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郭殊 《现代法学》2006,28(4):38-43
行政紧急权力是国家紧急权力中的重要部分,是紧急状态法制的核心问题。为了更好地进行紧急状态立法,需要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宪政基础、宪法规范、宪法性质及宪政规制做深入研究。行政紧急权力在宪政上是必要的,但其性质不应具有“超宪性”,其宪法规范依据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行政紧急权力需要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宪政规制,特别是来自司法审查的制约。  相似文献   

2.
强世功 《中外法学》2012,(5):952-972
目前世界上的宪政体制,大体分为三种模式:其一是超国家宪政,其二是神权宪政模式,其三是"国家-政党"宪政模式。本文集中介绍了巴克尔对中国"国家-政党"宪政体制的研究。"国家-政党"宪政体制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苏联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所确立的宪政模式也在这种传统之下。但是,这种"国家-政党"宪政体制在1982年以来进行了一场根本性的改革,开始迈向"单一政党宪政体制",即在党和国家分权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的要素,确立了宪法最高地位,从而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形成了一种动态的平衡。一方面,党作为社会价值规范的提供者,为宪法和法治提供了规范价值基础;另一方面,宪法和法治约束了党的行为方式,使其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在此基础上,巴克尔提出了完善"单一政党宪政体制"的有关构想。  相似文献   

3.
一、宪法学研究概况 2004年,宪法学的学术研究活动非常活跃.3月28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政理论研究所主办了"社会转型和宪法修改"理论研讨会.5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9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了"纪念‘五四'宪法颁布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理论研讨会.9月12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和行政法治中心共同主办了"五四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学术研讨会.9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举办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学术研讨会".10月23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暨纪念五四宪法颁布50周年"全国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  相似文献   

4.
田雷 《中外法学》2015,(2):391-416
像人类学家一样去观察美国宪法史,其宪法实践呈现为一种跨越代际而存在的自治政治,这种自治在规范上要求当代人以及子孙后代信守制宪者写入宪法文本的"先定承诺"。但为什么制宪者有权订立垂范千古的宪法?为什么遵守先定承诺反而是民主正当的?美国宪法的路径是建构出一种在时间维度内绵延的"我们人民"这一政治主体以及一种跨越代际而生生不息的共同体模式。美国宪政是一种"叙事宪政"。宪法故事的讲述构成了宪政实践的文化基础,培育了每一代美国人对原初宪法的认同、热爱和信仰。美国宪法之"活",原因在于美国人有能力去讲述美国宪法之内、之外、之间、之上、之前和之后的故事,由此形成美国这个宪法共同体共同分享的源头叙事。  相似文献   

5.
20世纪国际公认的著名法学家杨兆龙先生认为,宪政不同于纸面上的宪法,它是"活宪法",是实际政治受宪法的抽象原则支配的结果。宪政是"法治国加上法律的民主化",要实行宪政,首先应该实行法治,宪政比法治更重要。实施宪政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要培养"知法"的高素质人才,二要树立尊重并奉行宪法的"重法"风气,实施宪政的中心工作不是"制宪",而在于信仰宪法而见之于实际行为的重宪风气,即"宪法生命素"的培养,但这非一朝一夕之功,有赖于多数人的长期努力。这些宪政思想在今天对我国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及宪政的实现仍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6.
"两个人权公约"与我国人权宪政体制的整合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加入"两个人权公约"使我国面临着人权宪政体制与"两个人权公约"的整合问题.在人权宪政理念上,需要对关于人权的传统主流观念重新审视;在人权宪政规范上,以加入"两个人权公约"为契机,修正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条款,重构我国的人权宪政体制;在人权宪政的运作上,对两个人权公约采取保留、克减措施,发挥我国宪法解释机制的功能,同时,以宪法的司法化为前提,以"两个人权公约"作为我国司法审判的直接依据并建立宪法判例制度.可以预见,21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必将促进我国宪政人权制度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7.
论行政法的宪政基础——对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再认识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赵娟 《中国法学》2005,2(2):46-52
在对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上,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事实上,行政法与宪法具有作为公法的同一性;两者之间也存在作为部门法的差异性;最为重要的是,“宪政国家是行政法的前提”,行政法必须构建在宪政基础之上——行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其在宪政结构中的地位与职能、宪政控制行政法治的性质与方向、宪政决定并塑造行政法的风貌与品格。中国行政法同样需要具备宪政基础。  相似文献   

