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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解释发展之回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司法》1998,(3)
中国司法解释发展之回顾□王王允编者按: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以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有着根本的不同。那么,在我国几十年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司法解释的特殊性是如何体现的呢?最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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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盗窃来送案件时,不应使用司法解释作为判案的依据。理由如下:一、法律优先原则决定本案不宜使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如何适用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或在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事项时所作的解释。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适用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很难操作或读作中分歧较大时,为了正确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解释。当法律对某一问题有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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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规范具有一定滞后性和难以避免的不完整性,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充更替,在理论上被认为是非常有价值的。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法律解释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原则与规范还不够完善,对于一元二级体制的质疑,司法解释的泛立法化和抽象化,司法解释过程中法官裁量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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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三种。司法解释权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要职权。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解释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一、保证了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实施司法解释从以下四方面保证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实施:1.法律规范是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针对具体的人和事。"法律的普遍性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而司法解释能架起法律规范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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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任务和权限李记华刑法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对具体应用刑法的有关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答和说明。刑法司法解释作为联结刑法规范与刑法实施的桥梁和纽带,在我国社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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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联合解释在解决法律解释冲突、完善司法解释体制、提高司法解释效率上具有重要价值,实践中存在多种形式。这种做法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制定程序、创制方式有待规范统一、形式规范性略显不足等缺陷,应通过立法明确联合解释在司法解释体制中的法律地位,规范其制定程序、统一创制形式、加强司法审查和法规清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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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经常脱离个案,对法律规范进行规范而抽象的解释,带有明显的"立法化"倾向,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下其合法性是受质疑的;但结合立法与司法实践,有必要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权限,使其成为法律解释的主要主体,同时对于此种法律解释的定位也应制定专门法律从各方面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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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建国以来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的研究,梳理司法解释与国家政策关系演进的三个阶段,将司法解释回应政策的模式总结为:政策作为解释法律的重要参考、政策决定司法解释的立与废、司法解释成为协调政策与已有法律规定冲突的中介。司法解释回应政策可能导致一系列的不利后果,应对司法解释回应政策保持必要的谨慎,并通过区分政策类型进行不同方式回应、发布回应政策的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政策回应型司法解释予以引导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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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3种观点,认为医疗损害赔偿既不能适用限额赔偿标准,也不能适用或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民事法律规范,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借鉴意义.并能作为最高院制定医疗纠纷司法解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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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解释存在主体混乱、解释不规范,两高各自行使司法解释权造成审、检冲突。人大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进行监督的缺位,也缺乏司法解释监督主体。应当建立人大对司法解释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机制,将司法解释进行一定的限制,进行实质性备案审查,防止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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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3)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司法解释的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研究室协调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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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在司法系统内部的权威性地位,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执法的效力尚不明确。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以法律解释权力的配置为中心的现状,在司法解释能否进入行政执法的问题上,理论上存在基于法律解释工作安排的权力分工障碍、基于专业知识储备的权力能力障碍和基于权力配置原则的权力性质障碍。通过对实践中行政机关自发援引司法解释现象的经验分析,只有权力性质障碍构成司法解释进入行政执法的真正阻碍。确定司法解释外部效力之范围和强度的前提,是在功能主义的国家权力配置原则下重构司法解释权和行政解释权之间的关系。依据法律解释体制提供统一法律指引的功能目标和社会主义法律传统对国家机构间关系的定位,在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下,司法解释权和行政解释权之间应当形成一种对等结构,在这种权力结构中,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程度的外部效力。司法解释虽然不构成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但对行政机关具有可反驳的规范性拘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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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撤销之法律行为──中德民法比较研究邵建东研究《德国民法典》关干可撤销之法律行为的规范和理论,揭示其同中国民法之间的异同,有助于加深对《民法通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则的实质内涵的理解,为我们完善立法、拓展理论研究范围以及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提供一个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