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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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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我国自然资源自身的特点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实际情况,统一代表行使+委托行使模式成为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模式的现实选择,大体呈现出代表行使—统一代表行使—委托行使的层级结构。委托行使模式作为代表行使特别是国务院统一代表行使的具体实现方式,以集中统一行使为前提,以将国家所有权界定为私法所有权和实现国家所有权行使与监管权行使的真正分离为基础,横跨公私法两个疆域。委托行使在法律上的实现不仅要求国家所有权穿越公私法的分界线到达私法所有权的彼岸,而且需要使委托关系超越公私法律关系,成为一种新型法律关系。委托行使模式目前可通过委托协议来建立,将来应当通过自然资源特别法完成相应法律构建。  相似文献   

2.
屈茂辉  刘敏 《北方法学》2011,5(1):21-27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的行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有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经济学界的委托—代理理论不适合大陆法传统的当代中国。国有财产有多种类型,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确立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多元机制。国务院以外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尤其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所有权,应当有法律的明文授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相似文献   

3.
在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所有权制度不仅是其重要内容,也是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缺陷。本文通过对其分析,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4.
汪志刚 《法学研究》2023,(2):136-153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中,存在委托代理法律性质处理难题。委托代理试点顶层设计的核心逻辑是民法逻辑,其概念和理论基础为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及其民事权利定性;主体构造机理为在行政机关组织结构逻辑上叠加民法法人的组织结构逻辑,进而实现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主体的具体化;客体范围确定依据为所有权行使可适用委托代理、监管权不适用委托代理;法律形式为以编制自然资源清单的方式实施委托授权。这种委托代理性质上应属于部分事务委托和部分事务委托代理共同构成的综合民事委托和代理,同时又是由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授予代理权形成的以国家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依法可与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和法定代理行使一样,适用以自身名义代国家实施行为并代国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则。  相似文献   

5.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巩固 《法学研究》2013,(4):19-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内容、行使、救济与责任等方面都与物权存在本质差异,其并非处理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以确立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民法物权,而是划分国家与个人界限,为“全民”意义上的抽象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手段“间接干预”资源利用提供合法依据的宪法公权。资源国家所有权与资源物权并非同一层面的事物,二者并不排斥,而是互补并存。国家所有权只是形成资源利用秩序的前提,资源物权才是建立秩序的关键,其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无法从宪法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中推出。没有清楚区分公权与私权、公物与私产是导致国有资源与民众产生“疏离”、偏离公益本质的根源,这一状况应当改变。  相似文献   

6.
论自然资源所有权宪法设立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纪田 《行政与法》2005,(1):110-112
宪法关于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存在三大缺陷:抽象的“自然资源”因不能支配而不可能设立所有权;部分自然资源如阳光、空气等不稀缺而不需要设立所有权;国家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在自然资源上设立所有权违反了一物一权原则。宪法的失误,造成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难以实现和资源资产严重流失的被动局面。因此,需要从宪法的高度将自然资源转化为自然资源资产后,再设立所有权,其意义重大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7.
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实现我国国有资产科学有效管理的必然选择。然而,基于国有股权的特殊性质,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行使与法律监管还普遍存在诸如国有代表不合格、内部人控制严重、监管措施弱化等突出问题。本文认为,要明确国有股东的范围、代表制度及其职能定位,并对后股权分置时代即全流通条件下的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管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8.
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实现我国国有资产科学有效管理的必然选择。然而。基于国有股权的特殊性质,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行使与法律监管还普遍存在诸如国有代表不合格、内部人控制严重、监管措施弱化等突出问题。本文认为,要明确国有股东的范围、代表制度及其职能定位,并对后股权分置时代即全流通条件下的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管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9.
巩固 《法学研究》2015,(2):115-136
从宪法与民法之别、权利与权力之别以及宪法第9条的完整表述来看,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确定无疑.作为国家对于公共资源的一种“公权性支配”,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质是对资源利用的“积极干预”权,内容在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加以行使,并为这三种权力施加规范与限制.在实践层面,资源国家所有权只有衍生出以资源实际利用者为主体、以对资源物的合理利用为内容的私权性的“资源利用权”,才能真正形成资源利用秩序.日常生活中在民法层面使用的“国家所有权”的本质是“公共法人所有权”,其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成立须一系列条件支撑,范围较窄,其与“宪法国家所有权”的区别是划分“国有私物”与“国有公物”的前提.资源国家所有权来源于主权但不等于主权,其为资源主权的积极行使创设权力载体和概念装置,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作为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从法律的规定上分析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接着对目前该制度的缺陷进行说明,最后对如何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在分析评述目前学界的三种思路之后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11.
财产权的宪法史可分为人权财产权和国家财产制两个阶段。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是国家财产制的组成部分,是现代宪法创设的用以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垄断,其基本工具价值是垄断。以权利观审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它具有主体的唯一性和权利的专有性、不可变更性和价值优先性等特点。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质是国家权力,是管理权,而非自由财产权。  相似文献   

