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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2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关于构建和谐重庆的决定,现就我市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谐重庆,推进富民兴渝。二、目标任务已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永川市和经开区,要进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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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8,(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印发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初步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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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20):1+8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自《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城乡低保工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健康发展,有力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低保政策执行走样,"人情保"、"关系保"、"轮保"、"骗保"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合"三项行动"的开展,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清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员力量,对辖区所有低保家庭逐户调查核实,做到"家家入户、人人见面"。对家庭收入超标的要按程序及时予以清退,对符合条件的"漏保"人员和农转城困难居民要及时纳入低保,实现"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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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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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7,(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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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低保制度正处于全力推进阶段,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除了加快经济发展以逐渐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外,还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标准正常增长机制;科学制定农民收入评估标准,改进收入调查方法;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到位;健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加强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增强低保对象的脱贫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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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6):25
渝办发[2011]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做好当前民生工作,保障城市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特殊困难群体,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全市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养标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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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1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9]2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中关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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