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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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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况有时会发生。这种情形并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此类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后,在交付执行中却产生了问题。笔者就曾遇到两例户籍地不详的罪犯无法交付执行的情况。据了解,在北京市其他看守所也遇到了同类问题。这一情况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我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  相似文献   

2.
交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有关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它是切实完成刑事诉讼法任务的最终环节,是为实现国家刑罚权而实施的司法活动,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及时性的特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及时向公安机关送交已经发生法律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地方法院在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问题上,存在不严格执法的现象。有的法院对于判决前未羁押,判决生效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羁押并及时交付执行;有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的较长时间不向有关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导致一些罪犯逃脱法律惩罚,个别罪犯甚至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执法,现就人民法院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和交付执行难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多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正常工作,也损害了法律执行的严肃性。针对刑罚交付执行的实践情况,要破解刑罚交付执行难题,应当加强对  相似文献   

5.
本文旨在对监狱关押的外国、港、澳、台籍等涉外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的改进与完善,做一些初步的探讨。审视涉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在涉外罪犯的刑罚执行模式上提出一些观点,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罪犯刑罚执行模式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某地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于 2000年 1月 30日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一案,因彭患病,检察院对彭取保候审,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未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也未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检察院也未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 4月 18日,人民法院对彭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以彭是人民检察院办的取保候审为由,至今没有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这种情况应由人民法院将罪犯收押交付执行机关执行,还是应由人民检察院将其收押交执行机关执行…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社区矫正作为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标志着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对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8.
笔者在对监外罪犯监管工作的考察中发现,在一些地方,对被判缓刑或管制的监外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存在着不能及时或根本不送达的现象。有的基层派出所往往在收到刑事判决书的一个多月后方能收到执行通知书,有的甚至两三个月后才收到,个别的时间甚至更长。有些在异地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审判机关甚至不将执行通知书寄送罪犯执行地所在公安部门,故在一些监外罪犯的档案中,缺少执行通知书的现象并不鲜见,给基层派出所依法管理监外执行罪犯带来严重不便。之所以发生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基层派出所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法无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9.
所谓监外罪犯,就是在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五种犯罪分子的统称,即监外“五种人”。监外罪犯与监内服刑罪犯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们没有被关押,而是放在社会上,在公安机关和有关基层单位、组织的监督下进行改造。截止11月25  相似文献   

10.
王刚 《犯罪研究》2003,(4):33-37
在人格矫正理论和行刑个别化思想的影响下,将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刑事执行阶段,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的实践,显示了远大的发展前景。目前由于心理测试在执行阶段的价值定位不明,导致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心理测试不仅应当在分押分管、心理改造等方面发挥作用,还应当在减刑假释过程中有新的发展。此外,心理测试规范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现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的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相似文献   

12.
徐财启 《人民检察》2020,(20):71-72
<正>针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难点,笔者结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办案实践,对病犯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展开探讨,提出强化监督的意义、完善同步检察监督的举措,以期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实现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一、病犯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病犯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法院已决患病罪犯交付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实行监督,纠正法院执行程序中执行不及时或执行不当等行为,使被执行人权益得到救济,  相似文献   

13.
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具体期限,由此带来了操作上的混乱。我们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常常发现一些法院在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随意拖延向看守所送达执行通知书,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有的甚至在拘役或有期徒刑罪犯刑满时还未送达执行通知书,这带来了诸多问题。   首先,人为地造成留所服刑犯增多,不利于看守所的管理和稳定。随着各地犯罪率的不断增加,大部分看守所面临着超员关押问题。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提高办案…  相似文献   

14.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罪犯人权在刑罚执行中的保障,在从"交付执行"开始到"释放和安置"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拥有广泛的权利,并形成了立法、执法、司法、检察和社会等不同层面的保护。以"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入宪、入法为契机,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受国情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仍需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5.
监狱在分析罪犯权利保障与执行刑罚现状的同时,还应该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罪犯维权之课不可缺,只有善意加上法制,才是罪犯实现权利的根本保障。监狱执行刑罚必须符合社会预期,追求依法惩罚罪犯与保障罪犯权利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欧洲罪犯人权、尊严与刑罚执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一方面通过列举联合国及欧美非等地区关于罪犯人权的法律规定与欧洲监狱负面现象的比较,说明各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的实际状况与理想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另一方面又通过揭示自由刑本质以及自由刑的执行与保障罪犯人权的关系,提出了如何执行自由刑问题。  相似文献   

17.
新中国的改造罪犯制度立意于对人的本质层面的影响.以人的深层需要为改造动力.以激活人的调节能力为改造技术.以人的价值为改革取向,以人权保障为改造条件,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改造整体内涵。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充分体现了对罪犯深层的人道主义与人文关怀,是刑罚制度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迈进的历史进步的体现。  相似文献   

18.
留所服刑,是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时,不再送交监狱而由看守所代为监管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这种刑罚执行方式节约了罪犯交付执行活动中的成本投入,为罪犯家属探视及感化教育提供了便利条件。但近年来,一些留看守所服刑短刑犯人数持续上升,给看守所增加了关押和管理上的困难,容易引发安全隐患。为此,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  相似文献   

19.
缓刑罪犯邓某,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考验起止期限为:2005年5月2日--2009年5月1日)。  相似文献   

20.
关于罪犯的深层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犯是人类社会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发展中不可回避的特有现象,因此,研究监狱学不能不深入研究罪犯。笔者认为,从罪犯作为人的基本属性和特质看,罪犯是人;从罪犯与社会正常人的本质区别看,罪犯又是触犯统治集团利益或人类共同利益的人: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看,罪犯是公民;从罪犯与一般社会公民的区别看,罪犯又是敢于挑战和逾越社会规则的越轨公民;从罪犯群体的特殊法律属性着,罪犯是具有特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的群体;从罪犯与警察的主客体辩证关系看,罪犯是警察认识和矫正的客体.又是自身行为取向和反作用于警察的主体;从罪犯与社会的依存关系及社会的自我反思看,罪犯既是社会病态结构和畸形发展的怪胎,又是社会消除积弊,实现自我完善的警示;从罪犯与警察的基本性状和架构态势看,罪犯是与警察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复杂矛盾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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