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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论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所使用的信用证一般规定货物装船期限和交单结汇的期限行将届满时,或者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时,托运人就可能要求签发此种提单,造成“单证表面一致”的假象,使其能顺利结汇。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保函而签发此提单,有可能构成承运人与托运人合谋对善意第三者收货人进行欺诈。 一 毫无疑问,预借、倒签提单行为危害海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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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或倒签提单问题透视王雪林提单的基本要求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在租船运输中(除了租船人将船舶充作班轮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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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海事审判实践中,因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由于目前法律上对这类行为的规范尚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类行为性质的争论仍存在分歧,有的认定其为违约行为,有的认定其为侵权行为。对预借、倒签提单行为性质认定的不同,导致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不同,赔偿范围的不同,这显然是不适宜的。为避免这种状况的继续存在,有必要对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以期形成共识。 一、预借、倒签提单的概念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但还未装船,或正将货物装船,但还未装完,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其特征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货物还未装船,或装船还未结束;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完船的日期。  相似文献   

4.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证明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签发的日期是货物装船日期的证明。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这是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定的对承运人的责任要求。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会影响到提单持有人利益的正常实现。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和对于实践的总结中论述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5.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入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有其记载的货物。提单的持有人虽然不直接占有货物,但在目的港可凭提单请求承运入交付货物,或用背书或直接交付提单的方式处分货物;承运入也必须凭正本提单才能交货,保护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益。实务上收货人往往因各种主、客观原因;例如邮寄延误‘提单遗失、被盗、灭失等;或因金融上的原因;一时未拿到正本提单,而货物又急需提取以便转售或投入生产。作为凭正本提单提货原则的例外,依各国商业习惯均允许收货人凭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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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何为预借提单(Advanced B/L)和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各国的海商法大都有类似规定,我国海商法第71条也作了上述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提单的三大职能: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合同证明。 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是最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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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海运提单欺诈的常见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运提单是海运贸易中的重要单据,它可以流通,并代表物权,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由于海运是国际贸易运输最主要的方式,因而这一纸提单在以单证买卖(ocumentaiysal)为主要贸易方式的今天,成为海运欺诈利用的对象。以下笔者简要介绍几种常见的提单欺诈。(-)倒签提单(BackdatedB/L,人nh-datedB/L),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其签发日期比货物实际装运日早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方便结汇。承运人如签发倒签假钞一,’明显构成对提单受让人的一项欺诈行为,因为提单日期应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而所签发…  相似文献   

8.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签发的提单依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和班轮提单,这两种提单中的诉讼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并不完全相同。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效力的比较,分析我国对提单中的诉讼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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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的需要.长期以来,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海商法均明确赋予提单以物权效力。承认提单直接代表货物.认为交付单据同交付货物具有同等效力。而且,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提单受让人的利益.还认为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最终证据。从理论上看,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承运人应该拒绝签发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单,并坚持在卸港凭货方提交的正本提单放货。然而,随着现代航运技术的发展,船舶的运输时间和在港时间的大为缩短,一味固守上述传统做法已无法适应航运业的需要,在实务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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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8,自引:3,他引:5  
一、前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包括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前者一般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用自己的船舶承运托运人的货物,所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承运人,一旦发生货损,货主可以直接向他索赔,甚至通过扣船解决其纠纷。但在租船运输,尤其是期租船运输时常发生一船几次转租的情况,再加上签发提单的名义不同,致使在实践中长期以来很难确定何人该向遭受货损的货主负责。提单是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据此,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货物可能不是由该承运人实际负责运输,而是另有他人运送,“汉堡规则”及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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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倒签提单法律性质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前言近年来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及无单放货的海运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对于上述案件的法律性质的探讨已成为我国海商法界的热点。然而,我国海事法院在认定上述案件的法律性质上所持普遍性观点是侵权而不是违约。