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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福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林某,在公司工作近一年,月工资2000元。一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找林某谈话,告知公司要解除其劳动合同。林某当即递交了在妇幼保健院检查确诊早孕的病历和证明,并提出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次日,该公司负责人再次找林某交谈提出协商解除,因解除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谈“崩”了。数日后,公司向林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林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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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并非交张假条了事小保: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我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有相应的内容。一周前,我突然接到父亲的电话,说母亲因被跌倒而导致右手骨折需要住院医治,要求我前往照料几天。我遂当即写了请假条来到领导办公室,发现领导不在,遂将请假条从门缝里塞了进去,同时通过电话将情况告诉了领导,但领导并没有明确同意,只是表示等其一个小时后回公司再说。我由于心急如焚,便不管三七二十一提前走了。而当我六天后回到公司,却被告知自己已经被公司解聘。理由是我未经领导批准而离职,属于旷工。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处理。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葛姗葛姗: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虽然你请假事出有因,也符合人之常情,但就你的请假并非交张假条、打个电话了事,即不能因此视为公司已经默许或者可以推定公司已经同意。事实上,对于你的请假公司有权经过审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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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与一家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2月初,我因违法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公司遂依据《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规定,对我做出辞退处理。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因公司从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提出应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公司回答说:你是因违法被辞退的,不是你主动辞职,更不是你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项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辞职.既然你是因违法被公司辞退的,应当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更何况你入职时间不足半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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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6,(9)
(案例)蒋某1994年7月被某石棉瓦厂招收后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94年底蒋某因患胃病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后不能坚持正常上班,不能完成生产任务,该厂为其调整了工作岗位,但蒋某仍不能适应工作。此后,该厂又给予其半年时间让其治疗休息,半年后,蒋某上班还是不能从事本岗位劳动。1995年11月6日,该厂书面通知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于1995年12月10日前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蒋某人认为自己虽然有病,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企业不应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根据调查的情况,裁决维持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蒋某应按该厂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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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与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如我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便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周前,由于已经与密友相约好外出旅游,我遂向公司提出从次日起休五天年休假,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刚刚接到一笔大订单:不仅时间仓促,而且人手太紧。我觉得年休假属于国家明文赋予劳动者的法定假期,自己有权决定休与不休以及什么时候休,只要休假前告诉了公司就行,便一走了之。不料,事后却被公司以我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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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安》2014,(22):79-79
编辑老师:我的朋友小赵在大约半年前跟就职的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先让他签下“自愿购买工作服”的协议,交纳360元服装费后,再签劳动合同,并约定交2000元风险抵押金。小赵把押金交齐了,可是半年后,觉得在这个公司工作得不到更好的发展,于是提出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公司同意了申请,但声称要没收2000元押金。公司经理称:“我们公司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你作为公司职工,就该遵守。当初你跟公司签约,就等于是承认、接受了规定,现在要受它的约束。更何况这个规定也写到了劳动合同里面,是由你亲笔签署的。现在提前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不能退还风险抵押金。”请问这家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小赵能要回我的押金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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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姚某于2003年8月6日被某市一公司聘用。经3个月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2004年10月,姚某结婚。同年5月,姚某怀孕。10月10日,公司以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11月1日,姚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姚某等生完孩子后,于2005年5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次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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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和其爱人皆是某丽有公司职工。1994年12月林某同丽有公司订立了期限自1994年12月20日至2010年8月22日的劳动合同。前不久,林某的爱人离开丽有公司。丽有公司在林某爱人离职后作出解除林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林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诉人林某诉称:本人与丽有公司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内,按丽有公司内部规定,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签订《内退协议》,办理"内退"手续。丽有公司现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在公司内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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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4,(6):4-4
小保:我系某物业集团公司员工。在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以扣工资等形式要求其赔偿。”今年2月圣刀的一个周末,我下班时,因忘记关闭办公室电源,电加热坐垫意外失火,导致室内电脑等电器被烧毁。经值班人员报警处置后,虽避免了更严重后果,但被烧毁的电脑等经济损失一万余元。事后,公司认为,我的过错是公司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随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做出处理:连续扣发我两个月的工资,若不接受,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对吗?因过失造成损失被扣工资合法吗?李颖李颖:该公司虽然可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要求你赔偿经济损失,但以解除劳动合同相要挟、扣发你两个月工资的做法是违法无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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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食品公司职工,2012年11月,该企业因经营困难、亏损,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考虑我在该厂工作已5年多,公司提出.由于亏损职工工资都难以维持,经与我协商,一次性给付我经济补偿金5000元,我表示同意,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