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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3):356-3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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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检索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一)》至《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的448种罪名中,有6种罪名含有“他人”一词,即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353条第2款)、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354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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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 1 7条第 2款规定的已满 1 4周岁不满 1 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并不十分明确 ,导致认识上的分歧 ,直接影响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责任范围和罪与非罪。应对刑法第 1 7条第 2款的责任范围加以界定 ,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直接推定 ,也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间接推定。对八种法定情形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可通过隐形推定的方法将其纳入相对刑事责任的范围 ;对上述刑法条款存在的问题 ,可通过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予以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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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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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少数民族”的概念应是 :“除汉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那么 ,对此条的理解应为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除汉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的内容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总则第一章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 ,可以这样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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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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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之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丹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5):48-53
刑法第六修正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正。较之以前的规定,修正后的该类型犯罪在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法定刑等方面都有所调整。具体而言,刑法第134条的主体被修正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不应当仅限于过失,在罪名上应当分解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作业事故罪;刑法第135条在客观方面和主体上都有所修正;对于新增设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当全面地理解立法意图,以求正确地践行于司法工作;最后,将单位列为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的主体提出了一定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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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侵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行贿受贿行为。它与我国刑法第163条、第164条有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以及刑法第385条至第393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联系。有鉴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独立品格,我国刑法应对其单独立法,内容上包括上述两类贿赂犯罪的主体在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体系上隶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由此实现了我国贿赂犯罪的体系从以主体为标准的二分法向以客体为标准的三分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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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有了新的调整,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新的变化引起了对没有变化的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反思。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制约关系,当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时,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必然产生影响,刑法没必要将便利条件设为刑法要件。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以斡旋受贿设立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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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体系看,虽然我国刑法中未出现“商业贿赂”字眼,但通常认为:我国刑法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是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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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责与306条的理念冲突
《刑法》第306条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司法界尤其是律师界非常关注且极具争议的问题。律师们普遍认为此法不当.力主废除之。其他司法界人士大致分成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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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3)
正(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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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即有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如《法经》有“议国法者诛”的规定、《秦律》有“诽谤者诛,偶语者弃市”的规定、《唐律疏议》有“指斥乘舆”的规定。原79刑法145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97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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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6,(1):12-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已于2015年8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2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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