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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44-48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恶意技术规避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采取保护其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被滥用。上述规定主要限制的是针对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实施的恶意技术规避行为。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的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著作权人以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主张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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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证券委托理财中就资金权属引发的纠纷,其中资金帐户户名与资金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是争议的焦点。本文从本案问题出发,在归纳证券委托理财基本操作方式、归纳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基本操作方式下资金帐户户名与资金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不同意见的基础上,运用民法理论上的动产占有权利推定原则、货币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并分析证券理财资金流通特点,对证券委托理财中资金帐户户名与资金所有权法律关系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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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法律是禁止竞争营业的,规定了竟业禁止,但就《公司法》的此条规定而言,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竞业禁止的主体只有两个:董事和经理,而不包括股东和监事。笔者认为,从诚实信用或者从双方代理的角度来考虑,恰恰构成了竟业禁止的道德基础和经济价值基础,为此,应对《公司法》第61条作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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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4):44-48
【裁判摘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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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2):38-4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理解有分歧时,可以用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并且应当以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来进行解释,从而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虽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技术特征不同但构成等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侵权,否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