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虚拟财产所具有的法律属性是其受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使其具有特别的、不同于一般物的法律属性,它是物权债权化的实体形式,兼具债权与物权的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2.
玩家们基本上都认为虚拟财产应定位为合法的、允许玩家之间进行现金性交易的"物品";但游戏商们部分持完全不支持态度、部分持中立态度,但没有游戏商公开支持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定位.原因何在?笔者欲在本文中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一个探讨.我们不可否认虚拟财产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属性.但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根本点不应在于虚拟财产体现为一定的FLASH表现形式时的性质.在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作出法律界定时,一方面可以肯定作为游戏商与玩家服务合同中涉及的虚拟财产具有债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应注意到玩家与玩家之间交易的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对于这一特殊性,笔者认为,应将其作为一项区别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特殊财产形式以示区分.将玩家与玩家之间交易的虚拟财产定位于合法财产也完全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3.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理论上众说纷纭。无论是将网络虚拟财产归入物权、债权或者知识产权体系之中,都难免破坏现有财产权体系的逻辑自洽。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电磁信息,法律可以对其进行私有产权的界定,将权利的客体由智力创造性信息扩展到一般性的信息,在知识产权之上设计外延更为广泛的信息产权制度,从而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4.
这是一个数字时代,虚拟财产逐渐进入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以及虚拟财产的转让等,成了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结合法律理论和实践对以上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虚拟财产不是物权。从不同主体的角度看,在不同的情形下,虚拟财产可能是著作权,可能是债权,还可能既包括著作权又包括债权。  相似文献   

5.
关于"租赁权"本质之争,有三种学说"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和"占有权说"."债权说"以租赁权之设立原因行为与权利本质混淆起来,应予以抛弃;"物权化债权说",混淆了权利与权能之关系,并以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为由否定租赁权为物权说,值得质疑.传统物权理论,无法对租赁权本质做出合理圆满解释;"物权二元结构论"清楚地剖析了租赁权的法律关系.因此,租赁权应为物权,实为占有权.  相似文献   

6.
网络虚拟财产自身具有的虚拟性、技术限制性、交易性、价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征决定了其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是不同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利。对网络虚拟财产,应通过制定网络游戏基本法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7.
侵犯网络账号的行为定性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反复。网络账号的定性固然重要,但不能让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承担过多的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仍然应当结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刑法应从属于民法,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而被认定为无体物,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物品类财产属性、网络账号类财产属性、信息属性,且彼此存在竞合。针对司法实践中"出信""洗信"行为应当具体分析而不能作"一刀切"。  相似文献   

8.
QQ号码等虚拟财产的归属及流转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实践中很多网络运营商通过协议规定QQ号码等虚拟财产所有权归网络运营商,用户仅拥有使用权,并禁止用户转让。本文认为,QQ号码等虚拟财产是物权化的债权凭证,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是典型的电子格式合同,其中有关QQ号码等虚拟财产权利归属并禁止流转的内容限制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应为无效。用户对QQ号码等虚拟财产价值的产生付出了劳动,QQ号码等虚拟财产应归属用户;而且禁止QQ号码等虚拟财产转让,也有违债权凭证"外观主义"交易规则。同时建议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对电子格式合同进行规制,平衡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网络虚拟财产基于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产生,具有债权属性;而它在特定范围内的对世性和直接支配性,又使之兼具物权属性。发生在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日益增多。虽然我国对此类纠纷的法律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涉及,但在立法上至今仍是空白。因此,应当加强民事、刑事领域的相关立法,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  相似文献   

10.
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财产权由物权和债权两种权利类型构成,它们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最基本要素。物权为静态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债权为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表现。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财产权利体系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有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它们却具有了为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物权的效力,也有一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物权,但是却具有了为普通物权所不具备的债权的效力。物权和债权的划分,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