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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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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金高 《法律科学》2013,(5):159-166
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系的是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有因果关系的是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以往的解读已有不少的误读,现第200条删除了原第179条第2款中的前段——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这就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另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从而也就淡化了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的区别,而这种内核性再审事由恰好又是最重要的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2.
再审事由是再审程序完善的核心和关键,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再审事由范围,最高院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再审事由的内容,提高了事由的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最新司法解释的解读和剖析和对其他国家优秀成果的借鉴以期完善我国再审事由的设置。  相似文献   

3.
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由于立法规定存在种种弊端与不完善 ,故缺乏可操作性 ,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针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多元化和当事人申请再审难以及再审事由过于笼统等缺陷 ,本文提出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单一化、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制度和再审事由确定化的改革构想。  相似文献   

4.
陈春梅  胡夏冰 《法学杂志》2012,33(3):130-134
民事再审事由虽然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修补,但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基本思路是,严格控制民事再审事由的范围,将民事再审事由限制在生效裁判的基础出现严重瑕疵和诉讼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等方面;增加民事再审事由形式要件的规定,使民事再审事由成为可以在外观上能够轻易识别、在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化、具体化情形。  相似文献   

5.
民事再审事由是民事再审程序之中的关键一环,意义重大,其确立应该依据再审程序的特殊属性与功能。原先有关民事再审事由的法律规定有着相当大的缺陷,从而造成了当下再审制度的困境。本文认为经修订的民事再审事由较之原先有了长足进步,但是依然存在不足。  相似文献   

6.
再审事由是再审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程序性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其他方面的修订,是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我们期待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下一次的全面修改,以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7.
现阶段我国刑事再审案件数量惊人,完全违背了再审程序的宗旨,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必须对刑事再审的价值进行重新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对再审事由进行分类,厘清不同类别在适用上的不同意义,最后科学合理地设计具体的刑事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部分新增程序性再审事由有一定困难,出于程序安定性考虑,需要谨慎适用,从严解释。其实,与纠错功能相比,程序性再审事由在扼制程序违法、促进庭审程序规范化方面的功能更为明显,我们应该借助再审事由进一步提高我国民事审判质量,以降低案件再审率。引入诉讼要件理论,规范常规性程序事项的运作,强化辩论权、质证权的实质内容,加强诉讼程序内部制约机制,都有利于减少案件被申请再审的比例。  相似文献   

9.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的民诉法,较为详尽地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启动再审程序凸显职权主义色彩、提起再审的事由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具体、可以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类型过于宽泛等。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严格地启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了看想。  相似文献   

10.
一、民事再审审查制度的实践运行情况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建立了独立的再审审查制度,其内容主要有再审审查法院上提一级,明确和细化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11.
滕威 《金陵法律评论》2005,9(2):118-128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构建再审之诉已经成为一股潮流,而民事再审的立案审查制度在再审之诉的构建中显得尤为重要。再审制度已经普遍存在于各国诉讼程序中,保证裁判的既判力是各国诉讼法的一个原则,很值得借鉴。因此,要对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立案制度进行反思,并在制度的安排上,严格区别再审之诉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应当明确,再审立案的界限应停留于形式审查,即只要再审理由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就应当立案使之进入再审程序。至于再审事由是否在实体上客观存在,应该是再审之诉实质审查的内容。所以,要从制度上重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审查程序、审查内容以及民事再审立案的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再审程序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级别,完善了文书送达制度,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具体化和规范化,针对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作出了约束性规定等,这些修改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规范了申请再审行为,对于完善诉讼程序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因为本次的修改只是局部性的修改,所以仍有一些内容值得反思。本文就再审程序的修改内容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3.
耿翔 《法律适用》2015,(3):91-96
于法院而言,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目的是通过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以决定是否启动本案重新审理。于当事人而言,所主张的再审事由仅为其达到诉讼目的之手段或攻击防御方法。因此,再审事由本身并非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请求,亦非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再审诉讼标的的识别应持一元论,原审诉讼标的即为再审之诉讼标的。无论当事人有多少再审事由,原则上应当严格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须以一次为限,同时也应兼顾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再审事由的例外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14.
刘冬京 《法学论坛》2008,23(2):117-121
再审程序的修改与完善,是我国学界和社会多年关注的焦点.2007年我国对再审程序进行了部分修改,但这次修改仍存在不足之处.修改和完善我国再审程序,应结合我国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再审程序的客体、将再审事由科学化,合理构筑再审程序与上诉审程序之同的关系,以建立合理的中国式再审模式.  相似文献   

15.
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的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过于宽泛,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又不利于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因此有重构再审程序启动条件之必要。本文从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上诉前置、期限、事由等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6.
李浩 《法学研究》2008,(4):83-95
是否应当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民诉理论界存在争议。学者们对这一再审事由的批评存在合理性,但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是与中国当下的国情相契合的,有助于抑制因违法管辖引起的地方保护。应当特别关注违反专属管辖、违反专门管辖、违法下放管辖权、规避级别管辖、受理明显无管辖权的诉讼、曲解案件性质受理诉讼这六类管辖错误的行为。管辖错误发生在诉讼的起始阶段,针对这一具有特殊性的再审事由有必要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7.
周涵 《政法学刊》2023,(4):77-84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以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为指导原则,有助于全面纠正错误裁判,但由于强调对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难以突出再审的救济价值。再审启动规则决定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但存在启动事由宽泛与程序安定性、启动主体设置与刑事诉讼构造、权利救济程序与国家追诉权行使程序之间的多重困境。对此,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应以权利的特殊救济程序为定位重构启动规则,确立再审启动程序的基本原则,优化再审启动的主要规则,针对特殊案件设置再审启动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积累了许多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各地法院对于民事再审审查的认识和定位还不准确,指导思想不明,机构职能设置不统一,受理条件把握不够准确,审查程序还需明确和规范,再审事由的适用不一  相似文献   

19.
李浩 《法律科学》2007,25(6):136-145
抗诉的事由与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宜完全同构化.在申请再审与请求抗诉问题上,应实行法院优先原则.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再审申请有利有弊,原审法院管辖加上诉或许是更优的方案;对再审申请,可从申请期间与除斥期间两方面作出限制.当法院决定再审时,撤销原裁判比中止原裁判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对伪证、枉法裁判,将来应通过先行程序确认后才允许申请再审.检察机关的调阅案卷权,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0.
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的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过于宽泛,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因此有重构再审程序启动条件之必要.本文从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上诉前置、期限、事由等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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