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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988年10月,某县颗粒炭厂与该县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4000元(其中包括厂房一座6万元),保险期限一年。1989年7月,洪水冲毁该厂房及其他保险财产,对其他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已赔付,但对厂房损失41650元,县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其理由是:该企业保险的厂房,系企业向当地村民小组租赁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自然灾害造成厂房毁损,承租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投保方没有直接经济损失,不应付给厂房损失保险赔偿金。遂引起纠纷。  相似文献   

2.
1996年6月28日,板鸭厂与A县财产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保板鸭厂的赣BO2596东风牌货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自1996年6月29日零时起至1997年6月28日24时止;陪偿限额为20万元;不约定驾驶员;板鸭厂应交纳保险费2690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印制格式统一的保险单签印件,件内“注意”栏标明:保险车辆过户,请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保险单背面印有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条款》以及《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  相似文献   

3.
某县百货公司于1986年6月向县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投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为1年,保险金额为每人5000元。该百货公司原打算1年保险期满后,继续投保。1987年6月保险期满,由于该百货公司的经办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去办理续保手续。当年9月,该公司一名女职工因病去世,公司领导前往慰问时,对死者家属讲,你们可得到5000元保险金。死者丈夫郁某办完丧事后,到该公司办理领取保险金的手  相似文献   

4.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之给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后顺序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应由谁来行使具有决定作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不能简单适用我国现行继承法上的死亡确定规则。我国现行《保险法》对此无明文规定。本文针对此问题,讨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先后时的死亡推定规则及其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5.
赴京旅游 老汉酒店神秘坠亡 2008年4月28日,浙江省上虞市某村74岁的李大铭(化名)与老伴赵小华(化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到北京、天津等地的旅游团。5月20日凌晨一点半左右,李大铭夫妇随团坐火车到达北京,随即被安排在某商务酒店4楼住宿。  相似文献   

6.
原告:方泽波,男,24岁,广东省惠来县东陇中学教师。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惠来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水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伟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惠来县支公司人身保险股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黄列丰,惠来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泽波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惠来县支公司拒付其父简易人身保险金纠纷案,向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之父方丰荣,生前系惠来县食品公司职工。1985年5月12日,方丰荣因病住院,经诊断为膀胱癌。医院对方丰荣作膀胱部分切除、左输尿管移植手术后出院上班工作。1986年8月,惠来县食品公  相似文献   

7.
《人民调解》2007,(11):42-42
问:我和前妻于2004年离婚,有一男孩当时5周岁,判随母亲生活,我支付部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各付一半。小孩现已上小学二年级。最近孩子来我处时,我发现前妻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孩子的姓氏改了。请问,我前妻的做法对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黄冠猛 《法庭内外》2012,(10):38-39
在部分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有被保险人需要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或记载于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或者记载于"释义"等部分。有些保险合同还载明,保险公司有权变更指定医院,部分保险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据此对指定医院进行了变更。如果被保险人不是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就会依据上述条款拒赔,双方极易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9.
未注册登记车辆违规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理赔时,商业险与交强险在理赔上是不一致的。若商业险保单中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不负有对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但无牌照上路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0.
11.
保险公司应否免责——兼谈保险免责条款适用的规范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4月9日,南京市某建筑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其一辆大客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从1997年4月19日起至1998年4月18日24时止,建筑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3820元,总保险金额为7万元。 1998年1月31日,驾驶员孙某驾驶该车辆从扬州开往南京,该车途经宁通公路段,车上乘客刘某要求下车,驾驶员在减速停车过程中售票员打开车门,刘某下车后,因站立不稳跌倒,头部被大客车后轮挤压,当场死亡。  相似文献   

12.
两份名单     
有人曾经做过一个很有趣的试验,他把两份名单给10个人看,问他们对这些人是否熟悉,为什么熟悉,结果很出人意料。第一份名单是:傅以渐、王式丹、毕沅、林召堂、王云锦、刘子壮、陈沅、刘福  相似文献   

