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梁榕 《法制与社会》2011,(15):128-129
随着服务行政的扩张和公务民营化改革的深入,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混合并存的案件日益增多,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出了新要求。目前,从我国的诉讼实践来看,由于立法的缺失,"一并审理"是审理这类型交织案件的主要方式。为及时、合理解决行政、民事重合案件,需要设定相应的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2.
周勇 《中国律师》2005,(11):58-59
问题的提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当事人因相邻关系、房屋买卖、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法律关系而同时引起或先后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相互交叉重叠的案件。但由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讼领域,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如何审理或衔接相互交叉重叠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至今也没有一个十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再加上少数法院及其法官在基本素质、审判水平或司法理念等方面存在的“偏差”,致使当事人遭遇这类案件就会“没完没了”的背上诉累包袱,甚至还将面临因司法…  相似文献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其特殊的性质使它既不同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又有差别。在共同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各共犯对赔偿数额承担何种责任,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中如何确定被告人,对赔偿数额是否可以要求另案共犯一同承担等问题,由于立法的缺失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产生争议。  相似文献   

4.
韩思阳 《行政法学研究》2006,(4):114-117,130
<正>作为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的典型案件,“焦作房产纠纷案”引发起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作何改进的争论:主流观点是:行政诉讼法中应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文试质疑这一主流观点,并对此种类型案件的解决开发出除附带诉讼模式外的多种解决途径。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可行与否的关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行,关键不在于行政庭能否审理民事案件,因为即使行政庭可以审理民事案件,行政庭运用何种程序对诉讼进行审理仍未明确,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现有关于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诉讼、审理、执行的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较少,可操作性不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的现实需要和现有法律法规缺失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本文探讨了以构建"二审合一"审理模式为基础解决此类案件审理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6.
肖梅 《法庭内外》2008,(10):59-60
法官:我今年65岁,2005年4月我被刘某无故致成重伤,此后刘某一直逃跑在外,直至今年6月才被抓捕归案,案件现在法院审理中。因刘某一直在逃下落不明,我也就一直未要求他给予民事赔偿。我听说在刘某的刑事案件中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据我所知,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  相似文献   

7.
正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辐射、示范和引导作用,2014年4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创新行业良性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深入发展,首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着更大的任务和挑战。二中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特别注重利用行为保全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先后审理了20件具有指引作用的行为保全案,依法作出5份行为保全  相似文献   

8.
关于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有相关规定,而这一规定在理论界引发了颇多争议。现在对我国应否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这一命题疏于论证,更没有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进行过深入的探讨。本文从阐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入手,论述了在审判实践中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分析了并案审理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9.
民事审理的集中化研究——以庭审程序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万洪 《现代法学》2011,33(4):123-130
庭审是集中审理的关键,集中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开庭审理中得以落实的,审理是否实现了集中化也主要是在开庭审理阶段体现出来。对于我国是否实现了审理的集中化,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但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严格区分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虽然有些案件表现出来的是只经过一次庭审即告终结,但这实际上是建立在多次"非正式开庭"基础上的。而且由于"非正式开庭"喧宾夺主成为法官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渠道,开庭本身都不具有实质意义,就更谈不上有集中、连续地开庭审理的可能。有鉴于此,为了实现审理的集中化,就需要对现有的开庭审理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应该以行政诉讼为前提。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发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民事争议。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将之一并审理和判决,建议尽快在立法上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加以确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实践审理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引起了很多争议,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反思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以探讨该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2.
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审判权运作的客体。明确了审理对象可使审判权的运作不偏离诉讼的轨道。审理对象的实质是从法院的角度对争议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在民事再审案件中应按提起再审的途径在权利属性上的区别予以区分。依职权再审的民事案件审理对象是原判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审理对象应是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3.
李义军 《法学杂志》2004,25(3):63-64
科学的民事诉讼审理前准备程序是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实现裁判公正性的重要保证。同美国和德国的审前准备工作相比,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审理前准备定位于法官准备,没有注意发挥其他诉讼主体的作用,存在一定缺陷,应在增加当事人审理前准备活动内容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遵循的是"公权优于私权"、"效率优于公正"的指导思想,因而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刑事诉讼附庸的后果,偏离了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本文指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受案范围、请求赔偿范围、诉讼证明标准、审理期限、裁判结果公正、保障执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局限,进而通过确立"在公权有限优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私权"、"在首先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效率"的理念,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5.
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要定位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①同样,民事审判工作也应当追求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做到案结事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当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发生交叉时,法官适用的审判程序和案件的审理顺序往往不同,使得案件不能在同一标准下得以实质性解决,甚至有的案件判决结果相互冲突,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  相似文献   

16.
有序与效率:日本民事诉讼“计划审理制度”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与效率是当今各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共同目标。根据《司法制度改革最终报告》的建议,2003年7月改正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新设了计划审理制度。这一制度强调诉讼审理应当有计划地推进,在大致确定判决宣告时间的基础上,对诉讼各个阶段的进程作出合理的安排。作为该制度运作的前提整备,2003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改正)还扩充了提诉前的证据收集程序,导入了提诉预告通知制度;此外,为进一步强化具有专门化特点案件的审理,创设了专门委员制度。上述制度的设立,保证了计划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计划审理制度除了具有实现诉讼审理的妥当与迅速化的本来机能之外,还有助于实现程序的“可视性”与“透明性”的效果。  相似文献   

17.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但是现行法律对于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又没有明确的规定,经常导致法院工作的矛盾,增加当事人诉累。基于此,本文从分析行政、民事交叉案件概念及类型,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立法现状及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司法现状入手,探求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原则及具体方法,以求能够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带来有益启发。  相似文献   

18.
赵德铸 《行政与法》2006,2(8):123-124
民事诉讼中的附属问题是民事诉讼中对与诉讼相关的行政事实或证据判断问题,在诉讼中对它的认定和判断决定着民事案件性质或裁判结论。民事纠纷,会因行政权的介入而使问题变得复杂化。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必须探讨新的制度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审理方式经历了从书面审理到口头审理的历史变迁。从现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属于口头主义为主、书面主义为辅的混合交错模式,其本质为口头审理方式。主要依据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沿袭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传统和构造,口头辩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主场,采用诉讼资料随时提出主义、证据结合主义、自由心证主义以及坚持公开与直接原则。  相似文献   

20.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人从停车场将他人的机动车偷开后造成车辆损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虽然开办停车场的单位与车主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该单位不属于依法负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与车主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同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车主以该单位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并主张该单位对犯罪人应负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法不予支持。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应当限定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