  相似文献   

11.
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是工业产权领域里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现代国际工业产权制度的基石。由于国际工业产权制度是当代社会国际经济秩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对巴黎公约的修改,特别是对其实质性条款的修改,势必导致现行国际工业产权制度的重大变革。一1987年1月和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相继召开两次会议,即修改巴黎公  相似文献   

12.
析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和专利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计算机软件,到底是用版权法保护还是用专利法加以保护始终是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从美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入手,深入分析了近年来美国法院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所做出的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例,指出:尽管美国及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对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达成了共识,但是问题并没有就此完结。面对计算机技术,尤其是多媒体软件技术的迅猛发展,软件所固有的“作品性”和“工具性”两重属性所引发的用版权法还是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矛盾日益突现出来。在对“正义”和“效率”这一永恒的问题做出艰难决择之后,美国法院对软件的“工具性”有了崭新的认识,出现了一种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范围日益扩大而用版权法日益缩小的趋势,而对这种趋势的分析和评价,无疑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厂商名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一种形式。本文拟对厂商名称及其法律保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厂商名称的概念与作用 厂商名称常常被称作“商号”或“企业名称”,它指  相似文献   

14.
我国专利制度中,就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有了“新颖性”这一前提,基本上可以避免了与任何“在先权”的冲突。这就是说在技术领域中,只要某一技术占了先,它便会无例外地排除相同技术再获专利或保持原专利有效的可能性。但是在工业产权(专利和商标权)与著作权相交叉(乃至相重叠)的外观设计领域,“新颖性”的要求就远远不足以避免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权”的冲突了。我国专  相似文献   

15.
商号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商号是商事经营主体在从事商事法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的特征,用以署名或允许其代理人使用的名称。如“北京千川隆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中的“千川隆福”,再如我国“全聚德”、“同仁堂”、“北大方正”、“联想”等驰名商号。根据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由此可知,商号应属知识产权(工业产权)范畴。商号经依法使用,商事经营主体可取得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即商号权。一般认为,…  相似文献   

16.
王迁 《知识产权》2013,(1):19-33
英国在1956年《版权法》中不适当地扩大了对工业设计图的保护范围,除了可适用“非专家抗辩”的情形,未经许可根据工业设计图制造工业产品,以及仿造由此制成的工业品均构成版权侵权,实际上使打印机墨盒等大量工业品受到版权保护,导致了法律逻辑的混乱.这一问题直至1988年英国重新制订《版权法》时才得以解决.工业设计图能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并非其艺术吸引力,而在于其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结构组合而成的,包含着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以“平面到平面”方式复制工业设计图是单纯再现工业设计图科学美感的过程,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基于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基本原理,根据工业设计图建造工程或制造工业品的行为只是实现其中技术功能的过程,著作权法不应予以禁止.  相似文献   

17.
保护工业产权是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顺利实施和两个文明建设深入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现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如何加强保护工业产权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一、大力加强保护工业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工业产权这个名称在国际上已广泛使用,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概念,尚需大力  相似文献   

18.
反不正当竞争法世界现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部份 保护的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工业产权保护的组成部份,为人们所认识将近有一个世纪。1900年,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由于在公约中增添第10条之2,而首次出现这种认识。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的该原始条款解释如下:“公约国国民在各联盟国内应享有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权利。”通过1967年斯德哥尔摩巴黎公约修订会议,此条款现在解释为:  相似文献   

19.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各项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2)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记;(7)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也把“制止不正当竞争”包括在“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以内。虽然,制止不正当竞争在上述两个公约的保护对象中均列在最后一项,但这并不意味着是最不重要的一项。  相似文献   

20.
虽然人的服装被排斥在版权法保护之外,但美国联邦一法院5月中旬第二次裁决,玩具熊的服装不构成“实用性物品”(useful article),可受版权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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