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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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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交通等领域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特征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很大的重合性,因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成为定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时应当全面分析,不能单纯为了加大惩处力度而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能因为危害结果相对较小而片面认定构成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2.
当前,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涵摄过宽、对入罪核心要素“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把握不准、以及刑罚裁量与缓刑适用没有统一标准等问题。本罪应该以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不能将行为的危险程度与行为的危害后果混同。合理厘定本罪的入罪标准、量刑标准、缓刑适用标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区别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危害后果是过失的,不追求,也不希望,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是明知的、故意的,或者是放任的。两者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谓公共安全.一般认为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有的认为.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  相似文献   

4.
尹晓 《前沿》2012,(22):76-78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罪名,在我国现代刑法体系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实务之中,我国当前也有肆意扩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的情况存在,这种做法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文章探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实现罪刑法定的困惑,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及“危险方法”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且提出了完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极为必要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被告人孙伟铭,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系四川省成都市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5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相似文献   

6.
《时事报告》2009,(10):6-6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做出了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似文献   

7.
关于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罪名。如何认识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性质,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法律的前提。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其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只要实施某行为即推定其具有某种危险。以追逐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以醉酒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同时,危险驾驶罪罪名的增设改造了交通肇事罪的结构,增加了基本犯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且,并不是一切危险驾驶行为都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之间存在竞合的可能,应择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8.
近期由醉酒驾驶、飙车等“高危驾车”行为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该行为定罪量刑的争议不断。而以有利于司法裁判为出发点,由规范与价值的二元视角为方法论,展开对“高危驾车”行为的主客观分析,可以确定上述行为能否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由驾驶人在事发之前、事发之际与事发之后的行为事实为根源,分别抽象出“模型化”的证明方式,以推断其主观意识与意志因素,进而确定其主观罪过;在客观方面,对“高危驾车”案件所具有的共同行为事实进行价值抽象,以构建出广泛适用的客观行为评价模式,由此形成对类似案件的一般评价规则。  相似文献   

9.
该文主要论述了以驾车撞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交通肇事犯罪在客体和主体方面有一致性,其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交叉和相似之处。但是,其主观方面却有严格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中国人大》2012,(17):44-44
“对食品感到焦虑,不知道吃什么好,这反映出整个社会管理的漏洞,说明食品安全问题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刑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但对食品安全的风险预防体现不够。如刑法第三章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属于结果犯或具体危险犯。另外因生产经营者不作为而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  相似文献   

11.
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几年,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有增无减,无疑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的出现,对于预防严重的交通事故,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危险驾驶罪是一个新罪名,对于这一犯罪的构成和认定上还有诸多争议。本文从客观方面的"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主观方面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几个方面解读本罪,以期更加准确的理解、掌握和运用。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乃实务的需要。认定危险驾驶罪需要有具体的认定标准,这需要通过界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完成。文章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方面研究以准确认定危险驾驶罪,并指出了认定危险驾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关于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积极消除法定危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问题,涉及危险犯既遂标准学说的反思和统一,意义重大。“肯定说”与“否定说”分别在解释学和立法学的立场上对此问题说明。“肯定说”试图改变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的做法不仅未能自圆其说,反倒引发了理论矛盾,暴露出其缺乏平衡性思维、缺少体系性考虑和缺少必要的概念辨析的问题。既然承认危险犯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标准,那么行为人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14.
反腐败立法是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国家反腐败体系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而受贿犯罪立法又是我国当前反腐败立法之核心。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受贿罪入罪量刑的标准及其根据贪污罪入罪量刑条款确定之立法模式,从内容及形式方面均无法完整地反映出受贿罪之罪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受贿罪与贪污罪在罪质及社会危害性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及时更新受贿罪之立法理念,让受贿罪的入罪量刑标准能够真正体现其罪质和社会危害性。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只有能够反应受贿行为本身的各种情节方可作为受贿罪入罪量刑的根据。故受贿罪应当设置符合其罪质特点的独立的罪刑条款,建立受贿罪数额、情节二元入罪标准及以情节为核心的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15.
近几年来,学者们关于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文章试对其中的主要观点作以评述,明确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新的内涵,界定了公款、公物、有价证券三个犯罪对象的范围,以期进一步深化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研究,为刑法理论工作者提供有借鉴份值的资料。  相似文献   

16.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是国际犯罪学领域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文章就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类型、主要特点及其犯罪心理特征作了具体分析,据此针对公职人员犯罪的预防从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即一要建立权力运行的约束机制,由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二要改革现行的监督体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有效监督的实现;三要加强职业培训,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整体素质。  相似文献   

1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和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直接侵害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前.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没有明确的阐述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这为司法部门的实践活动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为此.文章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以推动法制观念的更新和司法工作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是新世纪中央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在地议精神的指引下,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龙头的严打整治斗争.公安高等教育与理论研究应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开展学术研究和进行教育实践活动.一是要及时总结"打黑除恶"现实斗争经验,推动反黑理论研究,三富和完善我国公安科学理论体系;二是公安高等教育和理论研究应为"打黑除恶"现实斗争服务;三是公安高等教育和理论研究要为"打黑除恶"现实斗争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首次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为刑法分则独立罪名,进一步扩大了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范围。鉴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定性认识尚存较大争议,导致该罪名的理解适用陷入困境。当前迫切需要对网络空间内共同犯罪参与理论进行梳理,明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当按照"共犯行为正犯化"进行理解和归责,再结合我国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明知"可以适用司法推定,"犯罪"可以扩大解释为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为帮助行为人设置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通过与网络犯罪其他罪名进行比较辨析,为该罪名的理解适用寻找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20.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各种不实信息和网络谣言在网络空间传播的情况,课题组通过抽取近千位不同年龄段民众作为调查对象,采用网上调查问卷、文献调查、采访笔录、案例分析等方法,以新冠疫情为表述对象,探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网络谣言的特殊危害及网络谣言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困境.调查结果显示:在疫情期间,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谣言的传播范围明显拓宽,谣言对社会产生了较为复杂的危害,对公众的精神健康、物质财富以及社会稳定等各层面都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消极影响,有些谣言甚至妨害了防疫工作的进行.与此同时,网络谣言治理也面临着诸多困境:网络平台缺乏对谣言的鉴别、追踪、辟谣机制,网民缺乏自觉的法律、理性意识,治理谣言的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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