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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振 《人民司法》2008,(17):35-37
受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法律不熟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实践中保险标的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未将转让之情事通知保险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保险标的转让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往往以转让人、受让人未履行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未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为由拒赔,从而引发纠纷。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  相似文献   

2.
保险利益的概念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孙玉芝 《河北法学》2004,22(1):158-160
保险利益应译为可保利益;其主体应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其对应的客体是具体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性质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  相似文献   

3.
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普通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  相似文献   

4.
因现行《保险法》对有关定值保险的规定只有寥寥数字,亦缺乏相应规制,导致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的纠纷比较多。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船舶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定值保险合同,且系足额保险。在具体理赔时,如保险船舶发生部分损失,并不存在太多争议,但当船舶全损时,争议很大。在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5.
代瑞 《行政与法》2009,(3):127-128,F0003
保险标的识别时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条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保险人只对多个损害的其中之一进行保险赔偿等.保险标的识别标准包括; 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投保人投保的目的; 损害赔付条件或方式的特殊性.识别保险标的要正确认识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涂玉珍 《中国律师》2003,(10):37-38
保险合同转让一般是指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被保险人变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物权、债权流转加快,保险标的的流转现象时有发生,保险利益的来源也越来越广。但因为保险合同本身是风险的聚集与分散,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性与射幸性的特点,因此,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相关保险条款也做了具体的规范。但是,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忽略这些规定或约定,导致保险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另外,因为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案中不同的判决理念、法律依据可能会导致类似案件完全不同的判决效果。本文拟结合案例试…  相似文献   

7.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几种行为,其中之一是“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刑法理论上对“虚构保险标的”这种保险诈骗犯罪行为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厘清。  相似文献   

8.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保险理论上是一个重要的制度,2009年的《保险法》也对该问题进行了修订,但由于修订偏于原则性,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关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判断不明这一难点进行分析,提出了明确以理性被保险人标准作为对“显著增加”判断的基本标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通知的事项、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免予通知事项的规定,并将这三种方式相结合之,从而作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综合判断标准,力求帮助司法实践解决这一难题.  相似文献   

9.
<正> 日本的保险立法与保险业一样在明治时代起步。1890年(明治23年)明治政府公布了由德国学者内史纳(Roesler)起草的商法典。这部商法典对保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这部由外国人起草、内容较为先进的商法典,遭到了强大的保守派势力的反对。明治政府抵抗不住这股反对势力,作为妥协方案于1893年(明治26年)7月仅将这部商法典中的公司法、破产法和票据法三部分付诸实施,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其他部分则被搁置起来,后因新商法典的实施而最终未见天日。由于旧商法典未能全部付诸实施,直到1899年(明治32年)新商法典正式公布实施之前,日本既没有保险合同法,也没有保险业监督法规,当时日本的保险业可以说处于一种  相似文献   

10.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其表述尚欠明确、全面,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了相应争议,故特此对其进行研究,以求完善. 一、代位求偿的权利范围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理赔时,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是,保险人接到保险事故报案后,没有履行到现场对保险事故作勘查、核定和定性的义务,而主张事故不属于其保险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案号一审:(2009)金民二初字第0441号二审:(2010)苏中商终字第0089号  相似文献   

12.
论危害保险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新 《中外法学》1998,(5):49-53
<正> 一、危害保险行为的犯罪化原理 自人类社会存在以来,人们在与各种危险的斗争中,形成了一系列对付危险的办法,保险就是其中一种较为科学而先进的抵御机制。然而,自保险产生之日起,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危害保险的行为就象幽灵一样伴随其左右,给保险机制蒙上了浓厚的阴影。从实际情况看,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在道义方面的应受谴责性是明显的。但是,是否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上,将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犯罪化,单独规定为犯罪呢? (一)保险机制的天敌 从本质上看,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精巧机制,其科学性在于只要单位或个人缴纳了保险费,他就与其他被保险人形成互助共济的关系,将风险从个人转移到团体,从共同建立的保险基金中,对其因意外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19,(4):78-88
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其身心发育尚不健全,没有完整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死亡给付保险的被保险人极易引发道德危险,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机制防范此类危险的发生。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从投保人主体调整与同意权行使方式修正两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但仍面临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空洞化、未成年人自身作为被保险人防范道德危险的立法旨意落空等问题。总结各个国家与地区有关该问题的学理论争与实务经验,较为可行的解决路径是:禁止非近亲属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给付保险,只准许未成年人的父母与近亲属监护人投保,同时建立投保人与行使同意权人分离的制度。另外,可以兼采保险金额限制与投保年龄限制作为辅助的道德危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14.
林晓君 《人民司法》2012,(24):80-84
当前对猝死事故是否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尚无统一的审理思路。本案的审理首先从剖析猝死性质与承保范围的关系入手,认为应结合个案事实判断猝死是否符合意外伤害的要素特征;其次,保险受益人对猝死原因是否符合意外伤害事故完成初步证明后,反证义务适时转移给保险人;最后,在保险人不能证明其由被保险人意愿或内在原因所致时,应认定猝死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承保范围,从而适度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较好的示范意义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5.
保险代位求偿权,也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制度是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填补原则所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在各国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6.
盗赃车是指通过盗窃手段取得的车。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国家,盗窃汽车销赃出售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据统计,仅深圳市,1980年4月至1990年4月,被盗汽车212辆,1997年全市被盗汽车升至928辆,平均每天盗2.5辆,1999年1月-10月份,全国被盗汽车12万辆。那些不知情购买盗赃车的人(以下称为善意买受人)也要购买汽车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投保的盗赃车发生承保损失或又一次被盗,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发现保险标的是盗赃车,保险人往往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拒绝被保险人的索赔。善意买受人对盗赃车真的没有保险利益吗?  相似文献   

17.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原因,它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害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现实生活中引发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正确理解和适用近因原则,对于及时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期刊登的《保险责任中近因原则的适用》、《保险事故近因的确定》两篇案例,从不同角度对近因原则进行了阐释。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本解释)已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专门针对2009年2月28日修订前后的保险法的适用衔接问题做出了规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司法解释,现对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19.
常洪艳 《人民司法》2012,(18):32-33
私自将家用车辆用于有偿载客,属于改变车辆用途并因此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依约可以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保险单上的笔误不得成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未保全第三人之财产不是保险人拒赔或扣减赔款的理由;保险人未及时赔付被保险人损失,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汇率损失和巨额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的,保险人应予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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