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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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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建新 《法学》2013,(7):95-104
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样不能忽视。从大陆与台港澳地区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的规范比较看,四地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与保护程度不尽相同。其原因在于各自的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在处理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时,应秉持权利平等保护、公共利益优先、平衡协调与权利救济原则。对于信息自由流动与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台港澳地区的做法对大陆不无启示和借鉴。  相似文献   

2.
李宁 《法制与社会》2013,(1):139-141
政机关在行政调查过程中收集并保存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对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主权理论与现代服务政府理论,都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公开自己通过调查所掌握的个人信息。而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尚在建立中,如何平衡信息公开的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权,已成为当前行政调查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3.
传统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是基于个人信息主体确定而义务主体不确定的对世权保护原则;而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尤其是实名制的实施,导致基于信息收集契约关系的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主体的确定性特征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本质变化,并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原则提出新的挑战。经过对实名制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考察,我们应当重新构架新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具体而言,实名制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应当包括个人信息自决原则、信息收集处理合法原则、信息收集处理规则公开原则、信息收集处理双方地位平等原则、个人信息收集数量最小化原则、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有限原则、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救济责任原则等八大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4.
郑曦 《当代法学》2021,35(2):115-124
信息时代下刑事诉讼领域与其他领域一样存在保护个人信息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零散,且重视对公权力机关的授权,忽视对公民的赋权.为确立和完善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应处理好刑事诉讼信息收集使用中的权利义务与权力责任、信息收集使用的公开透明要求与刑事诉讼封闭秘密特征、个人信息保护利益与预防打击犯罪目标及公众知情权这几组关系.根据区分对待原则、目的限制与比例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对信息主体赋予前提性权利、程序性权利和反制性权利,对公权力机关(信息控制和处理者)科以告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并通过确立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的司法令状和内部监管并立体系,设置独立的信息监管机构,构建侵犯信息权利的惩戒和赔偿机制等,提供保护个人信息的保障措施和救济途径,建立起我国的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私法诉讼与行政规制两种主要路径,私法诉讼多以侵权之诉的形式展开。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地位失衡,信息主体举证困难,维权难度高;由于损害难以界定,诉讼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均衡的激励困境;同时,个别性的诉讼也难以有效回应系统性的社会风险。行政规制路径以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作为法权基础,在专业性、信息充分程度、治理效率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更妥善地处理两种路径的协调。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制体制,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自我规制、内部管理型规制、第三方规制等多元化的规制机制。  相似文献   

6.
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中追踪检测、收集及分析大量的个人健康信息和流动信息是出于社会大多数公众的生命安全之考虑,是实现公共管理手段的体现,可以达到对传染疾病的有效防治目的.但个人信息收集主体不规范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之可能,造成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如何平衡个人信息采集与公共利益保护依旧悬而未决.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个人信息利用为全新视角,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对于破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实践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豁免的域外实践,指出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一些困境,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和事后具体的利用规则.未来我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同时应确立合法性原则、目的限定原则、最小范围原则及保密性原则为内容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个人信息处理原则来进一步规范信息控制主体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制度。行政罚款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发挥着重要的教育与惩戒作用。然而,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罚款主体不明确、行政罚款金额标准不明确、缺乏行政罚款监督。为纾解上述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主体及其权责,落实网信办统筹监督职能,明确相关职权部门的管辖权限;确立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罚款金额标准与裁量基准,形成全新的、可供参考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的“合规减免”规则与柔性执法规则;通过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听证程序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监督管理制度,以期在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目的上,保障违法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8.
张邹 《政府法制》2011,(1):40-41
行政调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论行政 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与下,采取一系列调查措施,就其认为必要的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认定处理行政事件所依据的事实。它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不  相似文献   

9.
同意和默认同意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默认规则是基于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理由的默认同意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第1分句一方面推定信息主体同意信息处理者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建构起基于知情同意的默认规则;另一方面赋予信息主体对默认规则的“明确”拒绝权,二者共同构筑了处理公开个人信息默认规则的完整架构。作为一种倾向性的默认规则,该分句是对信息主体完全理性和有限理性的调和,也是在知情同意框架下通过助推的方式促成不同群体利益的调和;它在尊重个体自由与自主的前提下,通过规则设置突破基于知情同意的“个人控制”模式,拓展了信息处理者自主处理个人信息的空间。  相似文献   

