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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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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一家以弘扬法治为宗旨的普及性法制刊物,今天我们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刊登了一件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而导致的致歉声明。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命脉,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漠视法律、偷逃税款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和全民的利益。 对偷逃税款这种公然与国家为敌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揭露和斗争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神圣权力,在大力加强依法治国的今天,偷逃税款者必将爱到法律的惩处。 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本刊1999年第2期刊出《举报有功遭监禁,定罪无名还有理》一文,披露了安徽省宿州市一残疾人企业家雷敬新偷逃国家税款,而举报人却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件。 1999年5月7日,雷以偷税罪被判处徒刑。 然而,接下来的事态发展却出乎意料,先是雷敬新等原告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本刊推向法庭,索赔高达260万元。再是法院受理并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决本刊构成对雷敬新等的名誉侵权,共赔偿4.5万元。 新闻媒体因舆论监督成为被告进而被判侵权,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综观屡屡出现的新闻官司,结合本刊这起由批评报道导致的侵权之诉,有两点值得关注: 一、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仅局部或细节的情节未被有关部门认定采信,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二、立法和司法如何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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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JPEG专利”的美国Forgent公司11月1日宣布,有关JPEG专利的所有诉讼以800万美元的补偿金额全部达成和解。这仅是其原要求的赔偿金额的一小部分。 Forgent是一家以许可通信技术和商务会议软件为主业的知识产权公司。2002年,其以数码相机和计算机采用的JPEG标准(即图像压缩编码)侵犯了其1997年获得的美国4.698.672号专利为由,要求众多厂商支付授权费。大约有60家公司签署许可,支付了1.1亿美元的授权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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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MP3.com到Grokster——析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商(ISP)是网上信息传输的中介,但由于网络版权侵权的广泛性和侵权者的隐蔽性,ISP被拉入了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的漩涡中。本文分析了美国从MP3.com案到Napster案再到Grokster案中对ISP责任认定的发展:即从直接侵权责任到间接侵权责任再到积极诱导标准的发展。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一条科技发展与版权法律保护的博弈之路。文章最后分析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ISP责任认定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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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正英 《科技与法律》2011,(5):20-23,28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探讨ISP间接侵权责任的合理规制路径,即以明确规范ISP的合理注意义务为主导规范,借鉴“红旗标准”作为认定ISP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界限,探讨第三方认证机制及其功能构建,从而实现法律与网络技术对接,达到版权保护与ISP利益、网络业的发展乃至社会公益的整体平衡。  相似文献   

6.
MP3专利许可问题跟踪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MP3产业发展前景MP3软硬件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计算机、手机、MP3播放机、DVD、游戏机、数字电视、播放软件、游戏软件等,其中蕴藏着巨大的市场商机。例如,自从2001年推出第一款iPOD播放机以来,苹果公司一举超越索尼公司,成为全球随身播放工具的最大供应商。仅在2004年,苹果公司在全球卖出了至少1500万台iPOD。低端iPOD卖到99美元/台;有的高端产品达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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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涉及法人的各类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但现行法律并未对法人侵权与自然人侵权加以区分,对于公司侵权更未涉及。实践中公司侵权行为类型众多且十分复杂,对于公司侵权行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以怎样的方式、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等争议较大,有必要对公司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整合,并进一步明确相应的  相似文献   

8.
正近年来,美国专利侵权诉讼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扭曲态势:越来越多的整机制造商被美国专利蟑螂(俗称Patent Troll,指不从事产品实际生产和销售,以购买相关专利用于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众多从事实体业务的公司,从而收取侵权赔偿金或和解费用的专利运营公司)告上法庭,动辄被索以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的赔偿金或和解费用,加之雇佣美国专利诉讼律师的不菲花费,整机厂商为此类诉讼付出了沉重的金钱代价和难以计数的时间、精力成本。对于刚刚跨出国门开拓美国市场,且处于成长上升期的中国整机制造商而言,微薄的利润  相似文献   

9.
《中国法律》2006,(5):43-44,111-113
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是「百家湖」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用於服务项目第36类,即不动产出租、代理、中介、评估等服务。利源公司曾以「百家湖花园」加注册商标符号的使用形式,在报纸上刊登多种售房广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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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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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谚云:案例是法律的细胞。法治的完善、法学的进步,离不开法官对这些鲜活案例和司法实践的探索与思考。2009年本刊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合作开办“审判前沿”栏目,主要刊载知识产权法官对最新知识产权案例的研究与评析,以期展示三地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新进展、新动向、新成就,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和法学研究提供学术引导和审判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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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音乐存储服务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人们播放音乐的方式,但这种新型模式的出现引起了版权人的担忧,并发展到与云服务提供商对簿公堂。云音乐第一案--“百代诉MP3tunes案”中,“重复数据删除技术”的运用是否会导致对作品的公开表演,成为判断云音乐存储服务商直接侵权成立与否的关键。在判断云音乐存储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承担时,法院主要从终止用户重复侵权政策的采用、是否构成“飘扬的红旗”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这三个方面,来确定云音乐存储服务商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云服务提供商对于用户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认知状态则成为判断其版权间接责任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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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二、提货单一经开出,就等于承认持单人有提货权利。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三、明知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却以虚假理由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商借提货单,然后用该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是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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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Discreet公司诉上海对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这是继95年雅芳案、99年微软诉亚都案后的又一起针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案件,与前者不同的是本案以判决形式明确认定了最终用户使用盗版构成侵权,并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案情介绍原告Discreet公司的3DMAX、Flame、Flint软件为世界影视制作公司所广泛采用,在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但该公司软件一直受盗版的困扰,为维护公司利益,Discreet公司于2001年9月委托某调查公司对部分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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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技术与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化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在带来巨大效益和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自1999年起,网上录音制品的使用,尤其是以MP3格式为代表的使用方式愈演愈烈。很多网站对MP3格式的录音制品进行收集、整理,并收集国内外歌曲的网址,提供链接,网友通过网站聆听或下载MP3。上述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引发了很多纠纷。MP3现象对传统版权国际保护的主流原则及其价值取向提出挑战,现实世界的保护制度是否同样在虚拟世界里适用?音乐制品版权人、MP3在线提供商与社会公众间如何达到利益平衡?科技进步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与冲突并存,如何看待MP3法律争讼对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影响,这是本文思考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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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则据以讨论的案例汽运公司于2003年6月以自有财产抵押向交通银行借款600万元未还,于2003年7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交通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实现抵押优先受偿权311.2万元(抵押财产通过公开拍卖由运输公司购得),其余作为一般债权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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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应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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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将自由贸易区称为"境内关外"所引起的谬误结果 人们通常认为自由贸易区1(以下简称"自贸区")2属于"境内关外",即处于"国境之内关境之外"的区域.将自贸区称为"境内关外"特殊区域的文献与观点不胜枚举.但从海关法的角度,此类说法都是不对的.如按这一思路,将产生以下三项谬误结果: 错误一:对自贸区的海关法地位的理解错误.一般认为,关境是一国海关法适用的地域.3如果自贸区处于"关境之外",海关法就不能适用于自贸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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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书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致歉,赔偿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21万余元。笔者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一名研究人员,也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和诉讼代理人之一,在一审判决之后,曾接到许多媒体采访请求,许多读者朋友也来电询问情况。现在,特向关心本案的媒体和读者谈谈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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