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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2.
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民事检察制度,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十分缓慢。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细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明确了再审法院和法院裁定的再审期限。这次修改推动了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弊端。本文从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内容及对民事检察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入手,分析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不足,并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进行粗浅的法律构想。  相似文献   

3.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检察建议是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使之与抗诉成为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的两种法定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将大大促进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然相关法律规定仍过于原则抽象,不仅给实践带来混淆和困扰,也会弱化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因此要从检察建议的分类适用、程序规则、跟踪问效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及效力构建。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检察建议是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使之与抗诉成为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的两种法定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将大大促进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然相关法律规定仍过于原则抽象,不仅给实践带来混淆和困扰,也会弱化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因此要从检察建议的分类适用、程序规则、跟踪问效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及效力构建.  相似文献   

6.
我国当前的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着有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监督对象不全面、抗诉程序不具体、监督形式过于单一等问题.为此,建议在相关立法上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能,扩大法律监督的范围,使抗诉程序明确化,监督形式多样化,以切实保障民事监督的有效执行.  相似文献   

7.
民事行政检察意见 ,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 ,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外 ,又一有效的监督形式之一。民事行政检察意见 ,要具有合法性、针对性、实效性 ;运用上要坚持适当原则。民事行政检察意见 ,应采取书面形式 ,规范适用程序 ,建立反馈制度  相似文献   

8.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订,这对检察工作既是机遇亦是挑战.检察机关应当理性把握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作用界域,积极探索利用民事公诉权维护公益的科学路径,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独特功能,严格遵守检察权介入民事执行领域的前置条件,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等检察权行使的保障性机制.  相似文献   

9.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总体状况并不理想,各种检察监督方式都遭遇到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实际困扰.一般认为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是立法缺乏明确规定,其实不明确的法律可以通过立法得到完善,事实上检法两家之间的非共约性恰恰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之存而不论的原因.为形成检法之间的共识,有必要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转向与民事执行程序系统内的执行救济相勾连的视角,探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并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民事执行救济的外在补充.  相似文献   

10.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过程中,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作出的错误裁判,建议其自行纠正的法律文书。在民事、行政检察中采用检察建议很有必要,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非诉讼的法律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1.
民事检察办案规则是民事检察办案工作的行为规范和程序指引,其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在立法上存在不少缺陷,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较多矛盾和空白,因此完善民事检察办案规则具有其必要性.要进一步完善民事检察办案规则的基本原则,健全民事检察办案规则的体系,充实民事检察调查权制度和完善民事检察办案程序.  相似文献   

12.
现行的《办案规则》重点"借鉴"和"模仿"了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民事检察工作报表中的案件类型则直接使用了民事案件案由,这导致民事检察工作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与民事审判工作实质相同,民事检察权成了变相的民事审判权。这种"检察权的审判化"说明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定位出现了严重偏差,错误地把民事审判的功能(权利救济)作为民事检察的功能,错误地把民事审判中不告不理的当事人主义思想引入民事检察,从而导致民事检察的对象、方法和程序陷入"审判化"误区。要实现从"审判化"到"检察化"回归,民事检察工作就必须有自己的、不同于民事审判的功能和指导思想,必须有不同于民事审判的案件、方法和程序,才能有真正的民事检察制度。至于行政检察工作,其情况与民事检察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13.
实践中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因立法的简陋而难以操作;学术上对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或者受制于"注释法学"的研究方式,或者基于部门本位主义而结论有所偏颇。构建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应该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广泛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二是充分结合具体国情和本土法治资源;三是遵循法律制度设置的内在要求,实现法律公正的目标,保证诉讼效益,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四要着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整体发展,不局限于部门利益。  相似文献   

14.
检察建议被民事诉讼法确立为一种正式的法律监督方式,标志着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但定位不够清晰、程序不够完善、强制性不足的问题让检察建议呈现出“软性”特点,检察建议的落实存在难度。可以从检察建议的名称变更、建立制裁性机制、与其他部门形成合力的角度加以改进,以提升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让检察建议变得更为“刚性”,促进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5.
军内民事检察监督权是对军内民事审判权的监督,同时也是对军内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在军事法院普遍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后,为监督国家法律在军队的正确实施,维护军队的高度稳定与统一,军事检察院应尽快推进军内民事检察监督的实施。目前军事检察院应在维护部队安全稳定和巩固战斗力、充分尊重军内当事人合法处分权、合理配置军事检察资源的原则下确定军内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民事检察监督,从现实情况来看,还应赋予军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  相似文献   

16.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17.
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将民事检察监督从审判阶段扩展至整个民事诉讼,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臻于完善。然而,过于膨胀的检察监督权是否会侵蚀民事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是否会过度干预当事人私权领域?对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节制主义的提出便具有了迫切的现实性。与此同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作为纠正违法执行与不当执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在保障当事人私权方面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和契合性,两者之间的协调与互补亦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模式应由干预型向程序保障型、公益代表型转变;另一方面,应严格遵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民事执行救济的序位关系,对当事人私权保障应以民事执行救济优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补充。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是民事主体权利诉求的途径之一,是私权利之间的力量博弈。民事诉讼下检察监督的完善途径:规范立法,提高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可行性;提高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强化检察建设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监督程序,畅通监督通道。  相似文献   

19.
综观重庆市39个区县,各检察院所制发的民事检察建议总体情况良好。然而,在实践中诸如检察建议的监督范围过窄、检察建议类型分布不均以及检察建议的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事实上,这与检察建议并不明晰的边界密切相关,而这正是由相关立法的缺失、考评制度的设置以及检察建议的质量等因素的共同作用所致。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建议的应有功能,关键在于对检察建议的权力边界进行明确。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干预民事诉讼有其法律基础,也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所认可。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监督原则,但对于具体的检察监督手段、范围等规定得都过于模糊,并因之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实际发挥。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做了重大修改,但仍存在许多不足: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权、检察机关的证据调查权还未具体化、检察建议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检察监督与其他救济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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