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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个违宪的司法解释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及其在法律解释体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期怠于行使其法律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地作出各种司法解释来应对新情况。为了解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之间的效力冲突,我们应当重新明确规定各个主体如何行使其解释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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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中的位阶关系决定于法律解释权配置制度,即规定法律解释主体、权限、程序、方式和效力等问题的解释制度,形成我国特有的法律解释体制。司法解释权是法律解释权的一种,是法律解释权分配于司法机关形成的权力。不同主体作出的法律解释效力高低.与不同解释主体权力层级高低相关,也与解释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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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司法解释尽管具有其历史合理性和现实合法性,但这种不以个案为背景的司法解释存在诸多问题.在域外,由最高法院制定抽象司法解释的做法极为罕见.司法解释是司法过程的必备环节,但司法解释不能脱离个案,脱离个案的抽象司法解释有侵犯和僭越立法权之嫌,且与立法机关“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性立法形成恶性循环.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司法解释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但应尽量抑制和减少抽象司法解释活动,加大指导性案例的供给,并允许地方高级、中级人民法院遴选和确定指导性案例,此外还应该肯定法官针对个案的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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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在现代生动复杂的社会中,要求法律能及时、准确、全面地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成为一个富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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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在司法系统内部的权威性地位,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执法的效力尚不明确。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以法律解释权力的配置为中心的现状,在司法解释能否进入行政执法的问题上,理论上存在基于法律解释工作安排的权力分工障碍、基于专业知识储备的权力能力障碍和基于权力配置原则的权力性质障碍。通过对实践中行政机关自发援引司法解释现象的经验分析,只有权力性质障碍构成司法解释进入行政执法的真正阻碍。确定司法解释外部效力之范围和强度的前提,是在功能主义的国家权力配置原则下重构司法解释权和行政解释权之间的关系。依据法律解释体制提供统一法律指引的功能目标和社会主义法律传统对国家机构间关系的定位,在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下,司法解释权和行政解释权之间应当形成一种对等结构,在这种权力结构中,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程度的外部效力。司法解释虽然不构成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但对行政机关具有可反驳的规范性拘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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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错位与回归——以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为切入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官在个案中作出解释是法律解释活动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活动复杂性的客观需要,是消除我国司法活动中诸多弊端的有效措施。要保障法官在个案中作出法律解释,就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并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良好的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统一解释,是维护我国法制统一的需要,是法官在个案中寻求权威性解释的需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体现。可以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大法官会议,按照严格的程序,专职作出统一的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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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尚存在各种不足,然而我们更应该看到其对于我国法制建设与司法实践的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正当性可以从实在法和学理两个方面得到辩护。要推进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就要在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之正当性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另一些重要问题展开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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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权管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19次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 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出 现了重大变化,法律解释领域成了“国家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域”。这一法律解释体制富有中国特色,它的运行也确实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作出过贡献。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这一法律解释体制越来越不适应法制建设的需求,它的设计的不合理性也逐渐暴露出来。尤其在司法解释领域,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出现的冲突问题已经不能通过用“‘两高’联合进行司法解释”和“‘两高’分别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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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是起草者勤苦劳动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其中,证据一章存在着内容失当、语言失范、判例缺失等问题.司法机关应通过完善司法判例制度来解释刑诉法中不够明确或产生歧义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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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5):75-81
司法解释的对象具有可解释性、与具体案件的关联性和完整性,因此司法解释的对象应是法律文本。解释的辅助材料、习惯、判例不在法律文本范围之内。法律文本的特征在于国家权威性、书面表达和公开化等,同时法律文本可分为法律语言和法律意义两个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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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能否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这一问题,存在着诸多不同意见。本文从分析《立法法》、《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几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入手,试对该问题做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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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司法解释形成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制度建构理念与方式,如过多地基于推理启动具体的司法解释形成过程,先创设"立法政策"然后顺此制定司法解释,试图通过司法解释实现社会利益一般调整却超越其本身的权限与能力等等。这些做法影响具体司法解释的制度生长趋向与内容选择,并导致司法解释的定位逾矩与功能紊乱。为完善司法解释形成机制以确保司法解释优化质量,须强调基于审判经验启动具体的司法解释的形成过程,以顺应立法政策作为具体司法解释的政策取向原则,以实现法律的技术完善作为具体司法解释的建构重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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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宪法解释权以及法律统一解释权处于一种权力真空状态,人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填补这一权力空白.然而根据我国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权力结构,最高人民法院是无力承担起这一重任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统一解释功能是有限的,只能统一各级法院的审判解释.我国的司法改革应着眼于通过构建合理的审判制度、判例制度以及合理划分最高人民法院与各级法院解释范围,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一解释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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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二章四十二条专门规定了法律解释的主体.与宪法相联系,<立法法>起到了明确我国法律解释权属设置依据的作用,从宪法角度结束了长期以来法律解释权属依据不足的尴尬局面,从这一点来看,其进步意义与作用不可低估.但是,这一设置仍然存在诸多疑问,尚待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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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与司法解释文本“形似”、实效“神似”的司法文件。目前,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面对的批评与质疑聚焦在其扩权现象,主要有与司法解释共存一体、名称使用失范、忽视“说理”与“援引”的区分、清理工作“留尾巴”。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扩权的动因包括法院通过扩张审判权行使实施意义上立法权,最高人民法院强化在法院系统的领导作用,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程序约束松驰,且不属于备案审查的对象。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发展的正确方向应当谨守校正正义,强化源头治理,严格依法裁判,提升审判能力等基本原则。同时,应建立从严清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明确区分“说理”与“援引”、弃用“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称谓,以及扩大备案审查范围等治理机制,以调节和规范司法解释的制度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