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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具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这两项权利行使还存在许多困境。面对困境,司法部门既要充分保障律师权利的充分行使,也要引导其正确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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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尚未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阅卷权,但是从国际立法及其他国家的立法及实践看来,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阅卷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现行法律对律师的阅卷权规定尚存在一定的弊端,应当在立法上对其完善,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阅卷权,并对其设立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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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我名李小平,是重庆市兴忠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从1985年至今一直在该所执业,现任该所主任。受地域影响,我承办的绝大多数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忠县人民法院。我的妻子是忠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今年轮岗在离县城四十余公里的一个乡镇法庭工作。 2000年 1月 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5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作为律师的我面临绝大多数诉讼案件丧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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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有依法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明事实,收集材料,调取证据的权利。狭义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活动的权利。调查取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与当事人会见通信的权利,调取证据的权利等。律师的调查权和取证权在律师所有的执业权利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无论是在诉讼活动还是在非诉讼活动中,律师的法律服务都要建立在事实和客观证据的基础之上,律师执业过程中大量的工作是调查情况、掌握证据的工作。而要进行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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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护已成为现代法制的核心内容。保障律师阅卷权是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这一自然权利的有效途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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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权的规定,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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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侦查权与会见权的冲突、生命权与自由权优先于会见权、会见的秘密性与谈话内容的难以证明性是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理论根据。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界限是:只有在会见可能妨碍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或者可能给他人生命与自由带来紧急危险时,才能适当推迟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合理限制为标准,我国新《律师法》不受限制的会见权之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严格限制会见权的规定均值得检讨,我国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制度亟待重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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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重庆李庄案件关于律师刑辩权问题的进行讨论,综合分析正确对待律师刑辩权应当明确的认识性问题,即关于刑辩律师会见,侦查人员是否在场;律师的阅卷权如何保障;刑辩律师如何防范执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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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的健全与否,标志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高低。在我国,再修正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而它不仅使律师的会见、调查、阅卷等权利得以强化,也使控辩对抗提前至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正的当下,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公诉等工作如何适应这些新变化?为此,我们策划、编辑了7篇文章,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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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信权,实质上就是辩护权的当然内容,是通信自由中不可被限制的底线,新律师法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对新律师法的此种变化亦应有适当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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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本人能否行使阅卷权,因关系"发现真实"与"被告作为程序主体"之间的冲突,而争议较大。目前向被追诉人本人开放一定程度的阅卷已成为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调整方向,我国在"固有权"理论下全面禁止被追诉人本人阅卷的立法与实务值得检讨。被追诉人作为程序主体,应享有阅卷权,尤其是对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应赋予其本人直接阅卷的权利。但阅卷权对被追诉人开放所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仍是不可忽视,因此,基于利益的权衡,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进行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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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即证据调查,是指律师和执法人员为了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证据发现、收集、核实等专门活动。它适用于律师、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等的工作之中,上述人员在具体工作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法律赋予其不同范围的调查取证权。我们要讨论的律师调查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工作权利,是专指律师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进行的有关发现、收集、评判、使用证据活动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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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联系起诉与审判的桥梁,公诉方式的选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表面看,它影响着侦查与审判程序的联系,但从实质看,它影响着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公诉方式与一个国家的审判模式有着紧密的联系,其程序设计是否科学.甚至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因此,公诉方式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