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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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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自由信奉条款”包括信仰自由和崇拜自由两个方面,蕴涵着信教自由的基本原则,具有至少等同于,或者甚至优先于“不立国教条款”及其所蕴涵的政教分离原则的重要地位;对国家紧迫利益和制宪法旨的威胁是限制信教自由的主要依据;无论是保障或者限制信教自由,最高法院的本意都是要发挥宗教的积极功能,为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服务。  相似文献   

2.
大革命时期,党的宗教政策是正确对待宗教信仰、团结信教群众,反对封建宗法和帝国主义宗教活动;土地革命时期,党的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原则、对宗教的反对与限制;抗战时期,党的宗教政策是充分发挥宗教对建立抗日统一战线的积极作用;解放战争时期,党的宗教政策仍服从于反帝反封建的基本原则,并制定民族宗教政策,尊重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相似文献   

3.
李对江 《传承》2009,(8):15-17
大革命时期,党的宗教政策是正确对待宗教信仰、团结信教群众,反对封建宗法和帝国主义宗教活动;土地革命时期,党的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原则、对宗教的反对与限制;抗战时期,党的宗教政策是充分发挥宗教对建立抗日统一战线的积极作用;解放战争时期,党的宗教政策仍服从于反帝反封建的基本原则,并制定民族宗教政策,尊重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相似文献   

4.
弹性条款是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的,规定了框架性构成要件或者价值元素,需要进行价值填充,可以进行扩大或者限缩解释的法律规范。设置“弹性条款”,无疑可增加公司法弹性适用的空间。但对于新公司法中诸多弹性条款的规定,法官如何进行自由裁量,司法干预的程度和限度又将如何取舍,又是学界应当直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们奢谈自由的时候,总是举证宪法中写得明白无误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条文、或论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权力已经属于你了,还有哪里不自由?或者,从变动的政治含义中四处寻找“人民”的经典出处,反复证明你是共和国的主人——在这个国家中,作为主人的你享有完全的权力,通过代议制等手段表达着权力或自由,行使着作为主人的权力。我们承认,这种原则性的自由和权力我们确实得到了,捧起神圣的宪法,每一条款都会感动着每个有良知的共和国公民,并陷于这种自由、权力的热情包围中。我们的代表替我们创制、举手同意的条文,…  相似文献   

6.
钟敏 《群众》1999,(10)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和宣传无神论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如果不坚持唯物主义和彻底的无神论,不在思想上、理论上同包括宗教神学在内的各种唯心主义世界观作斗争,那就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但马克思主义对宗教有其基本的原则,即“宗教对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任何人都可以信教或不承认任何宗教,在公民中,绝不允许因宗教信仰的不同产生权利的不平等,国家对待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一视同仁,在权利上一律平等。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这个原则,中国共产党历来主张宗教信仰自由,这一政策与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是不矛盾的,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的价值有公平、自由、效率等。其中,合同自由成为近现代合同法的各种价值的载体和集中体现。垄断出现后,合同自由受到格式合同、强制缔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一般条款等的限制,并且,在效率原则及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合同法出现了统一化趋势。在现代,合同自由仍然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合同法的价值构造发生了变革。  相似文献   

8.
中国共产党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探索历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在土地革命时期初步形成,抗日战争时期逐步成熟,建国初期全面发展,新时期系统完善的.土地革命时期的宗教政策具有限制"信教自由"的特点;抗日战争时期具有统战性的特点;建国初期比较突出地体现了管理的特点;新时期以来则更多地体现出相适应的特点.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社会上信仰宗教的人增多和对宗教认识的日益多样,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共产党员参与宗教活动、与宗教界人士建立密切私人关系的现象逐渐增多,有的党员实际上成为宗教信徒。与此同时,社会上乃至党内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应该“开禁”,允许党员信教,还罗列出党员可以信教的种种理由以及党员信教的诸多“好处”,甚至指责不允许党员信教与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相违背。  相似文献   

