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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 毫秒
1.
认罪认罚案件因其特殊性需要适用比普通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在普通程序基础上经过简化,且以被告人认罪为启动条件,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构成了我国认罪简化审判程序体系。"简者不简"的简易程序和过度限制、规定模糊的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均偏低,未能充分发挥认罪简化审判程序的程序功效。为满足认罪认罚案件对认罪简化审判程序提出的要求,简易程序应当调整其案件适用范围,强化其简化特性;速裁程序应当取消对其程序适用的过度限制,并明确庭审规程。  相似文献   

2.
根据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法院作出的76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职务犯罪案件委托律师辩护率高;留置期限整体较长、解除留置后逮捕率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适用率低;非法证据排除难;定案以言词证据为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成为此类案件典型的办案模式。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基于此,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和诉讼权利;提高留置措施的适用标准;明确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调取、出示程序;庭审中应当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加强证据审核,建立证人、鉴定人和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  相似文献   

3.
经过两年的试点探索,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重要性已为社会各界所公认,但试点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诉讼效率层面,速裁程序仍然存在办案沟通机制不健全、案件适用对象较窄、审前程序繁琐等问题.在庭审运行层面,速裁程序应加强对被告人认罪事实的审查,在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设定以及辩护律师的职能定位方面,亦存在继续探讨的空间.  相似文献   

4.
刑事速裁程序试行已近两年,在侦查阶段由于制度粗略、警力不足等原因,存在试行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公安机关各试行单位对速裁程序启动时间、侦查办案期限、办案力量、取证规则及证明标准等具体问题存在不一致的认识和做法。总结侦查实务部门观点及经验,建议速裁程序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启动,也可以在侦查终结时建议检察院适用;因地制宜地决定案件的具体侦查工作是否由相对固定人员办理,并在法制或案审部门设立速裁案件的专职阅卷人员;侦查期限以一个月为宜;制定《速裁案件证据收集指引》,明确取证要求和证明标准;建全办案协作平台、网络办公系统,合理简化办案环节。  相似文献   

5.
201 3年新民诉法推出了小额速裁程序,然而可供司法实践适用的规定匮乏。小额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以司法效率为重,保证底线正义。在司法运行中,小额速裁程序存在着适用条件不完善、启动机制不明确、审理程序不简化及救济程序缺失等问题,应当从严限定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法院享有启动权,简化和优化审判程序,设置判决异议程序,疏导当事人救济诉求,尽快健全与完善小额速裁程序。  相似文献   

6.
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速裁程序在适用比例上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这表明其内生性的速裁动力系统尚未得到建构。具体而言,量刑协商范围狭小、从宽处遇确定性不足、值班律师效用不彰导致辩方无意于选择速裁程序;程序简化不足且错案风险增加导致裁判方无力适用速裁程序;而形式化的证明标准和畸低的控方败诉风险又消解了速裁程序本应具备的正向激励机制,导致控诉方怠于推动速裁。因此,为从辩、审、控三方激活速裁动力,有必要加强辩护权保障、扩大辩护方协商空间,推行法定证明标准实现方法实质化并落实证据不足案件的无罪比例,使速裁程序真正成为具有自发生命力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7.
民事审前程序是从立案之后到正式庭审之前,具有梳理争点、固定证据、促进和解等功能的程序。审前程序与繁简分流具有高度同质性,且审前程序在促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审前程序之庭审准备和繁简分流的应然功能,理应对其程序规则作系统研究。完善诉答程序以及举证期限的配套惩罚措施,设立针对审前会议阶段的和解、调解程序,借鉴美国审前程序中的“不应诉判决”“审理前裁定”等有益经验,设置专门的法官处理审前程序等举措是系统构建审前程序的可行出路。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适用简易程序 ,而且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主体的生理、心理特点 ,我们应当尽可能多地适用这一程序。刑诉法第 1 75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说明 ,简易程序可选择派员出庭和不派员出庭两种形式。一、派员出庭的庭审模式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 ,容易与普通程序庭审方式混淆 ,导致简易程序“简”而不“简”。为此 ,我们对这种模式进行了“三不”尝试。1、不设专门的调查阶段。区别于普通程序的法庭调查阶段 ,简易程序的案件事实较为简单 ,同时在起诉前 ,检察机…  相似文献   

9.
刑事法庭庭审中的证据调查与被告人的命运息息相关,因此庭审证据调查的顺序就显得至关重要。职权主义的刑事审判中的庭审证据调查以“审问被告人”为首要环节,本文从被告人的视角对这样的程序设置进行正当性考察,得出率先“审问被告人”的庭审证据调查顺序存在缺陷。在此基础上,文章从改革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出发,提出了合理化的初步设想,以促使我国的刑事庭审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0.
逮捕是在较长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系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现有审查逮捕程序中立性缺失、行政化色彩浓厚、对抗性不足、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不符合司法权的运作方式。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关键在于塑造"控、辩、裁"三方诉讼模式,落实庭审化、对审化,确立"优势证据"标准,体现司法活动的亲历性。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对于推进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影响深远。因此,在具体执法、司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办案组织、明确办案时限、明确中止条件、明确法律后果,以期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更加准确加以适用。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仍然存在着标准不一、尺度不一、质效不一等显著问题,需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受害人参与庭审的能力有限。在确定作证能力和提供的证据证明力等方面,未成年受害人可以参考一般证人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将“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作为证人的身份条件,但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依旧过低。实务中的“印证证明模式”简化了言词证据的审查,阻却了未成年受害人言词证据证明力的发挥。现行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受害人参与庭审质证欠缺更为细致的规定,立法应对未成年受害人科学评估作证能力,审查未成年受害人的作证资格,明确庭审质证阶段的证据调查方法。  相似文献   

