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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复杂罪过研究--以滥用职权罪为范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但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种学说取得通说地位.滥用职权罪是一种典型的渎职犯罪,在对学界几种典型观点批判与借鉴的基础上,作者从复杂罪过入手,以危害结果和犯罪客体为分析工具,把罪过认识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理解为"对犯罪直接客体中的主要客体的侵害结果或状态",并将其中争议颇大的"重大损失"的地位界定为一种"结果化的严重情节",进而得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的结论.最后提出了立法中如何避免出现复杂罪过现象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等是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常见罪名,但是上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特别是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要特别慎重,把握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的限度。在刑法应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恢复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和刑法最后保障法的特性,有必要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从刑法的基本价值、刑法教义学、刑事政策等方面进行限定,确保公平、正义、合理适用刑法,确保疫情防控不偏离法治的路线,确保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适用保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保护的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但其中并不包含“公共安全”的内容。以本次突发传染病为背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应结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保护法益和疫情期间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认定,尤其要注意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具有传播严重危险”,其体系地位类似于过失犯中的结果要素,“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具有传播严重危险”是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导致的危险现实化。在借助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的情况下,本罪可以归于故意犯罪。但是,鉴于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存在相似问题的一类法定犯,其客观要  相似文献   

4.
防卫过当构罪必须有主观上的罪过,至于主观罪过形式,则有"故意说"、"过失说"、"故意与过失并存说"、"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等数种不同的观点。从实然及应然角度分析,其主观罪过不是直接故意,也不可能是过失,而只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5.
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通说认为该罪为过失犯罪."修八"通过后将其确立为污染环境罪,关于其罪过形式的争议更加激烈,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混合(复杂)罪过说"以及"模糊罪过说".本文在论证其他罪过形式的不合理之处的同时,重点分析论证了"混合罪过"说存在的法理依据和事实层面的依据,它不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严格责任相适应,而且能够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难题,有力的打击环境犯罪,更好的实现刑法保护环境法益的目的.为了解决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难题,国家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刑法修正案,对此加以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以故意的内部构造为视角,分析依不同的罪过形式理论而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不同观点,在对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质疑的同时,追问相应观点理论前提———行为标准说与结果标准说、处罚条件说与构成结果说,可得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标准应采纳结果标准说。从我国现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出发,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但不是滥用职权罪的罪量,不能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客观处罚条件,也不能成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因此,应当将行为人对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构的心理态度作为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8.
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从立法与实践的角度分别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典颁行以来 ,若干新增罪名的罪过问题一度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现在 ,聚讼于此者虽已不多 ,但问题并未解决。关于这些罪名罪过形式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传统罪过理论和罪过立法的合理性、存续性问题。本文虽只论及滥用职权罪 ,但文中所提出的观点却对解决前述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在文中 ,笔者提出对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实行严格认定 ,即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持故意 ,但对结果是放任还是轻信过失难以认定时 ,将其主观方面直接认定为故意 ,这种做法既能有效维护我国罪过立法的协调一致 ,又符合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9.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过失说与故意说之争。大部分学者坚持过失说,故意说是少部分学者所持的观点。过失说认为,对故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然而,这会导致故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但未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行为得不到处罚。故意说将过失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这不符合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之刑事政策的要求。因而,只有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才不至于出现处罚上的空当。  相似文献   

10.
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中有诸多疑难问题: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情节认定问题、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划定问题、本罪的罪过形式问题等。本罪罪过形式具有复杂性,违法发放贷款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两种情况的罪过形式要相区别,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的,而违法发放贷款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罪过形式的看法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文章通过对学术界观点的分析、论证,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且主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并不能完全排除疏忽大意的过失。  相似文献   

12.
对于故意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不宜一律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未引起休克或者因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时,可以考虑能否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应为过失;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宜根据"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非法经营罪中哄抬价格的认定,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结合生产供应状况、疫情防控需要、涉案商品真伪优劣、经营人员主观恶性、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价格上涨是否超出合理范围以及涉案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13.
设立及修正危险驾驶罪名是风险社会下顺应交通安全需求的必然选择。学界对该罪的罪过类型的认识有犯罪故意说、犯罪过失说和混合说等观点。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厘定其主观罪过的必要前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应理解为关乎公共安全的交通秩序,而非公共安全本身。在事实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和违反交通秩序所持的主观心态并不一致。在规范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违反了交通秩序并对此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时,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故其罪过形式只能是犯罪故意。本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罪间关系为法条竞合关系,在出现法条竞合情形时,根据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主观罪过内容确定相关罪名,对其从一重处。  相似文献   

14.
交通肇事罪过形式初探──兼析刑法第133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交通肇事因其情况复杂又涉及肇事者的事后心态,因而在其罪过问题上,观点不一。新刑法将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单独作为从重情节补充进来,增加了认定其罪过刑式的难度。新刑法第133条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含义指过失犯此罪。立法尚且如此,理论界通行观点也认为交通肇事罪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除此以外,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另有以下观点:第一,认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同时…  相似文献   

15.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由于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未作明确规定 ,造成理论界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存在诸多争议 ,多数人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和过失 ,但笔者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16.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观点颇多,但实际上,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将本应定玩忽职守罪的过失行为,以及将虽出于故意但已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犯罪的行为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做法令人质疑。在目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同其他相关条文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另外,没有必要将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再次恢复为“国家工作人员”,应提高和增设该罪的法定刑,将该罪和玩忽职守分列两个条文,重视对该罪未遂的惩处。  相似文献   

1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应该是过失,不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不例外。但从应然的角度说,应该确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严格责任。在现行刑法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而从危害程度和预防的需要看,有增设本罪的危险犯的必要。  相似文献   

18.
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构成研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应采纳一般标准说;本罪的罪过形式既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还有过失,是混合形式的罪过;本罪的罪名应由“生产、销售假药罪”改为“销售假药罪”;在刑罚处罚中,应当引入资格刑,完善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19.
食品监管渎职罪条文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规定表明其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直接的联系,故此有学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兼具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态,突破了传统刑法的单一罪过说。刑法总则中故意和过失的确定是针对危害结果而非危害行为而言,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均应是过失,食品监管渎职罪没有突破单一罪过说。  相似文献   

20.
并存罪过是一种特殊的立法现象,它不是一种独立于故意、过失的第三种罪过形式,因而不同于复合罪过,它立足于现有的犯罪论体系,因而也不同于客观的超过要素和罪体—罪责—罪量理论,它在理论上表现为可故意可过失的并存形态,但在司法终局意义上仍是单一罪过。并存罪过并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通过想象竞合理论能够实现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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