10.
以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为代表的西方法学界哀叹“契约死亡”!果真如此吗?笔者以亲身经历的3个典型案例反映出“个案困境”,以30起1363件商品房买卖系列纠纷案件分析出“整体困局”,由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准入规则和无效规则剥离出“立法困惑”,一个个立法、司法现实。使读者深感我国现行格式条款法律制度的“问题困扰”,契约死亡并非恫吓!如何让沧桑百年①、造尽辉煌,而今却濒临死亡的契约理论再生?包括日本学者内田贵的《契约的再生》在内,迄今尚无满意答案。笔者认为,探明法理根据是规制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契约再生的基础。于是提出格式条款非平等性、非协商性、非特定性的“三非”特征.“格式条款规制说”的性质,契约自由与交易秩序和谐、公平交易与效率经济统一、基本生存与持续发展兼顾的价值取向。契约再生必须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共同给力,体现在格式条款的三条规制路径:立法界定立法定义、确立规制原则、明确条款准入规则、理顺无效原则体系;行政健全审查备案制度和违法禁用制度;司法建立绝对相对无效、免责加责和主要权利判断、提示义务范围和条款解释等规则。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我地一牧师最近准备结婚。我国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国家,不知国家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婚姻问题有何规定,望解答。资阳市读者涂太宗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有着丰富的含义,主要包括: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  相似文献   

12.
党的宗教政策巾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利,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党和国家制定这个基本政策的科学依据中也提出:只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在信教和不信教的,  相似文献   

13.
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优先”的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草案)》设置了两个“公共利益”条款:“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5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第49条)。“公共利益”本是公法中的核心概念,现在将之引入到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之中,这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它不仅符合法治原则,而且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但是,“公共利益”概念引入私法,也确实存在很大风险:它可能导致公权力不适当的膨胀和滥用,严重损害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要防止和避免…  相似文献   

14.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的宗教管理专门有一段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深对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用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一个新的目标要求。  相似文献   

15.
“契约自由”,是指双方当事人自由签订任何内容的合同。文章阐述了“契约自由”法律原则从产生、强化到削弱演变的根本动因,是资本主义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不同客观条件变化的必然结果。文章还分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合同关系的性质和特征,认为“契约自由”不宜作为我国合同立法的原则,但应借鉴其有益的成份,服务我国的合同立法。文章指出的我国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合法原则;宏观调控下的自愿原则;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原则。  相似文献   

16.
周新军 《理论月刊》2006,(7):118-121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有依照原则认定和依照具体条款认定两种方式。在我国现阶段,是采取严格法定主义抑或是给予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允许执法机关依照原则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与对经济法、竞争法价值目标的理解、权衡和选择密切相关。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应采取严格法定主义,并就经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如何限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7.
格式条款的产生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格式条款的使用者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垄断。格式条款有利于节省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故适用广泛,但同时其弊端亦十分明显,违背了契约自由及契约正义原则,于是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规制手段对其予以特别规范。近年来,在我国,格式条款已经普遍存在于运输、邮电、通讯、保险等不少公用事业以及一些商品交换和服务领域,而其中的不公平条款显而易见。我国应切实从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等各方面规制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8.
小保信箱     
<正>小保:我大学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一项条款约定:女性新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之内不得结婚生育,三年期满后婚育须“排队”,不按工作计划安排婚育的视为违约。请问:这样的合同条款有效吗?夏小燕夏小燕:用人单位的上述劳动合同约定属于就业歧视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为保障女职工更好地兼顾生育与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相似文献   

19.
西方传统文化的内核是“自由”;维护“自由”的道德规范和政治法律制度分别是“正义原则”和“权力制衡”;按照西方的“正义原则”和“权力制衡”理念认识中国的崛起,中国将对现存国际机制造成威胁;消除“中国威胁论”的根本方法是,中西方相互尊重、理解对方的文化,乃至吸收对方的具有积极因素的文化。  相似文献   

20.
现行户籍制度是一种非人道的制度。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种户籍制度的本质,是把“迁徙自由”这一人的基本权利当作一种管理手段来使用的。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和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条款也是相矛盾的。迁徙自由一直被视为人身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从积极的方面来看,迁徙自由给个人的自由发展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天地,肯定了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迁徙自由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及国际性人权文件所承认。《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国境内有自由迁徙择居之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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