12.
张安毅 《法学杂志》2006,27(5):149-152
《物权法》草案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不切合我国实际。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将其构造为法人,由农民集体成员组成权力机关直接行使所有权。农民集体直接行使所有权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践中的弊端,同时符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的目的。当前的立法任务是,建立健全农民集体法人的组织机构和治理结构,按照法人的治理结构规则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13.
农村信用社社员权通常包括社员会议参加权、决议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社员大会决议撤销诉权、社员大会决议无效诉权、理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诉权、社员大会召集请求权、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等。在农村信用社社员权这种复合构造的架构中,私益性、新身份性、双重性是农村信用社社员权难以有效行使的三个成因。分离行使是农村信用社社员权得以有效行使的恰当方式。农村信用社社员权分离行使包括社员权代理行使、社员权代表行使两种基本类型。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3月3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款突出了“交付”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不能适应新兴的船舶融资租赁等交易方式的发展。中国法律应赋予登记以公信力,船舶所有权变动应当采登记生效主义更为妥当,这更符合司法实践和航运实务的操作。  相似文献   

15.
税兵 《法学研究》2013,(4):4-18
祛除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遵循解释论立场的研究范式,中国语境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个法规范系统。该系统包含基础性规范、确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及管制性规范四个单元,分别由宪法文本、物权法文本和特别法文本予以载明。具备转介功能的引致条款把各单元串联成一个整体。在现代法秩序中,所有权绝不是由某一个部门法“独家经营”的法律概念。就所有权类型的理论反思而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蕴含着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双阶构造,纯粹私权说与纯粹公权说均难谓恰当。就自然资源使用的法律调整机制而言,应回归公物与私物二元区分的大陆法传统,并对“非对物采掘类”与“对物采掘类”自然资源作类型化处理,由此形成不同的规范配置。  相似文献   

16.
万江 《政法学刊》2008,25(5):31-36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授权行使是我国国有资产法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关键问题在于“代表”与“授权”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授权行使的法律架构应为: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即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权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18,(6):78-89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是在权力与权利相互影响、作用下质变而成的一类非同于传统权利的新型财产权。它既满足和体现着权利的公共秩序本质,又对这种公共秩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其相较民法物权的特殊性,需要将自然资源合理使用所暗喻的公共利益价值及其与私人利益的平衡目标融入权利机制之内。故此,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其主体结构上虽亦为意志和权能的国家+公民之双层二元主体构造,但因此种权利上附加了甚至优越的公共利益要求,所以在其权利主体配置问题上,一味强化甚或废除国家主体地位的观念并不可取,反而应该直面国家使用自然资源的现实,通过对其代理人——国有企业进行区分,而对国家这一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国家之外其他主体亦应回归正位,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相似文献   

18.
当前在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侵害农民自主承包经营权而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相当严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认识问题。农村土地应当是组、村、乡(镇)三级农民集体平行所有,而非包容性的隶属性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各级村民大会或其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19.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的立法纾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英夫 《法学评论》2020,(2):156-166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通过重识各具体资源要素间的生态功能关联而展开的空间维度的整体性登记,其蕴含了使登记客体呈现生态性革新和空间性扩张的新趋势。确权登记改革对以保障交易安全为主线的传统物权登记功能定位形成动摇,并进一步冲击了取向于自然资源财产属性的"物的区隔化经济利用"的物权客体特定性规则。对此,有必要回应自然生态空间这一独立登记单元的程序性设置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形态所产生的实体性回射影响。一方面,应确认登记功能主义对登记客体的革新效果,从公示物权秩序扩至实现生态管护,登记治理效能的扩充使其呈现空间治理的新向度;另一方面,应在引入"生态物"的物权客体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客体形态和权能构造方面进行"绿化"解释。以此为依托,释明支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的"空间治理"和"生态文明"双线逻辑。  相似文献   

20.
在不动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价款全部清偿前由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这种条款不会损害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公信力,更不会破坏交易安全。本文指出不动产所有权保留不但有利于消费者融资,而且能够明显降低交易成本和最大限度地控制交易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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