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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非法律用语“提前介入”,这个提法源于何处姑不置论,大概是想贯彻执行“从重从快”,方针吧,在这一提法的影响下,县人民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正在进行侦查、拘留、预审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者有之,基层人民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正在进行侦查、起诉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者有之,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把“提前介入”列入报告内容者亦有之,甚至上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下级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也实行了“提前介入”!因此,对“提前介入”有从理论上、法律上进行研究的必要。我国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刑诉法第3条)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  相似文献   

2.
监督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采取“提前介入”方式,即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就把草案送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对此,有人认为提前把关,可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失误,应该推广;但也有人认为,“提前介入”与备案审查的法律规定相悖,不宜提倡。本期“一家之言”围绕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这种“提前介入”审查的方式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科学合理,不宜提倡。至于政府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时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不能称为“提前介入”审查,不违背法律规定,但也不宜提倡。  相似文献   

4.
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提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借鉴西方立法先进经验的一项重大举措,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渐趋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制度一经法律确认,即引起社会及传媒的广泛关注。然而,卫997年新年伊始之际,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全面实施的过程中,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制度却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频频“触礁”。在一些地方,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关隘重重,几近不能,律师依法提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几乎成为法律“神话”。这一现象已开始同该制度确立时一样…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以下简称“提前介入”),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某些案件,在公安机关捉请批准逮捕或者侦查终结移送检查机关起诉、免予起诉之前,检察机关就参加公安机关的部分乃至全部侦查活动,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提出建议,促进案件的正确合法处理的一种办案方式。近几年来,“提前介入”不仅已成为刑事诉讼中客观存在的现象,而且正在更广泛地推行。实践证明,“提前介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种种“提前介入”的做法和主张,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提前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二审法院提前介入一审程序,以及主张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起诉阶段等。对此,笔者有两点基本看法:1.“提前介入”不仅仅是实  相似文献   

7.
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提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一项重大举措,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渐趋民主化的重大标志。然而,1997年新年伊始之际,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的过程中,律师提前介人刑事诉讼的制度却在现实司法活动中频频“触礁”。在一些地方,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关隘重重,几近不能。笔者通过调查了解认为,律师提前介入难,症结如下:一、“律师提前介人是与侦查机关对着于”。一些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该制度的内容及价值意义认识偏差,阻碍律师提前介入。律师提前介…  相似文献   

8.
赵越超 《法制与社会》2012,(19):197-198
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为保证重大案件的诉讼效率和程序正义,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参与案件的侦查活动:是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表现.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提前介入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是随着提前介入活动的逐步开展,其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性、不确定性、没有形成统一制度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意在阐述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目的、范围、方式等相关问题,从制度构建角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规范提前介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相似文献   

9.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前批捕、移送起诉的重大刑事案件前,必要时派人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熟悉案情,发现并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为审查批捕、起诉做好准备,是在一九八二年整顿社会治安中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简称“提前介入”。四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提前介入”有利于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办理案件,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更好地行使检察权。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0.
张栋 《法学评论》2023,(3):46-55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与提前介入侦查有共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梳理1980年以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可以发现,提前介入侦查的定位经历了从追求办案效率到确保案件质量,再到监督侦查、保障权利的发展过程。不同的是,提前介入监察是检察机关基于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原则,在尊重监察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进行的配合协助与制约。实践中,提前介入监察的案件范围模糊、介入的被动开启、介入的时间不充分、介入意见效力模糊等实践问题影响提前介入监察的办案质效。为此,需要明确“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范围;确立“以商请介入为主、主动介入为辅”的启动方式和“适时介入”的标准;以内部介入传导司法理念,适度增强提前介入意见的效力;细化提前介入监察中指定管辖与司法管辖的衔接规则。  相似文献   

11.
当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个别干警对律师提前介入诉讼环节没有很好地理解,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不积极配合的现象。 一、对律师提前介入表示“不欢迎”。在侦查阶段,有的干警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有的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迟迟不转告;有的对律师拒不接待,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相似文献   

12.
詹建红 《法商研究》2023,(2):132-145
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增强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应该以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为前提。作为强化程序衔接的一项重要措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配合”与“制约”的协调统一。立足于现行的规范性文本,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存在介入地位的被动性、介入方式的间接性和介入决策的协商性3个特点,在总体上呈现检察机关服从式配合的结构样态。欲在法治反腐的程序思维下实现“配合”与“制约”两种功能的平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优化程序结构、引入直接审查方式和明确决策主体,以提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程序主导地位;厘清基本任务、区分内外两种介入机制和增强检察建议实效,以明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职责范围;界定案件范围、提前时间节点和扩展参与权限,以细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操作规程。  相似文献   

13.
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因素除了来自外部之外,上级法院越权干预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要排除这一法律困惑,就必须坚决杜绝“提前介入”的办案模式,通过完善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变法院的再审启动权为决定权,规范媒体的采访报道等措施,来确保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依法办案,以实现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和公正、高效.  相似文献   

14.
在贯彻实施刑诉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律师的提前介入方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加以完善:一、我国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一条规定为我国律师的提前介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法律并未规定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或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的提前介入,不利于犯罪嫌…  相似文献   

15.
为了贯彻从重从快方针,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加快办案进度,缩短办案时间,又能保证办案质量的途径。部分省、市的检察机关打破了等案上门,按部就班的常规,采取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免诉)之前就主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做法,从而解决了从快打击与办案期限的矛盾、办案期限与办案质量的矛盾。这一做法,在实践中被概括为“提前介入”。提前介入先在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实行,近年来已在全国检察系统普遍推开。然而在理论上如何界定提前介入的法律性质,提前介入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相互关系怎样处理?实践中应防止哪些倾向等问题仍值得认真探讨。  相似文献   

16.
第一,明确目的,是提前介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它是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使有罪的人受到相应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任何牵连,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不是单纯地追求办案速度。办案速度快,应是在准的前提下加快,如失去了准,也就无快可言。 第二,统一范围,这是提前介入适用的原则。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办案实践看,提前介入的范围应当统一规定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重大案件、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检察机关是依据我国宪法创设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强化与完善侦查监督,促进侦查程序法治化,理顺诉讼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研究方向之一.以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为切入点,通过对国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模式比较及法理分析,结合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当前侦查监督的现状,论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法律基础和现实必要性,并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制度化建设尝试提出建构性意见.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中“提前介入”这个术语,是司法实际部门提出,引起法学界不时讨论的一个问题。什么是“提前介入”,这同刑事诉讼的阶段性有关。  相似文献   

19.
赵一单 《中外法学》2023,(3):725-7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不仅将司法制度规定为法律保留事项,还禁止就司法制度向国务院进行授权立法。立法机关已经围绕司法制度完成基础的法律创制,但实践中仍有其他规范介入其中,需要理论回应。基于制度与基本制度的区分,应当对司法制度的规范含义作广义理解。将司法制度规定为法律保留事项,是为了保证人民掌握司法权;禁止向国务院授权,是因为司法制度涉及基本权利和自由,且国务院和司法机关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介入司法制度,但在内容层次等方面受到限制。“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论断,并不构成地方性法规介入司法制度的障碍。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制度的介入,需要受到权力分工等因素的较大限制。  相似文献   

20.
提前介入,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严打”斗争中,为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而普遍采用的一种办案方法,至今在刑事诉讼中仍被继续采用。近年来,提前介入的办案方法,已经逐渐引起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普遍关注,许多同志对提前介入这种办案方法提出了各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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