8.
新行政法与依宪行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行政法"作为一种初步系统化的行政法学术意识,主要基于对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反思而产生。这一学术进路主要采取的是一种制度功能主义的论证,缺乏规范层面的解释与架构。"新行政法"的规范性诉求,在宪法学看来就是"依宪行政",即建构一种基于宪政民主的行政程序法体系,重塑宪法性的"政府—公民"关系框架。"依宪行政"是"新行政法"规范建构的合理方向,其容纳了传统的行政法治理论和新兴的行政民主理论,有利于在一种更加宽厚的宪法框架内拓展行政法治模式,探索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  相似文献   

9.
当代俄罗斯宪法是社会转型期仿效西方的宪政模式进行构建的,在传统与现实、制度与实践的交互作用下,俄罗斯的宪政之路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宪法本土化过程.作为后发外生型宪政代表的俄罗斯宪法及宪政与作为先发内生型宪政典范的美国宪法及宪政,在宪法及宪政产生的深层背景、与相应法律文化体系的关联、宪法文本内在的差异、宪政实践中的危机与困境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可比较性.这种比较所及的不单纯是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在更深层次上是一个包客了民族、历史、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综合性的大文化问题,这对于后发外生型国家克服本国宪法及宪政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遭遇到的困境与危机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0.
宪法法院制度作为当今世界主流的宪法审查模式之一,突破了西方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模式,这使得宪法法院的宪法地位问题备受关注。宪法法院的宪法地位不仅体现在相关国家宪法关于宪法法院与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静态文本规定,更重要的是,还体现在宪法法院通过宪法审查实践,逐步确立起四者间的动态宪政关系。本文通过厘清宪法法院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以期界定韩国宪法法院的宪法地位。  相似文献   

11.
关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务,要分别从内涵与外延上予以把握。根据公务的统治性、管理性、服务性特征,可以从内涵上将公务划分为"政府公务"与"社会公务",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仅指政府公务而不包括社会公务。关于公务的外延,则须根据公权力特征和公共性特点来分析,基于"反面说"理论的要求和公务执行依据的内容,刑法中的公务仅限于国家公务而不包括集体公务。  相似文献   

12.
财政权之法理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胡伟  程亚萍 《现代法学》2011,33(1):78-89
财政权在主体上与宪法主体相耦合,其行使是一种宪法权力行为,在实现程度上是对宪法财政调整机制有效性的一种测量,因此,财政权的形式表征是宪政法律秩序。财政权的内容实质既表现为宪法层面的契约性经济权力,也表现为行政法层面的行政性经济权力,还表现为经济法层面的调控性经济权力。财政权具有经济人权根源,国家对财政权的行使,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履行保障经济人权的宪法义务。财政权的真正主体应是全体人民,所以,经济人权是财政权的权源。  相似文献   

13.
1949年《共同纲领》与《政府组织法》共同确立了堪称"四九宪制"的国家权力配置基本格局。与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宪法传统不同,四九宪制虽然同奉议行合一原理为圭臬,却有自己的独特创造,表现为通过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这一职位实现议、行两端的权力集中。然而决策权与执行权在规范层面的分工模糊与权能交叠,使四九宪制在实际运行中无法确保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对国家事务直接和经常的领导。随着机构改革与权力重组的受挫,这一时期宪制的制度弹性逐渐耗尽,新政权的缔造者们最终通过在1954年《宪法》中对最高国务会议制度的设计实现了对议行合一体制的重设。  相似文献   