13.
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不仅可以缓解案件压力、提高诉讼效率,也迎合了刑事程序分流的司法改革趋势,弥补了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功能的不足。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改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实施一年有余,取得显著的成果,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试点改革的下一步工作,应在我国简易程序层次分化的基础上进行程序设计,在适用范围、证明标准、适用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使我国的速裁程序更加成熟、更加高效。  相似文献   

14.
道路交通事故速裁法庭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一种新的司法调解与审判运行模式,它具有简便、快捷、富有效率的优越性,对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的缺失,道路交通事故速裁法庭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定位不明确、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事故认定的证据运用、法律援助制度滞后影响"速裁"效率、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不紧凑等显性问题。因此,应明确速裁法庭的定位、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完善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诉前司法性调停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整体格局。  相似文献   

15.
量刑程序的模式选择、起诉方式和答辩程序改革、量刑资料获取机制,是目前困扰量刑程序改革的三个关键问题。就量刑程序模式而言,我们应当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省略定罪程序;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通过庭审解决定罪以后再审理量刑问题。就配套的起诉方式和答辩程序改革而言,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基本上可以沿用现有的起诉方式,但要在起诉书中增加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起诉书中则不得添附仅仅与量刑有关的内容,量刑建议和量刑证据应在解决定罪问题以后单独移送。答辩程序对于量刑程序改革不可或缺,我们应当增设答辩程序。量刑资料的获取是量刑建议准确性的关键,我们应当强化侦查机关(部门)收集量刑证据的责任,并在起诉程序中加以开示,以保障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16.
从“目的论”出发,“符合立法初衷的制度应该是合适的制度”为判断标准。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德美对公诉审查制度的规定,发现其立法目的并不适合我国的司法环境(且其本身亦有缺陷)。我国应坚持1996年修法时改革此制度的初衷——克服“庭前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效仿日本实行彻底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并辅以庭前在形式上对争点的确立程序。  相似文献   

17.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但在令人欣喜的表象后,却隐藏着更激烈的控辩矛盾。这是因为依照刑诉法第36条、15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控辩双方“提前相遇”的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性材料;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导致了其阅卷范围的实际缩小,使我国本来就略显“苍白”的辩护制度更加无力。同时,我国法律中也未有要求辩方向控方开示证据的任何规定。实践中,控辩双方往往从各自诉讼利益角度出发,在开庭前都尽可能让对方少知道自己对案情的掌握程度,这种控辩双方证据信息的“互相封锁”,使对抗制庭审模式的实际效能大打折扣,不能满足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在我国设立符合国情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质量,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等方面有相当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运用科斯定理可以对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要价进行定量分析,但是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一个重要假设是“信息完美”,这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博弈论认为策略行为的实质是博取“私人信息”,诉讼的发生率则与信息不对称有较大的关联。故庭审程序的设计应当要有利于各方获取他方的证据信息,便于当事人进行信息比较和估计;庭审过程则应便于当事人获取对称的决策信息为目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作用其实就是引导当事人从不完美信息趋向完美信息。双方当事人会根据证据交换、庭审质证认证的情况并结合自己可以接受的成本和风险底限决定自己的强硬策略值最终达到策略均衡。这样方可有效提高和解率。  相似文献   

19.
两大法系的审判模式决定了其各自庭审证据调查制度的特色,而传统中国刑事诉讼一直以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为模板,因此在保留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庭审证据调查制度的基础上适当借鉴英美法系庭审证据调查制度的合理因素,是中国刑事诉讼庭审证据调查制度改革路径的必然选择。具体的改革思路是(:一)贯彻“以听证为主、调查为辅”的原则(;二)在启动机制方面:规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职权为例外(;三)对职权调查的限制措施包括:调查的范围、调查的程度以及调查的方式和结果的认证。  相似文献   

20.
针对“先定后审”、拖延诉讼等现象,在民事诉讼实务界,出现了许多新观点,如:“弱化庭审前准备工作,强化开庭审理”、“推行一步到庭”、“起诉状一本主义”等。审理前准备程序有无存在价值?如有,应如何重构?这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容回避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受不同的诉讼价值观的影响,其实质涉及民事诉讼目的是追求诉讼效益,抑或是诉讼公正;是追求实体公正,抑或是追求程序公正。一美国及日本居前程序简介美国的民事诉讼采典型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其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诉答程序(Pleading)、证据开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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