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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在西周时期就有论及,更为后世统治者视为治国经验。本文先是探寻了"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根源及其历史表现,其次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最后指出该原则的在当今的表现就是严打政策,并阐明了其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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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介绍在西周就有论及,并在历代各朝中有广泛应用的"刑罚世轻世重"政策,论述其历史表现及其历史价值,然后就阐述刑法世轻世重政策在我国现代的体现——严打,充分探寻严打的原因及效果,最后探寻其利端与弊处。最终达到立足当下,使中国古代的世轻世重政策服务于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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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世轻世重"思想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这个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史中被不断运用。通过对史料分析,客观遵循这个立法规律的朝代大都可以进入兴盛时期,而违背这一规律的朝代则加速了王朝的灭亡。我们从中国几千年的阶级斗争来看,"刑罚世轻世重"是阶级斗争的需要,也是刑法立法和司法的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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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新论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是英国法制史上一次影响巨大而深远的历史变革.这次改革不但引领英国走上了一条独特的普通法之路,更重要的还在于开启了英国现代法治的历史之门.由于亨利二世的改革动因主要来自现实政治的需要,并非出于先见之明和精心设计,致使这次改革带有明显的实用性、权宜性,就此而言,亨利二世是英国现代法治的"不自觉"的开拓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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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是儒家之法。仁学“中道”思想是儒家学说之“道统”,亦是儒家之法的“法统”。仁学“中道”的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中正”、“中和”、“时中与权”三个方面,原始儒家在论析与处理德与刑、父子相隐与不隐于亲、人与法、讼与无讼等问题上都很好地运用了“中道”的思想与方法。在当今“全球性的战国时代”,儒家仁学“中道”思想仍有其普世价值,必将随中华民族的复兴而走向世界,在处理国际关系和制定国际法则中显示其积极的价值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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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信息化条件下争夺网络新媒体阵地,占领思想制高点已经成为党建工作的迫切任务.为有效防范西方国家“普世价值”学说对广大党员干部思想的西化、分化,要毫不动摇地把思想建设摆在首位,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鉴别力,用党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打牢听党话、跟党走的思想基础,保证党组织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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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世纪亨利二世的改革使得英国法走上了一条和欧洲大陆不同的道路,英格兰普通法性格特征的形成和亨利二世改革所建立的司法制度有着不可分的关系,巡回法院、令状司法化和陪审制度在司法领域的确立确定了英国法的走向,其后虽历经改革,但基于这些制度而确立的普通法传统一直主宰着英国法律的性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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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的相对化必然导致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对世义务,而禁止侵略战争便是这种对世义务的一种现实体现。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特定的历史背景,以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为基础,《日本宪法》第9条成为日本因违背禁止侵略战争的对世义务而对其应承担的国际责任进行立法转化的结果。《日本宪法》第9条的效力渊源及其有效解释,有助于认识日本应承担的非军事化义务及对其修改的一系列修宪行为的非法性。日本间接或直接修改《日本宪法》第9条,对外将违背以亚洲安全为基础的客观国际体制,对内则将摧毁《日本宪法》的基本架构。日本的修宪行为必将损害曾受日本侵略之苦的亚洲各国的利益,作为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者,中国应推动相关国家在相互依赖中构建多层次的替代性安全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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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普通法的形成开始于十二世纪。那时,在刚经历过诺曼征服之后的英格兰,被征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敌对情绪还很高,教会势力也不断上升,王室急需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来巩固统治,这其中自然离不开对法律的关注。而当时的法律状况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教会法、诺曼法并行,地方法庭(hundred court and county court)、封建法庭(manorial court)、教会法院(court christian)分割案件管辖权。就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言,王室的力量相当薄弱,这对巩固王权极为不利。前代诺曼国王们纷纷采取不同措施,力图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但由于各种原因都未能有太大成就。到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Henry Ⅱ,1154—1189年在位)时,他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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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多亚哲学是西方自然法理论的开端,基于其对世界精致的泛神论解释,斯多亚哲学提出了普世主义的平等观,人人皆有神性,在起源上皆为平等。斯多亚哲学的普世主义经由自然法的媒介改造了罗马法,为罗马法产生平等法权观念提供了哲学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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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体系将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合称为债,并认为债编总则是三者提出的公因式,忽略了三者的根本不同。即令三者都有债权、债务,物权法也同样产生此种法律关系。因为所有债之法律关系的特征,都可以用以描述物之法律关系,物债二分之说无法成立。物权和人格权对世产生原生义务,合同在缔约人间产生原生义务。应以对世、对人的区分、排他程度高低、法律关系之中介等三条轴线,取代物债二分。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都是原生义务未被履行后,转化成的次生义务,与合同、财产、人格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在《民法典》第118、468条下重构债的概念之方式为:债权就是请求权,而债是合同关系、物上关系、人格关系之上位概念。若日后《民法典》有大幅修改的契机,则应删除债的用语,告别债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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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上,妇女的地位一直很低,连孔夫子都把女子与小人并列,好像忘掉了他老娘的性别似的。所以男人做错、做坏了事,女子大抵就成了替罪羊。幽王祸国,归咎褒姒;纣王失国,委过妲己;安史乱起,处死杨妃。至于民间,连不生孩子,也专责妻子。类似例子,不胜枚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