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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16):2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为切实做好困难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的精神,现就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从事个体经营,是城镇残疾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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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32):11-14
<正>粤民规字〔2022〕3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等文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粤民规字〔2021〕1号)有关条款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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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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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在1996年第2期刊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有了新规定》文章中,对由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和中国残联六个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之后,不少残疾朋友对运营问题很关注,又纷纷来信询问有关事项。为此,本刊记者走访了中国残联有关部门,现就残疾朋友特别关心的几个问题解答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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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于2006至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于掌握残疾人现实状况,科学地制定残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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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时节,农业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业行业助残扶贫工作促进农村残疾人增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更好地开展农业生产提出了要求,也为贫困残疾人和全社会一起"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了一个好头.
按照2011年国家新颁布的扶贫标准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统计,目前,我国有农村贫困残疾人1500万以上,占全国贫困人口的12%以上.这些贫困残疾人由于身体条件所限,劳动能力弱,一般的扶助手段难以从根本上帮助他们解决贫困问题.到底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和方法才能有效地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改善生活,实现小康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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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18)
正甬人社发[2021]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 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发改价格规[2019] 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20] 58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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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1)
<正>鲁民[2014]8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是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完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51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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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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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的要求,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含年审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