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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盘的暴跌,基金资产的大幅缩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违反忠实义务,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日显突出,这背后凸显的是深刻的信任危机。究其根源,是由于我国规制基金忠实行为的法律过于概括、原则,尚存在许多缺陷。因此,我国基金法规应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忠实义务给予更详细、科学的规定,以实现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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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中购或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而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开放式基金经历了近八年的快速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当前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机制,同时对改善现有保护机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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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之表决权理应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由行使,但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额一般较大,且该表决权的行使具有权义复合性和双重共益性,故基金管理人在行使基金持股之表决权时应尽忠实、勤勉义务。建议我国立法对基金持股之表决权进行一定的规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更好地发挥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股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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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思考--兼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和融资工具,在我国已有了初步的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2002年8月我国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该草案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仍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在信托制基金中,信托基金契约的立法模式应以简化、单纯、明确为宜,同时不妨采取董事会制度。由于信托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自有缺陷性,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对实现基金的目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的障碍,总体考察,采取公司型基金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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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原则。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应当优先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其是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相应优先,但并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一般来说可以扩张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然而,如相对人的利益涉及社会公益时则持有人利益并不当然优先;而其利益的优先也不构成对其他相对人债权的根本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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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基金管理人的违规操作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托管人负有保管基金资产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监督的义务,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地位不独立、责任承担不明确导致其监督义务在实践中并未完全得到履行.因此,完善我国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将有利于减少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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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的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例作了论述,以契约型基金为中心,着重探讨了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及利益冲突交易的问题,特别是在公司新股发行及增发、配股时,基金公司与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时,如何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相关自我交易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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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组织一体化程度弱,基金持有人权益易受侵害。本文尝试将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移植到投资基金领域,构建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制度,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另辟一条蹊径。美国特拉华州于1998年率先在企业信托中创建了派生诉讼制度,契约型投资基金就是企业信托的主要组织形式。从比较法角度出发,借鉴关国特拉华州立法先例,同时辩证借鉴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经验,将有利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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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它是信托品种的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重点是权利义务设计。在进行权利义务设计前,须正确认识三个基本问题:信托契约、基金财产权、主体关系。在此基础上,以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核心展开,特别强调了经理人将基金资产交由保管人保管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监督保管人的义务,保管行使与基金资产有关的权利及受益人的受益权。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设计,考虑到对证券投资基金我国应走先规范再发展的道路,并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与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的衔接,提出了单独制定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规范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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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通过对基金合同性质的分析和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仲裁法》相关条款的解读,得出基金合同中仲裁条款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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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投资基金中,投资人将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之后,由于管理人的目的是从中获取最多的管理费,而投资人的目的是从证券投资中获取最大的资金收益,二者在关于财产方面的目标上产生了偏离。因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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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关系之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根据基金的收益凭证可否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两类;根据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两类。由于其所特有的分散投资组合、专家理财等功能,因此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就备受投资者青睐。 在基金中,主要有三方当事人:投资者、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本质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