14.
薛天赐 《政法论丛》2020,(2):102-112
美国具有较为完善的经济制裁体系,主要依据《敌国贸易法》和《国际经济紧急权力法》对外实施单边经济制裁。虽然《国际经济紧急权力法》是国会限制总统权力的法律,但是在内容上却给予总统以广泛的行政权力。总统既享有固有的外交权力,又获得国会赋予的对外贸易管制权,而司法部门在涉外问题中基于政治问题和国际礼让原则,并不做司法审查,总统经济制裁的行政权力扩张得到了立法与司法的支撑。在美国经济制裁中,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受商业利益、个人追求与党派之争的影响,逐渐脱离法治轨道。从宪法授权以及美国经济制裁的发展历程上看,经济制裁措施存在不完全符合宪法等要求的问题,我们在应对美国经济制裁时可从这些问题着手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15.
从人民的自由权来阐释行政应急权核心,从公法学原理来剖析行政应急权本质,都可以发现应急权的反宪法特性。然而,衡量其所依据的紧急自卫和国家理性的正当基础,却又使得人们在理解行政应急权与宪法的关系时变换立场。但在理论交锋和实证分析之后,我们便会从合宪性控制这一根本点出发来规范行政应急权,因为宪法的规范功能应该不仅在平时,而且在危机时,也要被证明是可靠的。我们只有对反宪法的行政应急权进行本质分析才能找回危机时的宪法效力,并通过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审慎设计来最终构建现代法治国家中合乎宪法控制的行政应急权。  相似文献   

16.
宪法对行政区划体制的规定不可能十分详细,进一步的规定只能留给国家立法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区划等相关法律时,应遵守一定的宪法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区划改革时应有国家法律的授权。中国宪法有关行政区划的规定过于"硬性",在立宪技术上没有采取"法律保留",导致相关的宪法争议。  相似文献   

17.
大学并非一国之"租界",因此,大学事务亦有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之必要,但是学术自由内在要求国家法律只能是宏观性和方向性的"框架立法",进而给大学自治这一制度性保障留足创制空间。大学"校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根据不同的"校规"类型有着很大的差异。对"学术性规则"而言,法律设定的"国标"只是学术的"最低标准",为教育质量计,各大学的"学术性规则"可以在法律之上设定更加严格的学术条件。而对"行政性规则",法律则是不可逾越的"上限"规范,只是就我国的法治实践现实观之,应破除"国家权力单一"的神话,确立"国家—社会"二元权力构造,进而给自治团体的自我型塑留下适当的裁量余地。当然,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仅在宪法审查之路上迈出了"形式上"的第一步,"校规"要满足合宪要件,还必须存在"实质阻却违宪事由",这又要接受"比例原则"的合理性检验。  相似文献   

18.
尹权 《法律科学》2008,(1):164-168
行政惯例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形成的惯常性做法,具有反复适用性,非成文表现形式,对行政机关具有直接拘束力特点。根据”举重明轻”原则,司法可以审查效力高于行政规范的行政规章,就更可以审查效力位阶等同于行政规范的行政惯例。只有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上位法规范没有异议时,才能附带审查行政惯例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惯例的标准是上位法优先标准、宪法基本人权标准以及基本权价值位序衡量标准。审查行政惯例要避免忽略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也要避免对行政惯例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全而审查。  相似文献   

19.
This article confronts the controversies surrounding Article 50 by analys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ute and prerogative in the UK. The piece focuses on domestic constitutional issues and suggests a new way of classif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ute and prerogative into two types falling under ‘the abeyance principle’ or ‘the frustration principle’. The abeyance principle means that where statute and prerogative overlap, the prerogative goes into abeyance. The frustration principle means that where statute and prerogative give rise to potential inconsistencies, but do not overlap, the prerogative cannot be used inconsistently with the intention of parliament as expressed in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t then argues that Article 50 has the status of primary or ‘primary‐equivalent’ legislation which could justify applying the abeyance principle. This would mean that the trigger power would be exercised on statutory authority rather than through prerogative powers. If the courts are unable thus to constru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t argues EU law requires the courts to bridge the gap. Alternatively, if the abeyance principle is not applicable, it argues the frustration principle could apply but the circumstances in this litigation fall outside it. In the further alternative, EU law could require the frustration principle itself to be set aside in this case.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