10.
试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信息社会下,个人信息隐私权不仅受到来自私权主体的侵犯,而且因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信息技术的变革,个人信息隐私权也受到来自公共部门的侵犯。因此,对个人信息隐私权进行公法保护成为一个新的课题。我国尚未有个人信息隐私权专门保护的公法文本。本文以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为基本出发点,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比较考察,提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公法保护的初步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敏感个人信息因其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极端重要性,需要特别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立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存在制度供给不足。《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秉持对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区别规制的立法思路,但有关敏感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的规范较为简略。从我国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及域外立法经验来看,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在"知情同意"的适用、法定处理事由的明确、技术治理的实现、损害认定的完善等方面应有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制度逻辑。相应地,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也应有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制策略。  相似文献   

12.
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存在特殊之处,具体表现为资强劳弱和人格从属性背景下知情同意规则的失灵、工作数字化后劳动者被透视和被操控的风险、有组织生产的合作关系中个人信息处理的需要,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般规则。劳动基准法已经纳入立法规划,在其中就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做专门规定,这是对数字时代人权保护新挑战的回应,对于其他劳动基准的实现也有重要意义。在劳动关系中仅遵循私法路径不足以保护个人信息,还需要配备公权力保障,劳动基准法的双重保护机制也契合了这一需求。作为劳动关系中保护个人信息的特别法,劳动基准法的相应条款应该考虑如何对一般规则进行调整,包括限制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满足人力资源管理的正当需求,修改删除权、可携带权和自动化决策条款,协调主管机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由于"必需"是一个语境依赖型概念,将来还应该通过配套文件来规制工作场所的视频监控等典型的应用场景。  相似文献   

13.
丁晓东 《法学家》2020,(1):64-76,193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依赖于公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位。在公法与公法理论上,有两种看待个人信息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确权保护;另一种观点则将个人信息视为他人言论自由的对象,个人信息的自由获取与使用受到法律保护。但这两种观点都无法从整体上理解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的观点忽视了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属性与公共属性,而个人信息作为言论自由对象的观点则忽视了个人信息背后的多重权益。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属性与社会流通属性,应当确立一种"个人信息相关权益被保护权"。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出发,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在具体场景中确立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行为的合理边界。基于场景的行为主义规制更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特征,也将为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一条超越欧美的中国道路。  相似文献   

14.
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管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现代意义的隐私权乃是一种“个人信息控制权”,因此有必要对收集、利用、保存、传播他人信息的行为全面进行规范,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模式上,根据是否以一部法律对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规范,分为总括和分离两种模式。在立法内容上,“OECD劝告”曾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八项原则,同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可具体化为五项权利。另外,对特定行业制定特别规定是普遍采取的做法。  相似文献   

15.
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适当限制是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基于特定的紧急背景在公法中设定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虽有助于集中力量驱逐疫情,但往往忽视对作为私权客体性的个人信息对象考察,容易侵犯个人信息法益。当前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限制规定虽符合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的紧急需求,但缺失对权利限制的一般条款以及合理实施的进一步解释,亟待更精细的规范进行界定。这表明应对重大疫情防控时,我国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限制问题时出现了制度缺位。原因在于,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无法独自处理好疫情防控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限制问题。公、私法二元性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框架契合数据治理理论的内在属性,也是风险社会中公私法协力的必然要求。重大疫情背景并不决定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的二元范式,这是由个人信息的属性本身所决定的。公法和私法分别规定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规则均具有部分正当性来源,但从法律的实现效果以及比较立法趋势来看,将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置于一部公私复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中更符合时代发展。文章最后在该立法范式引导下,反思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立法体系逻辑,并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以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为诱因的侵权案件频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消解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与知情权、解释权、被遗忘权、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保护冲突的关键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进行效力认定。网络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致使信息主体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信息主体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格式条款符合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主要权利”的认定,在考虑合同内容的同时,应奉行合同性质决定论;以“理性人”构建网络平台的解释义务标准,力争在保障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   

17.
张红 《财经法学》2020,(3):150-160
个人信息本来是极其隐私的事物,在大数据时代却时刻处于"裸奔"状态,时刻面临被侵犯的风险。特别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数据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再次引起关注。整体而言,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优先"与"公共优先"的宗旨博弈为出发点,以"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为基础,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为核心,以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独立设置为落脚点,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尽快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助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Chinese Civil Code separates the civil right to privacy and the civil interes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rough the proposal of the PIPN in Article 1034, which constructs a different model from both EU and US. Although this distinc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t brings potential problems, too. The PIPN is a kind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which is unwilling to be known to others with privacy nature, which can be defined through a method of combining basic definition plus enumerations. It is recommended to consider the context and purpose of process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when deciding the PIPN, and the level of privateness, availability, risk and identifiability will be considered to the privacy test. Based on Chinese reality, ID number, biometric information, financial information should be list as the typical kinds of the PIPN in the future legisla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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