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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马锁文 《学习论坛》2000,(11):47-48
我国新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真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至此,在立法上正式确立单位犯罪的名称,宣告理论界关于非自然人犯罪(包括集团犯罪)称谓的争论告一段落。“法人犯罪”的提法当然仍可使用于理论探索方面(实质上应涵括于单位犯罪之内),但“单位犯罪”已被确立为法律术语。然而,…  相似文献   

2.
在当前的贿赂犯罪中,除了一般的个人贿赂犯罪之外,最近几年又出现了令人颇为担忧的“公贿”(公款集体行贿)犯罪现象。“公贿”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本文仅从法学的角度,对“公贿”的性质、特点,产生蔓延的原因,以及治理的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公贿的性质和特点 所谓“公贿”,即“公款集体行贿”或“法人公款行贿”,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党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简称为“公有制单位”),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  相似文献   

3.
单位犯罪,国际上通称为法人犯罪。我国1997年刑事法典的修订,用两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明确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以及处罚的方法及种类。本文从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角度入手,阐述了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单位犯罪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试图为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4.
试论“法人腐败”及其特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腐败现象中,除了一般的个人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外,近年来又出现了以单位和团体面目出现的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即“法人腐败”现象。如何有效地解决法人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法人腐败的涵义 “法人腐败”也称“单位腐败”。所谓“法人腐败”,是指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及其成员,为了谋取法人(单位和部门)利益,在法人意志支配下,以法人组织的名义所组织实施的  相似文献   

5.
有的同志对“不发达社会主义”的提法提出质疑:(1)最早使用“不发达社会主义”提法的文章认为,这一提法是参照列宁关于“发达的社会主义”的提法而提出的。他们指出,列宁关于“发达的社会主义”提法共见两处。第一处在《列宁全集》第30卷《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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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问题──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王克访谈本刊记者在当前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出现了法人犯罪日益突出的新情况。法人犯罪为何出现?有什么危害?怎样治理法人犯罪问题?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王克同志谈了他的看法。王克同志首先介绍了法人犯...  相似文献   

7.
利用合同诈骗财物,是经济搞活以后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它给我国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尤其以法人的名义签订假合同的诈骗行为,危害更大。单位利用合同诈骗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合同中的一方为恶意诈骗,另一方是受骗人。采用单位与单位之间订立正规合同的方式掩盖犯罪的真实意图,使犯罪更容易得逞。二是行为人的行为为单位认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均是以单位的名义出现,因而诈骗实际上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行为人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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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10月 2 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并于 2 0 0 2年 12月 3日正式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中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 )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 )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 )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 )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新《文物保护法》的颁布 ,…  相似文献   

9.
有的同志认为,这种提法是不对的,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主要理由:(1)列宁说:“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是: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列宁选集》第1卷第507页)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提法否定了真理的具体性,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  相似文献   

10.
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及其立法完善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用人单位”范围应包括非法单位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强迫职工劳动罪不属于单位犯罪,其主体应为自然人,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予以完善时,应将主体“用人单位”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保持一致,罪状中增加“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并规定单位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应实行双罚制。  相似文献   

11.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现实中,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仍有待进一步优化,微观运行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加强保障,应当建立以平等市场主体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充分保障并促进民营经济的更大发展。从中外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所谓“民营经济”、“非公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提法都是在中国法域内研究的概念,对于国外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我国现在的宪法对民营经济的权利已经承认,因此笔者较为赞同的概念界定是:在所有权上为私人(含私有性质的法人)所有,在经营上是私人(含私有性质的法人)经营的经济形态…  相似文献   

12.
“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的提法,是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中提出来的。这个提法对不对呢?现在有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3.
90年代以来,一种被冠以“第三条道路”的新的社会思潮在欧美大陆悄然兴起。这一思潮的倡导者首推英国首相布莱尔,美国总统克林顿等西方政要亦积极响应。所谓“第三条道路”,既是一种带有浓厚改良主义色彩的新政治思潮,也是一种极具实用主义特点的新政策选择。“第三条道路”的政治取向“第三条道路”这一提法并不是什么新概念,本世纪以来,不断有人在使用这一提法。然而,通常情况下使用较多、并有固定含义的“第三条道路”概念指是的是西欧社会民主党所主张的民主社会主义道路。按照社会民主党人的解释,民主社会主义既有别于资本主义,也不…  相似文献   

14.
关于惩处法人犯罪的几个问题 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杨烈当前,我国法人犯罪活动较为猖獗,危害甚烈。依法惩处法人犯罪已经成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之一,也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步骤。然而一些同志对此认识不清,思想模糊;还有的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惩处法...  相似文献   

15.
一、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法人做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主体,开始出现于经济生活中,并且成为商品经济发展中最主要的、占统治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法人的产生,法人犯罪的历史也就揭开了帷幕。无论是在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期,还是在资本的高度集中垄断时期,法人依仗自己的巨大财势和广泛的社会政治势力,大肆进行各种犯罪活动,从野蛮的殖民掠夺、奴隶贸易、再到走私和政治行贿、偷税漏税、污染环境、侵犯专利商标  相似文献   

16.
陈平 《唯实》1994,(12)
我很赞成贵刊第六期《怎一个“倡”字了得》的观点:“反腐倡廉”的提法不够科学,起码是太缺乏力度,太缺乏约束力。  相似文献   

17.
关于惩处法人犯罪的几个问题 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杨烈当前,我国法人犯罪活动较为猖獗,危害甚烈。依法惩处法人犯罪已经成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之一,也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步骤。然而一些同志对此认识不清,思想模糊;还有的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惩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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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报刊上经常出现什么建立“粮食银行”或“绿色银行”的报道。“XX银行”这一提法,已成滥用之势。“银行”一词源于意大利.在英语中原意为“在钱的柜子”。由于我国过去曾以银为通用货币,经商的店铺也称行,放在翻译的译为银行。现在银行是指经营存款、放款、汇兑等业务,充当信用中介的信用机构。因此,上述援引“银行”的提法显然是不确切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因此,在宣传中使用上述提法已属违法。请写作诸君慎用之。慎用“银行”一词  相似文献   

19.
关于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学者们颇有争议,概括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仅为自然人或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方式而已;二是认为合伙是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又一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三是认为合伙能否成为独立民事主体,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区别对待,一些简易的合伙没有组织或字号,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合伙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主体。要想确定合伙的法律地位,必须首先界定清楚合伙的概念以及合伙的权利和义务,然后方能确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20.
在当前的腐败现象中,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腐败现象(如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敲诈勒索等)之外,近年来又出现了令人担忧的“法人腐败”现象,其中特别是“公贿”问题,由于其日益普遍化、公开化、“合法化”的发展态势,更加引起了人们关切和担扰。一、“公贿”的性质和特点所谓“公贿”,即“公款集体行贿”,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党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简称为“公有制单位”),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的名义,向其他公有制单位的工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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