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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的审理程序各不相同。有的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有的由执行庭庭长或执行员起诉,有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欠妥当。 (一)法院判决裁定一旦生效,就应予以执行,这是法律的严肃性和国家审判权的权威性所决定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生效以后不服可以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影响生效判决的必须执行。如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其行为所损害的已不仅是另一当事人的权益,而主要是针对法院的审判权。从《刑法》分则将此类犯罪归入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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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建明,男,29岁,浙江省金华市人,无业。1993年8月9日被逮捕。陈建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一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该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建明与赵素英因债务纠纷,于1989年10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1989年10月起至1992年11月止,陈建明分月支付赵素英本息共60400元。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陈建明仅在前两个月支付了20O0元,以后就不再履行。为此,赵素英于1990年1月向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划拨陈建明所开的卤味店银行帐内存款、查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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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1991年至1993年三年间,威海全市法院共受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5件5人,而1994、1995年两年就受理此类案件14件14人。一、基本特点1、罪犯身份多为农民。14件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1名被告人中,有8人是农民,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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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3)
被告人:陈建明,男,29岁,浙江省金华市人,无业。1993年8月9日被逮捕。 陈建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一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该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建明与赵素英因债务纠纷,于1989年10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1989年10月起至1992年11月止,陈建明分月支付赵素英本息共604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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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80,(12)
高乔旺与李官有为四百元存款打的一场官司,石屏县人民法院判错了。原告人上诉后,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了,这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必须坚决执行。石屏县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因为思想不通,就不宣判、不执行;后来,同意了,又变卦,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很错误的。中共红河州委员会为此发了通报,严肃地指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执行法律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维护法律的威严。并责成中共屏石县委督促县人民法院坚决执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使该院认真总结教训,提高执法必严的自觉性。这个通报,体现了中共红河州委员会认真按照中发[1979]64号文件的精神,改善和加强对审判工作的领导,监督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人民法院一定要认真按照中央指示的精神,在党的领导下,严格依法办案。每一个法院一方面要勇于挑起依法独立审判的担子,力求把案子办好,不要畏畏葸葸肩头软;另一方面要把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力求得到党委的支持、监督和领导。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这个案子采取的作法是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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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 《人民司法》1980,(12)
中共红河州委:现将高乔旺诉李官有赖其存款四百元一案,石屏县法院拒不执行我院二审判决,违犯国家法纪,擅自进行错误改判的问题,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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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齐某某,2004年5月从天津市金世达房地产公司承包了河东区真理道一平房改造工程的部分项目,并亲自找人施工。在施工中,工人苑某不慎从房顶跌落,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苑某为颈椎6、7截骨折,造成高位截瘫的严重后果,法医鉴定伤残程度为一级。齐某某当时支付了苑某的部分医药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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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九月六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冕宁县公开审理了吕秀兰故意杀人案,判处杀人犯吕秀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吕秀兰不服判决,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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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近年来法院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中,立法的不完善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由于1979年刑法对本罪只是在第157条中采用简单罪状的形式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一起,给实际操作应用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又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本罪的认识有分歧,致使实践中较少运用该法条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打击。这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则加以了单独规定,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规定,删去了原条文中的“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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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拒罪”的成立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明文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下称“拒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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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于1979年12月15日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此类案件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但从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这一规定存有许多弊端。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首先,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此类案件符合司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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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4)
申请执行人:张宝珠,福建省崇安县人。 申请执行人:许庭英,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刘顺兴,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郑森林,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陶恒仁,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被执行人:林锦璋,福建省武夷山市人。 被执行人林锦璋于1987年期间,因建房先后借申请执行人张宝珠4050元、许庭英4212元、刘颇兴3000元。由于林锦璋借款久不归还,张宝珠、许庭英、刘顺兴于1989年3月分别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院审理认定,林锦璋借申请执行人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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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郁某因向他人借款及拖欠某单位销货款而分别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于1999年9月、11月及2000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郁某限期偿还三债权人的欠款本金计98695.5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送达后,郁某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即行生效。判决生效后,因郁某始终未主动向债权人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经债权人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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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法律的真正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决定,这类案件划入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本身就不妥当。如果以人民法院作原告,就会造成法院自诉自审自判的情况,当然就更不妥当。刑事诉讼是通过严格科学的制衡来保障刑法实施的,如整个诉讼过程只有人民法院和被告参加,则难以达到制衡。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许多重要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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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以下称拒案)的诉讼程序规定相当简要,给法院的直接立案受理带来了困难,使这类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明确拒案的诉讼程序,使拒案的诉讼具有可操作性、科学性、规范性,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形成时期尤其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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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当采取有限的扩张性解释,即以法律结果上的执行不能为衡量标准。执行程序问题并不必然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而应视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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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根据《刑诉法》规定,许多法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大量移交公安侦查。因此,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此类案件也急剧上升。但是,此类案件的批捕率却很低。究其原因:一是法院移交给公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卷,缺乏有无执行能力的证据及怎样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二是公安对法院移交卷宗中缺乏的上述两项证据,不予补查;三是公安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嫌疑人,均未采取拘留措施,不搞或很少搞讯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