13.
今年初,沿海某市市中区法院受理了两起因悬赏广告酬金给付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含一起行政诉讼)。因我国民事法律在悬赏广告方面尚无明文规定,且也没打这方面的司法解释,给市中区法院处理这两起因悬赏广告酬金给付所引起的诉讼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同时,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也引起了法律界和经济界对有关系赏广告的法律问题以及这两起案件本身的一场探讨。实例之一:1998年11月7日上午9点许,市金海经济评发公司总经理史明去海洋宾馆会见客户,将装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1000万元发货票和3000元现定以及“全球通”移动电话的皮包选人。为尽…  相似文献   

14.
王丽娜 《河北法学》2011,29(3):55-60
在给付行政模式下,我国自然灾害中的行政给付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当前灾害给付的立法不完善、实施不顺畅、救济不健全,导致了行政给付机制运行的困境。为建立完备的灾害给付法律制度,应完善灾害给付的法律规范,理顺灾害给付的实施体系,健全灾害给付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5.
论加害给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加害给付的概念加害给付在德国法中称为积极侵害债权。在德国,该理论最早由德国律师史韬伯(HermannStaub)于1902年提出,以弥补传统的违约形态划分的缺陷。该理论自从问世以后,受到广泛的重视,德国学者多勒(D6llC)认为该理论乃是“法学上的伟大发现。’o,它不仅对德国的判例和学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也深刻影响了属于德国法系的其他国家的民法。何为加害给付,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是指未能按照债的规定作出给付或履行,也说是说,债务入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如给付腐蚀的…  相似文献   

16.
论给付行政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论给付行政法郭润生,张小平给付行政是随着福利国家理念的提出应运而生的概念。20世纪曾被人们称作"行政国家"时期,这是由于行政权限扩大,使得国民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处在行政管理之下,这种现象的发生并非历史的倒退而是历史的进步。纵观现代行政的历史,它是由统治...  相似文献   

17.
1993年3月2日,钟某购买门票后进入某市晚中情歌舞厅跳舞。在翩翩起舞中.舞厅临街窗户的玻璃被人砸碎,飞溅的碎块恰好击中钟某左眼,肇事者逃之夭夭,无法查找。钟某为治伤用去医药费计3600元,钟某要求歌舞厅赔偿其经济损失,歌舞厅拒绝赔偿.双方因此成讼。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歌舞厅应否赔偿钟某的经济损失,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歌舞厅不应赔偿钟某的经济损失。理由是:()歌舞厅的玻璃被人砸碎而误伤钟某,这与歌舞厅没有因果关系,它并非因歌舞厅自身管理不善所引起的,歌舞厅对此没有过错,其责任完全在于肇事者;(…  相似文献   

18.
1993年8月28日,广东韶关某建筑公司带资20万元随同韶关某经济贸易部霍某到江西赣州市某大厦贸易部联系购买钢材,其中14万元由某建筑公司业务员陈某自带背书转让银行汇票到赣州市某工商银行,收款人是陈某。在赣州市洽谈业务过程中,某大厦贸易部经理以查验汇票为由,将14万元汇票从陈某手中拿走。同年8月30日,某大厦贸易部经理及会计谢其持汇票与霍某共同前往赣州市某工商银行办理解付此款的手续。当时霍某以韶关市某经济贸易部的名义出具了:“兹有收款人陈某,因家中有急事,临时返回韶关,请银行给予办理此汇票转帐”的证明,并提供了陈某的印鉴及身份证号码。某大厦贸易部会计谢某按  相似文献   

19.
卢谌 《河北法学》2007,25(5):76-80
作为给付障碍的一种特殊形态,一时给付不能应当采取实体法解决进路,而不应当采取诉讼法解决途径.在一时不能期间,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或者说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因抗辩而受到中止,即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或者说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在根本上继续存在.在一时不能的情形,应当采取拟制期间的做法来认定债权人的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采取不可苛求性之规则.  相似文献   

20.
行政给付的功能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行政给付属于政府的服务功能和授益行政行为,因而具有若干积极功能,如社会公平正义维系功能、利益分配功能、社会稳定功能等。同时,从利弊共存和行政行为双效性角度言,行政给付具有一些消极功能,包括成为政府剥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借口、危及个人权利自由、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给付的过度的恶意的依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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