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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顾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关于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大陆法系各国提出了各种学说,在我国也是各种学说林立。大陆法系出现了主观的未遂论、客观的未遂论和折中的未遂论的理论对立。客观的未遂论是我国刑法中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事实上是倾向于客观说的。客观主义未遂论有利于确立保障人权、公民本位和个人自由思想,它反映了现代社会发展、公民自由权利意识日益增长的现实,体现了时代的精神。 相似文献
2.
赵倩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211-213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未遂犯,没有规定不能犯,应当将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区分开来。文章从主客观方面入手来论证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分析其危险性,并赞成以具体危险说来认定其危险性,最后以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和经验知识来论证其主观方面的责任依据。 相似文献
3.
夏进泰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107-111
在我国,工具不能犯是犯罪未遂的类型之一,具备主观罪过和客观危险性,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随着刑法学的发展,逐渐有学者对此结论提出了质疑甚至否定。关于不能犯归属的争论烽烟四起,主要观点是有罪说和无罪说的对立。有罪说认为工具不能犯是犯罪未遂的类型之一,具有危险性;无罪说否认工具不能犯构成犯罪,不认为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在对于如何判断危险的有无方面,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从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出发,对几种基本的学说进行讨论,得出结论:当前在判断危险性的有无上仍应坚持具体危险说。 相似文献
4.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3)
过失实行行为在德日国家所依赖的犯罪论体系中呈现"百家争鸣"之态势,其间差异的根源在于目的行为论倡导者所主张的主观不法决定客观不法与客观不法决定主观不法的理论之争。中国不法理论的缺失和德日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借鉴,使得不法内部之争成为刑法理论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对于过失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发挥作为主观不法要素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对于客观归责的限制功能及在犯罪认定时的优先考察性。结果回避义务与客观归责理论实际上是认定过失实行行为标准的一体两面。 相似文献
5.
冀洋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2):64-68
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实害的发生造成了客观的、现实的法益侵害危险,因而未遂犯的本质是一种具体的危险犯。那么,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性危险而否定具体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尚停留在着手之前的抽象危险阶段,至多只成立犯罪预备;同理,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抽象性危险而不成立抽象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处于抽象危险之前,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前置化",逸出刑法最前线。因此,危险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6.
王帅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32(1):25-36,121
不能犯未遂自德国刑法学者提出以来一直是刑法理论中颇具争议的领域,刑法学者对该问题相当关注。两大法系对不能犯未遂观点悬殊,即便在大陆法系,也存在不同主张。与外国的不能犯学说相比,我国不能犯未遂在理论根基适当、判断层次合理,有助于发挥刑法的规范机能、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判断标准简明、实务操作性强等方面存在优势。应当完善犯罪未遂定义,明确犯罪既遂概念,改进未遂犯处罚方式,使我国不能犯未遂理论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7.
陈洪兵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3(4):22-32
区分说批评传统加重构成说不当扩大了未遂犯处罚范围,提出应将法定刑升格条件区分为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认为前者存在未遂、后者不存在未遂。其中,行为类型标准说与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而未得逞的,仅成立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这种立场明显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亦不利于保护法益,还会形成罪刑失衡的“断崖式”判罚结果,因而不具有合理性。是否成立未遂,只需根据行为是否已经对法益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进行客观判断。《盗窃解释》与《诈骗解释》中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只是注意性规定,即,无论是盗窃、诈骗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均能成立未遂,并应适用相应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8.
王拓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112-115
在我国,不能犯的危险性判断理论存在着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与抽象危险说之争.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对通说抽象危险说的批评绝大部分是没有道理的,其自身的理论建构也不成功.二者对峙的背后,实际上牵涉了不能犯处罚的根据应是结果危险性还是行为危险性,犯罪论的本质应是结果无价值论还是行为无价值论,理论研究方法应是演绎还是归纳等重大问题的争论.抽象危险说因与我国刑法规定及整个刑法理论相协调、认定标准简洁明快统一、符合我国的司法现实等优点而应当为我们所坚持. 相似文献
9.
不能犯是指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而不具有可罚性的情形。区别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对此 ,理论界存在“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四种观点。我国通说主张的“抽象危险说”是比较适当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侯庆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不能犯作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中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行为的危险性是其本质特征和实质处罚根据。可以说不能犯的认定过程就是危险的破译过程,而何为危险、应在何种立场上对危险性进行判断,则存在非常激烈的对立。基于行为无价值的立场,有必要对不能犯危险性的认定进行重构,即以具体危险说为基础通过构建双层危险说来对不能犯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1.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2.
李乐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62-66,93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3.
李祥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9,(3):102-104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认为不可罚不能犯都属于未遂犯,而不把两者加以区分,只是将迷信犯作为例外,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并从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中的假定事实说角度加以分析,将两者做出基本的区分。 相似文献
14.
张新甦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99-102
"构成要件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应作为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来对待,犯罪既遂是齐备《刑法》条文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仍然属于犯罪,其构成犯罪是由于符合了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规定了既遂犯罪的刑罚标准,未遂犯罪是符合了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才按照总则的刑罚标准处罚。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助于正确把握未完成罪及共犯的犯罪构成区别于《刑法》对单独的实行犯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特点。 相似文献
15.
16.
论危险犯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鲜铁可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5,(4)
论危险犯与相关犯罪的关系鲜铁可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与危险犯相关的几种犯罪是行为犯、实害犯、未遂犯及不能犯。本文拟对这五种犯罪的区别与联系进行剖析,以利于正确认识危险犯的本质。一、危险犯与行为犯什... 相似文献
17.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
经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多次盗窃次数,符合"罪责刑相统一"原则,也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合乎社会大众的一般理解。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盗窃行为的次数认定,应以客观标准理论为基础,按照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多寡进行实质判断,不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盗窃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盗窃长期无人居住住宅的行为定性,应采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主观故意以及犯罪对象,区分不同情况:对于未遂犯,应以"入户盗窃"论处,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法查清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论处。 相似文献
18.
乔文东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3,(4):101-103
责任主义是大陆法系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责任概念的构造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古典犯罪论体系奉行“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之理念,责任理论采心理责任论,责任概念的构造是纯粹的主观要素,经历了规范责任论和功能责任论的发展,责任概念的构造也由纯粹主观的要素发展到客观要素的出现以及客观要素的丰富。 相似文献
19.
未遂犯作为一种危险犯,虽然不需要以实害结果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却具备以“行为无价值”为内涵的完整的犯罪构成。处罚未遂犯是立法上基于“行为无价值”的评价之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20.
杨振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5):146-147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使未遂的概念得以发达 ,加罗林纳刑法典设有未遂处罚轻于既遂处罚的规定。一般认为 ,现代意义上的未遂立法 ,始于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并被 1871年德国刑法典继承 ,至 2 0世纪初 ,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经较为普遍地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中了 ,成为各国刑法中绝不能少的一项刑法制度。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在犯罪未遂形态规定上表现为不同的立法例 ,由此带来了未遂犯理论上的差异 ,本文尝试着就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刑法的未遂犯问题进行一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