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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传勤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8(3):81-85
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合同条款内容所表达、体现的意思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判定合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合作建房,最关键的是看合同是否约定共同承担风险责任。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判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前提和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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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玲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86-89
《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之合同待定的规定与《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看似无甚关联的条款却引发了实践中不可协调的逻辑矛盾。作为无权处分合同之善意取得之转让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就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无效的命运,此时受让人却依《物权法》第106条中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换言之,善意取得之标的物受让人自取得标的物之日起就丧失了向受让人(无权处分人)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等一系列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索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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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善长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股权转让合同受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双重规制,其既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性。股权转让合同以自成立时生效为原则,以批准或登记生效为例外。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只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不会当然引起股权的变动。股权变动须经过法定的公示方式,股权变动的不同公示方式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法律意义。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况以及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情形做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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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一种扰乱市场经济的犯罪 ,目前对于该罪的界定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着各种不同认识 ,本文通过对该罪的立法和实践中的界定进行分析 ,试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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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载体,在市场交易和流转中颇受投资者的青睐。瑕疵股权转让顺理成章地成为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现象。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亦成为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主要焦点之一。目前学术届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传统主流观点主要有四种学说,每种学说大相径庭,各方争持不下。相对而言,建立在传统主流观点基础之上的新观点——"综合区别说"显得更具说服力,该学说是对传统主流观点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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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中的"批准"对买卖合同的效力影响问题随着法释[2005]5号的颁布施行而逐渐显露,如何理解"批准"的法律意义,如何适用法释[2005]5号的相关规定成为本文研究的着力点.本文认为,应仔细把握我国买卖合同法的真正内涵,认识到我国买卖合同法系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结合体这一立法现实,并以此得出"批准"对买卖合同中的负担行为效力不产生影响,对买卖合同中的处分行为产生效力待定影响的逻辑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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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中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与避免市场混淆的博弈,法院审理分割转让近似商标合同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避免强制转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分割转让近似商标的合同应属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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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民商法中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从刑法角度却常常被定性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从实践中来看,司法机关倾向于作出有罪判决,但不少学者持无罪的观点,因此引发争议。无罪说持股权转让自由,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论点,而有罪说主要以行为对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的破坏等作为入罪理由,进行实质解释。但二者对犯罪形式与实质的论述各有忽略,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应当“一刀切”评价,应当在实质解释的基础上,对构成要件进行规范分析,作出类型化处理。而从立法角度而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违法所得数额的犯罪定量存在活性不够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相似文献
12.
孙鹏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8,(2)
合同的效力判断,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合同是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未定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合同效力判断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前提和基础,是合同是否得以履行的保障。它在整个合同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务中,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成立并生效,第二种观点是无效,第三种观点是成立但未生效。第一种观点是适用法律错误;第二种观点属于法律理解错误;第三种观点从表述上看是基本正确的,但从学理上理解是不准确的,理论上有待深化。造成后两种观点错误或歧义的原因.都与学理上法律行为效力——成立和生效——二层次论这一传统通说有关。本文主张法律行为效力——成立、有效、生效——三层次论。按照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是成立并有效但未生效。 相似文献
14.
彭文华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2):78-84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使用权的二级市场中,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转让。就非法转让和倒卖的内涵与外延来说,从广义上讲,非法转让是应当包括倒卖在内的,倒卖也是一种非法转让;从狭义上讲,倒卖是借价格上涨之机买入又卖出以牟取暴利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与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非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投资等并不相同。 相似文献
15.
李静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5):78-82
虽然和解合同在我国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是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对其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而且关于和解合同的研究也一直是目前国内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拟参考各国成熟的立法体例,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界的研究成果,通过对和解合同的概念、要件等基本问题的考察和梳理,以期获得对和解合同的效力较为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16.
新《刑法》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为犯罪.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直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六种行为样态.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别罪与非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与非法出让、非法出租、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界限,以及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王立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概念开始,借鉴私法学说中的负担和处分理论,从负担和处分的角度分析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结合《专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专利权转让中的负担效力和处分效力,认为其中的负担效力在于使当事人负担义务,而处分效力则在于使专利权转让,强调了私法学说研究对知识产权法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3)
由于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合理运用矿产资源不仅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也事关国家战略利益,因此,矿业权作为其载体,在转让时确有以行政审批加以管控的必要性。需要明确的是,依法成立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既不因批准而必然有效,也不因未被批准而当然失效。矿业权转让合同在批准前,效力未生效,但其中的报批义务不依赖合同获批而生效,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时,应采取违约责任的归责方式。 相似文献
19.
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兴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5):148-153
从《合同法》与《公司法》相结合的二元思维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有限。《合同法》应当关注相关规范的性质与立法目的、受让人的主观善意等要素,《公司法》应关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发展规律与非法定权本性、股权变动模式对合同效力判断的影响等要素。认定未满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并辅之考察受让人善意与否的效力判断模式,能够同时实现满足理论自足、遵循公司规律以及符合社会实际的多重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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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遐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1)
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包括对缔约人的效力与对原权利人的效力。对缔约人而言,在缔约人为善意时,属于认识错误的问题;在转让人为恶意而受让人为善意时,合同的效力为可撤销;在双方恶意时,合同原则上无效,原权利人则有权决定其有效。对原权利人而言,权利人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代替转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针对权利人的追认权,法律应赋予受让人撤销权。善意取得能够排除受让人撤销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以此说明转让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撤销合同的,将排除其善意取得,也不能以此说明善意取得是转让合同的要件。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没有直接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