最典型的案例是XX海事法院判决的福建宁德地区经济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纠纷一案,XX海事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明确认定:“被告在货物装船前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是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在我国海商法理论界,虽然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及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仍有争议,但专家们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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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引言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预借、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由此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然而在行为责任属性的认定上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或认为应负侵权责任,或认为应负违约责任,另外还存在一种双重请求权理论,认为根据运输合同可以对违约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承运人侵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无疑,正确确认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对于澄清人们的错误认识,避免法律关系的混淆,正确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各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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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①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等作用,它在国际货物运输和货物买卖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提单有三个基本的法律功能;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接收管理以及装载货物的证明,承运人以此交货的凭证。 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历来被大家所公认。在民法理论中,所谓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人们对物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凭证,在英文中用“DOCUMENT”来表示,包括:文件、证件、单据。在形式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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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个世纪以来,由于现代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广泛应用,船舶在海上运输的速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局限于传统的提单流程,常常出现船舶已到港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未到收货人手中,这样经常造成堵港,甚至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矛盾,承运经常面临无单放货的问题。本来,若是真正的货物所有人善意要求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即使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也不会产生纠纷。因为这种在实践中的变通做法在疏港、保护当事人利益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事实上,并非所有要求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的人都对货物拥有真正所有权,他们也并非均出于善意。有的可能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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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BILLOFLADING;B/L)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常用、最常见的单证。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并无具体、明确的提单规则。本文涉及的提单规则的渊源为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国内法和提单条款;涉及的承运人(CARRIER/FORWORDER)的法律责任不包括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违反运输合同而造成的货物损坏和灭失的责任,仅包括因不适当签发提单或无单放货而对托运人(SHIP-PER/EXPORTER)应承担的责任;因预借、倒签提单而对收货人(CONSIGNEE)或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应承担的责任。一、提单的法律性质我国海商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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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灭失或损坏后,当事人首先必须确定责任主体,否则,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内未起诉承运人的,承运人或船东免除责任。此项规定表明当事人诉错对象除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外,更严重的是重新起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已过的风险。虽然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似乎可以确定签发提单者即为承运人,但是海事审判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使承运人的识别颇为困难。由于不同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有不同的做法,故它引起了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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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承运人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时,应当按照清洁提单关于货物的记载进行交货。即使承运人以装港空距报告证明其实际接收的货物或装船的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收货人仍有权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提单记载内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二、原油贸易合同和运输单证中没有约定装、卸港的交接计量方法,实际交接时采用了流量计计量、岸罐计量和油舱空距计量等多种不同的计量方式。在此情形下,收货人以卸货港岸罐计量证书的记载与提单记载不符主张货物短少,但其提供的岸罐计量数据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外,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油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以装卸港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与提单相符进行抗辩的,原油实际交付的数量可以依据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确认。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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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是否导致合同解除牛凤国1993年3月,我国某外贸公司A与日本某公司B签订一项钢材进口合同,交货期为同年5至6月。合同订立后,A按时开出有效期至7月10日的信用证。B由于一系列原因,直到7月2日才将货物装船完毕。但B串通承运代理人,取得签发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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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  姜涌 《人民司法》2023,(32):77-80
<正>【裁判要旨】船舶所有人将船舶期租给他人经营,但约定运输货物的提单仍由船舶所有人签发,在此情况下,对提单持有人而言,承运人为签发提单的船舶所有人。船舶代理公司作为收取全套正本提单并直接指令扣货的主体,也负有向提单持有人放货的义务。提单持有人因提货丧失提单占有的情况下,仍然可被视为适格的收货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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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票货物自大连出口至日本,由于承运人管货的过失出现严重货损,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卖方无法实际控制与处分货物,钱货两空,于是在中国某地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那么,卖方(即托运人)在提单已经转让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运输合同下的诉权①?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该海事法院否定了托运人的诉权,认为“当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已经为收货人合法持有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提单的转让而一并让与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包括合同诉权。因此,该提单项下的货损货差只能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与此同时,我国另一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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